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一般理论•安全生产法概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与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讲授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监督管理机关的职权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安全监督管理的对象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参考参考参考参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审查验收工作的要求监督检查的要求■安全生产的社会性监督依法监督工会群众安全监督舆论监督参考参考参考参考参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谢谢对本讲内容的学习!请进入下一讲内容的学习。结束•强有力的监察与监督措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得以落实的基本手段。否则,法规将仅仅是一纸空文。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工作得以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总结吸收了我国成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并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与完善的组织机构是实施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参考资料: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是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的法律规定,实际上也体现了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参考资料: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所谓体制,就是关于一个社会组织系统的结构组成、管理权限划分、事务运作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概念。•1983年国务院在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确定:“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安全管理的体制。•国务院1993年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提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四结合”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将原“三结合”体制中的“行政管理”分为“企业负责”和“行业管理”两部分。参考资料: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国家监察:即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它由国家授权某政府部门对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国家监察也可以称为国家监督,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行使国家监察的政府部门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职责权限以及该机构监察人员的任免条件和程序,审查发布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和经济制裁等,都是由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国家监察由法定监察机构,以国的名义,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开展。参考资料: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行业管理:就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安全管理也存在与国家监察在形式上类似的监督活动。但这种监督活动仅限于行业内部,而且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业内部的自我控制活动,一旦需要超越行业自身利益来处理问题时,它就不能发挥作用了。•因此,行业安全管理与国家监察的性质不同,它不被授予代表政府处理违法行为的权力,行业主管部门也不设立具有政府监督性质的监察机构。参考资料: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法人代表或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企业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内部安全调控与监督检查的机制。•企业要接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参考资料: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群众监督:就是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职工享有生命与健康的合法权益。•群众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一般通过建议、揭发、控告或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可能采取像国家监察那样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手段,因此,群众监督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参考资料: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历史背景•1998年以前,我国中央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在原劳动部(即其下属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省级的劳动部门设相应的监察处,市(地区)劳动部门设监察科(室),县劳动部门设监察股或专职监察员。•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交由新组建成立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各省级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或保留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转到各省级的经贸委。其设置级别与以前一样。参考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历史背景•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其职能包括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参考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吴邦国副总理兼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任安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安委员的成员由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参考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也就是它的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参考资料: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除上述规定的权力外,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具有如下各项权力:•(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参考资料: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2)县级以上各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权: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参考资料: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2.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参考资料: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否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有关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审批监督、监督检查等工作的要求做了专门规范。参考资料:审查验收工作的要求•1.项目审批验收要求•《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时,必须做到以下各项要求:•(1)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参考资料:审查验收工作的要求•1.项目审批验收要求•2.对特种设备的审查管理要求•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查管理要求•4.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督管理要求•5.审查不得收费•《安全生产法》第55条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参考资料:审查验收工作的要求•1.接受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安全生产法》第57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安全生产法》第58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参考资料:监督检查的要求•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4.多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安全生产法》第60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参考资料:监督检查的要求•1.接受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4.多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5.建立举报制度•《安全生产法》第63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