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这意味着,只有那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一部分罪犯,可以在监狱外服刑,而不是所有被判刑的罪犯都不进监狱服刑。定义•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流程图适用范围•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的由来•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Correcnns),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社区矫正体系中的某些具体制度,如缓刑、假释等,实际上有很久的发展历史,但社区矫正成为系统的思想却是二战以后的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来源•(1)刑罚谦抑思想和刑罚经济原则。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刑法理论的进化,人们日渐认识到刑罚尤其是监禁刑固有之弊病,对刑罚的启动持更为审慎的立场,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和补充性措施。另一方面,以社区处遇替代监禁手段改造罪犯,更容易达到促使罪犯改悔向上、重新融于社会的目标,同时减轻了国家在刑罚运作上的投入和负担,更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2)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标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该理论运用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之形成过程。根据此理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违规”甚至会被“合理化”而演变为行为人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将罪犯判刑人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3)“大社会”观念和社会福利思想。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出现了“大社会”观念,该观念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对社会和国家赋予了崭新的定义。据此观念,人民是国家最大的财富和资源,国家应致力追求社会福利,尽力协助个人潜能之发挥,提高个人生活之素质,包括应加强对罪犯在内的缺陷者的辅助,使之能“再整合”到社区中,从而提高全民的生活质量;社区矫正于上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当前,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地展开,在欧美国家更是发展迅猛。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法院对违法情节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以缓刑,通过社区矫正的方法进行矫正。如1999年底,全美共有被矫正人员632万人,而其中“缓刑犯”就有377万人,“蹲监狱”的只有200万人左右,只占全部矫正人员的30%。社区矫正不但对美国矫正制度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美监狱制度也有深刻影响。每年都有大量的罪犯从“监狱”假释到社区,由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监视居住、监听电话、限制活动、定期汇报等方法具体负责罪犯的管理。•另外,在加拿大联邦惩教系统中,罪犯在监狱服刑与在社区服刑的比例为2:1。在瑞典,1998年刑罚执行系统共有罪犯19400余人,其中有近16000人在社会执行。在日本,近年来大约有3/5受到矫正处遇的罪犯被放在社区,接受缓刑官的监督。而在我国,社区矫正还没有广泛地实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5种。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由此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总体发展水平比较低,突出表现为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缓刑、假释、管制等社区刑罚的适用率偏低,而且执行机制不健全,行刑效果不尽人意。总之,社区矫正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由机构性处遇转向为社区处遇,被各国学者普遍认为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趋势之一,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一、学习培训制度•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二、监督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4、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四、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答和处理。推诿、懈怠的给予警告,屡次发生上述现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2、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全区工作进度;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问题及重大事宜不及时反映和上报,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调离工作岗位。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矫正对象脱管失控,不积极查找,不主动上报,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工作岗位。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其它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6、凡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拔。•五、矫正个案制度•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3、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六、学习教育制度•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七、公益劳动制度•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八、外出请销假制度•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九、考核制度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每月月底司法所依据当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派出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核,报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公安分局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查,报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公安分局审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十、解矫制度•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