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讲义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4、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等。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即村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区别于乡、县、市等的任期五年)。(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面介绍一下村民选举委员会。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2、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3、村民选举委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一般是三至七个人。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产生方式有三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5、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呢?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由村党组织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二)、选举程序1、选民登记选民资格问题是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多,选民资格问题更加复杂。针对这些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3、候选人资格。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最新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意增加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当然,这个要求仍然较为宏观,在实际工作中仅是一个参考标准。4、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实行差额选举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对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如果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五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三人,那么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为两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为四人以上。5、候选人与村民见面。这次修订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可以通过直接与村民见面的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履职设想,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取张贴竞选演说、竞选承诺书的方式。6、投票程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也就是说,投在票箱中的票超过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选举有效,竞选人获得投进票箱里的过半数赞成票,直接当选。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而不是选民的半数。7、如果出现未能选足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如何处理呢?即: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对“双过半”原则的重要补充,但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另行选举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原则上要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5日内进行;二是另行选举也实行差额选举,按未当选的人员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三是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其实,对未能选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也是按照刚才说的原则进行另行选举。同时,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举手表决。村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一是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否则无效;二是投反对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部分反对,也可全部反对;三是可另选他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全部另选他人,也可部分不同意,部分另选他人;四是可以弃权,可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部分弃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当场宣布结果。8、委托投票。什么是委托投票呢?委托投票是受委托人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意思写票和投票,它不同于代为行使选举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接受委托的范围只能是“近亲属”;二是受委托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范围,首先是本村村民,其次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最后是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罢免近年来,村干部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干部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村民如果有意见,却很难罢免。要想减少村干部腐败,要想让村干部切实为村民服务,关键是要加大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实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做出如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就意味着,一旦难以征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还可以征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四)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选举程序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职务自行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失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法独立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二是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但是我国刑法中还存在免于刑事处罚的制度,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像这种虽然判决犯罪但没有被判处刑罚的,不在职务自行终止之列。四、村民会议1、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组成成员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十八周岁以上和本村村民。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也不享有表决权,但是作为村民的一员,他们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2、召集: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并有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召开:(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3)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8)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3、会议有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过半数18岁以上村民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4、职权:(1)、监督村委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2)、制定自治章程和村归民约,报乡政府备案。(不是批准,不是领导关系);(3)、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五、村民代表会议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普遍现象。村民会议召开难,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以下规定:1、设立条件:一是人数较多的村,二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2、组成: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这是为了保证村民代表会议组成的民主性。3、为了保障妇女的权益,鼓励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要求女性代表应当占到三分之一以上。4、村民代表的推选方式:是按户推选或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任期和村民委员会一样,三年,可以连选连任。5、村民代表职责:是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反映推选自己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他们反馈会议决定。6、召集:村民委员会不但有权召集村民会议,也有权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另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召集。7、会议有效: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8、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9、必须讨论事项,以下九个方面的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方可办理。这九项是:(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