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筑业软件销售服务电话:010-5166565184803935咨询QQ:8000433001187882443中国工程预算网第一节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以下简称“新规程”一、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发展与回顾二、新规程修订目的三、新旧规程的区别四、新规程的“基本规定”一、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发展与回顾1996年,《北京市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2000年,《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京建质【2000】569号),并批准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DBJ01-51-2000,自2001年5月起实施。2002年,《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京建科【2002】371号),编号DBJ01-51-2003,自2003年2月1日执行。2009年,《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编号DB11/T695-2009,自2010年4月1日执行。以下简称“新规程”。DBJ地方工程建设标准DB/T推荐性地方标准二、新规程修订目的1、主线明确,确定了“谁施工、谁形成、谁收集、谁签字、谁管理”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签字栏的变化。(1)如《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字栏,旧表中“建设(监理)单位”并没有指出具体负责人是谁,责任不明确;而新表是“监理(建设)单位”并明确了监理单位的签字人——“专业工程师”;(2)如总包、分包签字责任不清的问题,详见四、“基本规定”。2、取消了预检重复报验资料。(如旧规程提出)3、减少了归档保存的资料,提出了“过程控制保存资料”。(过程控制保存资料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三、新旧规程的区别(一)、内容结构(章节)调整与变化(二)、“工程资料分类、表格名称及类别编号”的变化(三)、“资料编号”的变化(四)、“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变化(五)、“竣工图编制”新规定(六)、“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要求的变化(七)、“归档整理”工作要求的变化(八)、“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表”的变化(一)、内容结构(章节)调整与变化1.原规程分为12章,7个附录,7张附表;新规程分10章和8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编制、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2.原规程的第3章“管理职责”,修订后成为新规程的第3章“基本规定”,把各方行为的管理转向对工程资料本身的管理,使之更加符合资料管理规程的特性。3.删除原规程第4章“工程资料管理”一章,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后并入其他相关章节中。4.原规程第11章“验收与移交”中,“验收”的概念不明确,新规程将修定位“移交归档”。5.删除原规程第12章“计算机管理”一章,其内容修订后并入新规程第3章“基本规定”中。6.对原规程中与当前管理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修订,并补充新的管理要求。(二)、“工程资料分类、表格名称及类别编号”的变化新规程取消了预检和重复报验资料,资料分类沿用原版,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基建文件(A类)、监理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竣工图(D类),其中各项内容均作了补充和调整。详细内容见书。★(三)、“资料编号”的变化原规程分两种编号形式,一个是施工单位的七位编码,分包单位的九位编码;新规程统一为一种编号形式,九位编码。具体要求如下:(1)基建文件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和类别,由建设单位确定编号原则。(2)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资料编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查询和追溯,基建文件和监理资料因内容较少,且许多基建文件带有编号,因此是否编号、如何编号由建设及监理单位自行决定。(3)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4)分部工程中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资料属性不同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分部工程中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资料属性不同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对于质量证明文件一类的资料应根据资料的属性不同分别顺序编号,如合格证类、复试报告类、形式检验报告类等等;对一些通用表格,如隐检记录,则应按专业及检查项目不同分别顺序编号。。(5)对按单位工程管理,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对工程资料中如工程变更洽商、施工组织设计等,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本条规定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6)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同一批钢筋的资料只有一份,该批钢筋既可能用在地基基础中,也可能用于主体结构上,本条规定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7)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专用表格右上角的“资料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资料,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8)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资料的形成同步编写;由施工单位收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写。许多项目的施工资料管理无序,堆积如山,到了工程竣工时才组织有关人员突击整理。本条强调的是重在过程管理,资料应在其形成及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号而不是在资料组卷时才进行编号。(四)、“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变化1.“基建文件”新管理流程2.“监理资料”新管理流程3.“施工资料”新管理流程(五)、“竣工图编制”新规定(略)(六)、“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要求的变化(见书)(七)、“归档整理”工作要求的变化(1)减少了部分归档资料。“●”为归档保存资料;“○”为过程控制保存资料,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2)国家大型重点重大工程,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增加归档保存内容。(八)、“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表”的变化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增加了4个子分部,分别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1)、气体灭火系统(12)、泡沫灭火系统(13)、固定水炮灭火系统(14)。四、新规程的“基本规定”3.0.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说明:工程资料形成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跨越时间长,事后形成的资料有可能记录不全面,有的甚至故意不把施工过程的真实情况反映在工程资料上,因此本条强调工程资料要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3.0.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本条是对工程资料卷面质量的要求,没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或字迹不清的工程资料没有任何留存的价值和意义。3.0.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很多,有预拌混凝土、钢筋加工、预制构件等半成品加工企业,有预应力、钢结构、幕墙等专业施工单位,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测机构等等。每个单位都有各自的工程资料,应各负其责,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不得伪造或故意抽撤替换工程资料。3.0.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工程资料使用原件是本规程的基本要求,应优先选择。考虑到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多,资料来源的途径不同,本规程也允许使用复印件的工程资料,并对复印件的工程资料提出了要求,加盖资料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有经手人签字等。3.0.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3.0.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随着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细化以及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工程资料越来越多,费用也越来越高,少数工程因为费用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内不向建设方移交工程资料。为避免因经济纠纷而影响工程的使用与管理,本规程要求参建各单位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凡按建设程序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工程,无论大小都应留有施工资料,为防正有关方在合同中约定不留施工资料这一极端现象的发生,本规程特强调“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3.0.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是最重要的工程档案,是工程维修、加固、改造及灾后鉴定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是竣工图的管理和使用者,因此组织编制竣工图也是建设单位的责任,长期以来许多建设单位误认为施工单位是编制工程竣工图的责任主体,这是不正确的,本规程将此事单列一条是为了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3.0.8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北京市政府129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的。3.0.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建筑工程上使用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由于建设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为防止劣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上,本条强调了对甲供材料的质量要求。3.0.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本条明确了工程资料的管理责任,强调了单位是工程资料管理主体。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如验槽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记录等等,不能简单地认为组织验收的是建设(监理)单位,形成资料的管理责任也是建设(监理)单位,而应该是各自对验收的内容和形成的资料负责。3.0.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专业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工程资料的责任关系。工程资料应本着“谁施工,谁形成,谁签字,谁管理”的基本原则,如果,资料形成单位的责任人不签字,签字的不是资料形成单位的人,这样的工程资料就失去了真实的意义。★有人认为总包单位如不在施工资料上签字就不能体现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这是片面的认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关系应由经济合同加以约束,而不是体现在施工资料上。3.0.12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3.0.13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本条是为适应工程资料计算机管理的发展而提出的。工程资料应采用计算机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是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要采用计算机管理,比如建立工程资料管理目录,对收集的外来资料进行登记管理,二是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资料要通过计算机形成文字记录。第二节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表格的填写与要求内容导读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方便读者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新规程的变化和要求,及时掌握新内容的填写,我们以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为基础,按照北京市有关规程,融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