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海外融资为主体,则有三大关键步骤外债融资外债使用终端经营这一步主要实现的是资金从海外到国内,最核心的监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需要重点考虑的是:1、审批能否通过?2、额度是否满足需求?3、双向流通是否可行?这一步主要实现的是资金从外债专户到实际经营账户,相关部门是外管局和银行,需要重点考虑的是:1、是否符合申请外债时的用途?2、通道成本如何?3、双向流通是否可行?这一步主要实现的是资金从经营账户到最终贷款主体,需要重点考虑的是:1、风险是否可控?2、操作是否灵活?3、双向流通是否可行?外债融资模式比较外债融资外债使用终端经营比较项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其他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纯外资1000万美金中外合资1亿人民币3000万美金(6倍外债杠杆比例)3000万美金/股东要求香港有主体公司(壳),存续1年以上,有正常经营,有500万美金资金境外总资产大于4亿美金合资/外债杠杆1:101:61:31:1审批要求高,牌照价值高较高低/操作成本纯代理20万包括香港壳公司纯代理15万纯代理10万纯代理5万外债融资模式总结外债融资外债使用终端经营相对而言,融资租赁公司比较占有优势:1、有最高的10倍外债杠杆比例2、对境外母公司没有过多的资产要求3、举外债开展租赁业务模式清晰,双向流动方便。非正常手段补充说明:依托转让真实贸易的名义结算权利,也可以实现海外资金的流入,但单笔金额较小,操作比较复杂,而且购买真实贸易的名义结算权利也较为不稳定,不适合作为主要资金进入手段。外债使用模式外债融资外债使用终端经营1、融租公司举债为例,其外债登记用途一定是用于直租(审批较易通过)或回租(审批较难通过),因此资金从融资专户只能打到设备拥有方(回租模式)或设备买方(直租模式)的账户,需要通过其作为通道,最后将资金转移至国内实际的经营主体。2、通道企业必须是完全可信可控的企业,否则会造成资金安全问题。3、资金通道可能产生一定的通道费用,总费用需要控制在2%以下。融租公司设备商设备商设备购买方回租模式直租模式资金资金租金租金资金经营公司资金通道资金从设备商到最终经营单位有两种做法:1、直接借款:简单便捷,只要工商税务无意见即可。2、通过一款专项的集合资管产品做通道,法理上无懈可击,通道费用3‰~5‰融资部分总结1、以上描述仅限于海外融资前提下,着重解决融资额度与资金从外债专户到实际使用账户的通道问题。2、除直接举外债模式,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经营:(1)外保内贷:成熟模式,双向流通便利,但无法实现低成本融资。(2)国内直接融资:由银行向经营平台授信,模式清晰,但要实现大额授信较为困难。(3)银行共建产品:由银行开展一个专项供应链产品,针对加工区内企业及其供应商,授信对象为分散的供应商企业,这种模式较为复杂,要实现快速放款、快速授信比较困难,若遇到异地客户,银行还需向总行特批。终端经营模式比较外债融资外债使用终端经营比较项保理公司供应链公司注册资本限制5000万人民币/杠杆比例1:10风险资产/融资实现模式应收账款转让直接购买货权与核心企业关系单纯债权人供应商与供货企业关系保理方买方风险控制灵活程度高低对原本商业模式的改变小大保理公司操作模式1、保理模式对原有贸易链的影响较小,唯一需要核心企业发生改变的是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并改变付款对象。2、若核心厂商这部分也不愿意配合,也可以通过暗保理——即不落实转让通知,而是保理公司与供应商共同开设供应商名义下的监管专户的形式,来实现资金闭环。外债融资外债使用终端经营供应链公司操作模式人民币结算情况下:较为简单虽然处于特殊监管区,但对银行来说视同国内贸易,可直接汇款。美金结算情况下:较为复杂1、外管局监管原则:境内外币不得从事三角结算。只能基于直接贸易。2、于银行操作要求:需要发票、合同、报关单来操作收付汇。3、因此,需要多一次特殊监管区内结转。注:未来若出口加工区采用FT账户制度,美金结算支付或可大为简化,但目前其仍使用08年版的特殊监管区外汇管理制度。终端经营模式总结外债融资外债使用终端经营保理公司相对而言有以下优势:1、不需要实际切入贸易链,不需要改变核心企业的供应商管理模式与供应商名录。2、以核心企业应收账款为变相抵押物,相对物权更容易保障公司权益。3、未来可拓展的经营范围较广。当然,对应的,我们需要付出的代价是:1、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2、需要商委过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