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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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政策••一、定义•二、目的•三、由来•四、对象•五、双重价值•六、存在问题•七、对策一、定义•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二、目的•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三、由来•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四、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五、双重价值•惩罚性•恢复性六、存在的问题•(一)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二)社区环境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三)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四)矫正方式单一,矫正劳动基地缺乏,禁止令的执行成为空白。(五)参与主体的衔接及权威不够影响矫正工作质量(六)社区矫正队伍人才严重匮乏。(一)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但是,它仅仅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协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对社区矫正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社区矫正内容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二)社区环境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1、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2、社区安置矫正对象困难大(三)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据了解,目前矫正工作经费尚未列入统计财政,矫正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依靠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费的自行调剂,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四)矫正方式单一,矫正劳动基地缺乏,禁止令的执行成为空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实践中,由于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场地缺,有的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只是教条式的学习,有的根本没有落实教育时间;矫正劳动基地大都是养老院,矫正人员去无非是搞卫生,使得学习矫正变成程式化,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的教育和社区效应作用,尤其是禁止令的执行更是无从谈起,由谁监管、如何监管都成问题。(五)参与主体的衔接及权威不够影响矫正工作质量•社区矫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不可能独立完成。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六)社区矫正队伍人才严重匮乏。•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另外,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七、进一步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对策•(一)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二)改善社区矫正的社区环境•(三)完善社区矫正的资金保证•(四)提高矫正手段的科学程度•(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六)加紧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一)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1、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依据,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形成配套的刑事司法体系•2、制定《社区矫正法》(二)改善社区矫正的社区环境•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认识度•2、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在帮教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三)完善社区矫正的资金保证•加大经济支持力度,实现资金渠道多元化•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初创时期,更需要充足的人财物投入作保障。应制定相关政策,多途径筹措资金,尽快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短缺的问题。(四)提高矫正手段的科学程度•1、矫正方式的个别化•2、矫正项目的多样化•3、矫正工作的社会化•4、关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5、关于再犯预测的精确化•6、关于质量评估的科学化(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衔接、配合支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六)加紧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形成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执法主体,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各界社会志愿者为重要力量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队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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