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历年考题知识点串讲第一章•1.我国法律体系•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2.效力等级:•(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3.地方性法规P2•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4.法人P4•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关键。(08.12.二、4)•5.代理制度P4-5•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08.12.三、2)•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08.12.一、4)•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实施委托代理时,委托书授权必须明确。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08.9.一、8)•6.诉讼时效P6•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是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08.12.二、2)•7.诉讼时效期间中止P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应该继续计算!第二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P9是指国家授权有关行政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给项目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调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P9•(1)、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3.建设单位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P10•(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3)、肢解发包工程;•(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P11•(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5.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工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P11•《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6.建筑业企业资质P1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7.在我国,对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P12•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分别以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的名义执业。•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业务;•(2)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行业务;•(3)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8.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P1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3个月,持证者应道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9.建造师的执业范围P14•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10.建筑工程发包方式P13•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11.简直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P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12.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P16•《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3.联合承包P16•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14.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P17•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1)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15.禁止违法分包P17•(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友其他单位未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16.建设工程监理制度P17•《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17.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8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首先是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违约,隐藏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这种违约责任将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当然,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监理义务的行为,除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依法承担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章•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P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法律要求P24•《招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招标原则P24•《招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招标文件的重要性P28•招标文件是规范整个招标过程、确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5.招标文件的内容P29•《招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到呢个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6.投标担保的形式P40•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1)现金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2)银行汇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6.投标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