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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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文章标题小议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引起人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转变。这一社会现象在刑事侦查领域里反映强烈。侦查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和运用,随之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对各种言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运用,出现了三难和三多。三难即通知人们到案难,到案以后说实话难,再令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就更难;所谓三多是指证人翻证的多,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留下证据毁灭的多。长期以来,刑事侦查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把证据的收集和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是寄托在口供、语言或被害人的揭发上。可是,在市场经济下的人在变,各种人证是靠不住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是多变的。面临各种新的变化,作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必须要审时度势,认真思考,对传统的侦查模式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我国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新的规定不仅仅是辩护制度的一大改革,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导致我国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的影响,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控辩式的侦查观念,在这种封建主义诉讼观念之影响下,秘密侦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较为严重,使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模式难以贯彻执行。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模式的转变势在必行。一、现行侦查模式分析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精神是一致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明确了法律对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否定。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案件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实际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的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形成与我国侦查的现实条件紧密相联,与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发的水平相适应。我国侦查机关和队伍无论是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还是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上都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而刑事犯罪在新的形势下所呈现的高智能、高隐蔽性及我国处于转轨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侦查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无法摆脱口供主义的影响,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在侦查任务繁重,群众法律意识里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侦查人员只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查证案件事实也就在所难免了。此外,司法投入不足及我国侦查技术研究的相对滞后,也使侦查人员收集罪证面临着现实的困难。群众普遍不愿作证,不愿涉讼的现象比较严重。诸如此类的实际困难,都成为我国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得以形成的外在因素。值得一担的是,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里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深受口供主义影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时没有被告人口供通常不敢下判,这更使得侦查人员即便是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时,也竭力获取被告人口供。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也是导致我国刑事侦查中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贪污贿赂案件的主体是国家人员,其中不少是领导干部,在中国官本位观念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人员在不涉及其自身利益时通常不愿作证,老百姓因害怕报复往往不敢作证。并且,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有着盘根错节的反侦查信息渠道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也给反贪人员收集其他证据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其次,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通常有显露的犯罪现场和明确的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相比,检察机关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更使反贪侦查人员客观上不得不重视口供。最后,反贪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会计、审计、证券、金融、外汇等专业性的业务领域,在我国会计制度极不严格,资金管理比较混乱,反贪侦查人员知识和能力不足又缺少细致的专业分工的情况下,收集其他证据还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所有这些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遇到的现实困难都迫使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控人员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力图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总之,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可概括为从供到证,即口供本位。其特点有五一是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采取无供不定案的惟口供主义;二侦查过程秘密进行,缺乏侦控对抗;三是三对口的定案方法,即犯罪嫌疑人承认,两个证人证明,就万事大吉了,以拿口供找证据为中心展开侦查;四是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诉讼进行中翻证翻供普遍存在;五是侦查中的夹生饭较多,大部分案件经不起诉讼程序和历史的考验。二、转换侦查模式势在必行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决定了必须要破旧立新。旧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有四一是它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原则,违背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原理,使案件的质量没有了物质保障。任何一个案件只有建立在扎实可行的实物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成为铁案。仅凭张三这么说,李四那么说就定案,显然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二是历史经验和侦查长期以来的成功或失败的教训都告诫我们口供主义害死人。因此,《刑事诉讼法》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作为我国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三是在刑事诉讼中以口供等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从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和审判,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因为被告人或证人一旦改口,案件必然卡壳,诉讼程序必然走回头路。大量的实践已经证实,以口供为中心或只靠言词证据定案,必然造成诉讼成本浪费,甚至冤假错案丛生。解决这个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要转变侦查模式,要从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观念转变到物证是证据之王上来。四是这种侦查模式必然会侵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口供主义之下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刑讯逼证、致伤致残、致死人命时有发生的情况,不能不使我们想到,传统的侦查已经发展到非改不可的时候了。否则,它必然成为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实现司法现代化的绊脚石。侦查模式的转换是由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在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下,逼取被告人口供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这种专横而又野蛮的诉讼制度引起了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的鞭挞。于是,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率先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废除刑讯,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初步转换。随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又将产生于英国中世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加以吸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从而使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彻底转换。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裁决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其享有沉默权,从而使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再次得到有效限制。同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吸收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要求世界各国予以遵守。该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现正等待全国人大批准生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甚至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势在必行,这一发展了的形势,必然导致侦查模式的改革和转换。转换侦查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从立法上考察,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于由证到供,我国侦查实践中过分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并且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各种人证,必然要导致刑讯逼供。通过刑讯而获取的证据,迟早是要翻案的。如果因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引起刑讯逼供,使真正的犯罪分子仅仅因侦查人员的过错而逃脱法律制裁,这显然是违反侦查的初衷的。从这一角度讲,我们也应尽早实现侦查模式转换。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必须转换侦查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和科学技术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反贪污贿赂侦查中,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人员,其关系网密,保护层厚,逃避侦控的能力强,过早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打草惊蛇,必然导致毁灭证据、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托人说情、逃跑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给侦查带来阻力和障碍。相反,采用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先取证后控制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这样就可以大大侦查和反侦查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刑事审判的实践告诉我们,许多案件的被告庭上翻供,并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常常使侦查机关非常被动。从这一现实考虑,我们也应转换侦查模式。转换模式更是保护人权的迫切需要。刑事司法中的人权瓮中保障问题,根据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已经提到了党中央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刑事侦查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了很不好影响,这与司法实践中被告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不无关系的。此外,案件侦查的结果,总会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证明是冤枉的,过早地采用刑讯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会给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其生活和造成不便,破坏侦查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改变政法机关的形象,使人民群众放心、满意方面考虑,转变侦查模式也势在必行。三、从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口供本位是指侦查的过程中以收集口供、语言等言词证据为主的侦查方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有五方面一是侦查活动的中心是拿口供,其指导思想是以口供主义为指导,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就万事大吉;二是侦查程序的启动或强制措施的适用,并没建立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只要有了犯罪的线索或一定的举报,就启动各种强制性措施,采用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方法;三是定案的模式和标准按照三对口的方式。只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承认,有两名以上的证人证明,就认为已达到案件的证明标准,宣告侦查终结;四是审讯被告和调查证言的方法,常常会发生刑讯逼供证,骗供证、诱供证的现象。因为侦查活动中,各种矛盾冲突已经决定,诱发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较大,其具体表现是侦查人员急于拿下口供,嫌疑人被告人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对矛盾的冲突激化的结果,很容易产生刑讯逼供,所以,形形色色的逼供、打人、诱供、骗供等问题,久禁不止,屡禁不止;五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质量较差,因为各种言词证据证明力的一个本质牲,就是缺乏客观性和稳定性,而变化无常,导致诉讼反复,庭上翻供翻证的多,一审后上诉的多,二审后申诉的多,审判监督程序混乱,诉讼成本加大,诉讼资源浪费,诉讼效率和公正无从谈起。物证本位是指诉讼的进行要以实物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为主,以言词证据为辅的一种侦查思路和模式。其特点一是侦查的指导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识,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思路和方法,坚决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案件的查处不是建立在张三这么说,李四那么说的言词证据上,而是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实物证据之上;二是在侦查思路和方式上,采用先取证后动抓人的模式,只有在拿到一定的比较可行的证据后再采用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是对口供的适用上,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侦查的重心不是拿口供,重点要放在各种实物证据的收集上;四是在供与证的关系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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