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支护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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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DBJ14-024-200《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2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本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基坑预计开挖深度为米,开挖深度范围内地层以和为主,结合拟建基坑周边环境,提供经济、合理、可行的基坑建议支护方案及监测方案建议。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建筑总平面图(含电子版)2、竖向设计总图(含电子版)3、地形图(含电子版)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1、2009年10月15日前将支护方案施工图提交胶州建委审图办2、2009年10月20日提交正规基坑支护施工图6份第七条设计费用双方商定,本基坑工程的设计费为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第八条设计费用支付方式设计人设计的施工图送达胶州市建委审图办前一次结清。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3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3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4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全部基坑回填结束为止。12.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基坑回填结束为止。12.4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12.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参份,发包人壹份,设计人壹份,建委备案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名称:(盖章)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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