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地编号:A509-0069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11)7002号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唐绍杰职务:局长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电话:29937753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2—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宗地编号为A509-0069,宗地用地面积为6632.13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五、上述宗地的使用年期为伍拾年,从2011年2月24日起至2061年2月23日止。六、土地用途为商业性办公用地。七、土地性质为商品房。八、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地价款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其中,出让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上述成交价款。十、土地利用要求:(一)建筑容积率:≤1.47—3—(二)建筑覆盖率:≤40%(三)建筑间距:满足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四)建筑高度或层数:多层(五)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9750平方米,其中办公及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共9750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六)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1、该用地项目建筑方案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总体布局须遵循该片区城市设计要求,具体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2、建筑退红线要求:各侧≥9米。3、绿地率≥35%。4、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其他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光明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八)机动车泊位数70辆,其他市政设施的具体要求按规划许可执行。(九)本地块项目总建筑面积中的城市规划建设展厅和档案室3000平方米由竞得人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十)本地块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竞得人在成交后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自行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和相应的处理工作,费用自行承担。十一、乙方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产权归政府的外,其余—4—部分限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在项目建成后,总建筑面积自用率不得低于80%(不含城市规划建设展厅和档案室),自用面积20年内不准对外出售。十二、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竣工日期:2013年2月23日前。十三、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成交价款的20%向乙方追索违约金。因甲方的过错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担由此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在未交清上述地块的成交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本地块。十四、乙方除向甲方给付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十五、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本合同书规定支付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并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销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十六、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书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开发、利用、—5—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十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书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承诺于2061年2月24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移交房地产权登记部门迳行注销。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十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地址。十九、《土地使用规则》及本合同书所有附件、附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则》及本合同书所有附件、附表。二十、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二十一、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二、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6—二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二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甲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7—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深圳土地房产交易大厦—8—附件:土地使用规则为了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深圳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一、释义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土地使用权: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无偿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9—地使用年期届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坐标: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本合同中的坐标除非特别指明外,均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用直角坐标表示。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土地税费。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使用者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支付的租金。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建筑覆盖率: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建筑容积率: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10—筑物面积除外。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办公楼: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单身公寓: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备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别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宿舍: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综合楼: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厂房: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商业用房:指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及进行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酒店、娱乐、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11—二、界桩定点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三、附属工程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1、2、3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竣工。并同意附表2、3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4、因规划需要,有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布置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四、设计、施工、竣工5、土地使用者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和计划后按规定审批。—12—6、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7、土地使用者自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8、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竣工(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的罚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9、工程竣工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前,土地使用者应向有关部门提请对建筑物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13—五、建筑维修活动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下列责任:(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需临时占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地块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出土地,应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必须做好土地使用范围内及周围土地的绿化及水土保护,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担。(3)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4)土地使用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坏周围的环境。(5)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对该地段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11、土地使用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12、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须查明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它—14—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土地使用者未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