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的通则、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统称,包括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维护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项标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标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或交通部水运司授权的相关组织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标准体系表及项目库建立和维护、标准项目立项、标准编制、标准发布、标准复审、标准合同管理和标准日常管理等。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需要进行统一规定的下列内容,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咨询、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试验、检测、检验、评定、验收、监理、监测、维护和管理等;(二)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环境保护和信息等;(三)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八条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二)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第九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标准体系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组成和结构,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的规划蓝图。《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具体体现。第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是包括水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维护全过程的标准总汇,包括已颁标准、在编标准和拟编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依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编制,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立项和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提出建立标准项目库的统一要求;(二)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根据水运工程建设需要,针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缺项,按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三)交通部水运司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或修订标准项目库。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由交通部发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应相对稳定,标准项目库应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标准项目立项第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申请、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编制年度计划等阶段。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第十五条申请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应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发展,原则上从标准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应充分体现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节能、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对未纳入标准项目库,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由交通部水运司或有关单位提出建议,经专家评审、确定立项。第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立项申请报告一式4份(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项目实施后,立项申请报告将作为合同考核的一部分。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三)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等技术工作;(四)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尚应具有设计、咨询或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一级及以上资质,或与上述资质相当的资质,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主编单位应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标准编制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归口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文件。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也可以是具备相关条件的协会组织等。第十九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长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并应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组组长和副组长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获得高级职称满5年,长期从事与规范内容相关专业,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接受过标准编制培训,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二十条标准项目立项时应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需要一并提出标准专题研究项目。标准专题研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研究人员具备的条件应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中主编单位、编写组组长及标准编写人员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初审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的专家评审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进行。参加立项评审会的专家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人数依据年度立项申请项目数量、项目重要性和复杂性而定,一般不少于20人。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在申报单位介绍项目背景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专题研究、项目经费建议数额和项目主编单位等提出明确评审意见,并按急需立项、立项、暂缓立项或不立项给出是否立项的结论性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各位专家签名后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应包括评审专家结论性意见的统计结果,并经评审组正、副主任委员签名后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交通部水运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预算情况提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项目审查建议,经部终审后再报财政部。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与项目主编单位签订“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第二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进行编制。第二十七条标准局部修订(包括个别条文修订)可由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申请(申请格式同立项申请报告),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专家审查并发文确认是否开展工作,局部修订(包括个别条文修订)成果应在经过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的专家审查通过后发布。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待标准全面修订时纳入。第四章标准编制第二十八条标准的编制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标准的编制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利于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二十九条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技术成熟、经济环保的创新成果。第三十条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三十一条标准的编制不得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应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协调,标准之间应避免重复。标准的某些规定低于国家标准规定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同意,方可纳入标准。第三十二条标准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有关技术政策,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做出结论。第三十三条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或拟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当标准中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组织试设计。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适合纳入标准的方可纳入标准。第三十四条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规定,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第三十五条标准编写组成员的专业覆盖面应满足标准编制的要求,成员应来自设计、施工、科研、建设和院校等两家以上单位。第三十六条主编单位应组织编写组成员学习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编写规定,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编写成员的编写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和检查,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第三十七条标准编制过程中,主编单位应指导参加单位参与标准编制的具体工作,负责传达标准编制的有关信息,参加单位应积极支持主编单位的有关工作,积极参加标准编制的有关活动,提供有关意见并负责分工内容的编制。第三十八条标准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作大纲和标准编制的具体情况及时召开编写组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应抄送交通部水运司,必要时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第三十九条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各次重要活动(包括调研、各次工作会议、大纲审查会、专题研究成果审查会、征求意见会、送审稿审查会、总校会、与标准相关的技术交流会等)以简报形式报交通部水运司。简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及成果等。第四十条标准编制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开展工作(各阶段成果资料的格式要求见附件4)。第四十一条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在前期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除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大纲送审稿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完成。送审文件及送审稿各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4份。(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评价意见、章节安排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参加大纲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选取。(三)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除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外,大纲报批稿应在大纲送审稿审查会后15天内完成报部,报批文件及大纲报批稿各4份,大纲报批稿电子版1份。(四)标准工作大纲经交通部水运司批准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批准的标准大纲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标准编制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时,应由主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交通部水运司批准,批准文件为合同补充文件。第四十二条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一)编写组根据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研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纳入背景资料中。(二)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会应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写入会议纪要。会议情况报交通部水运司,必要时,交通部水运司派员到会。(三)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完成审定工作。(四)编写组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五)征求意见稿应由主编单位报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4份,交通部水运司发文至与标准内容有关的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上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且不超过三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六)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