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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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机构设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系统管理能力,提升我矿“一通三防”工作成效,达到以通风促进安全,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工作目标,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好转,确保矿井“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标准内容,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矿井通风管理小组:第一条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成员: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防突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运科、供应科、劳资科、财务科以及各区队管理人员。为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矿专门设立通风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防突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突科配备一名管理人员协助科长专职分管通风工作。鹤煤十矿通风机构示意图第二条机构成员工作责任制(一)矿长1.对通风工作全面负责,听取总工程师及计划、通风、安全等部门关于通风工作的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资金的投入。2.每月主持“一通三防”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人、财、物问题,保证“一通三防”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区生产科负责通风工作日常监督监管负责通风工作具体实施负责采掘工作中通风管理机电管理日常工作抽放队安检科机运科防突科负责通风工作日常管理负责区域瓦斯治理具体实施工作的正常进行。3.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报表,对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组织解决。4.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队伍,配足相应人员。5.负责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二)总工程师1.总工程师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2.负责组织制定通风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3.每月至少主持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安排整改。4.负责组织编制通风资金计划,合理安排通风工程项目和资金。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讽设施检查,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6.调动矿井通风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矿井通风管理技术业务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计划。7.组织召开通风工作例会,安排布置通风管理工作。8.负责通风管理工程技术人员配备。9.每日审阅通风和瓦斯监测日报,每月审批通风月报等有关报表。10.合理安排生产接替,平衡“抽、掘、采”关系,为通风管理安全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三)安全副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风工作各项设计、计划、技措工程、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解决。(四)其他分管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负责,并组织分管业务单位(科室、区队)做好本业务部门的通风工作,负责有关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生产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资金、材料及时到位,机电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供电可靠。(五)通风副总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业务管理工作。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矿井通风的规章制度,参加矿井规划、设计工作,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通风的专项规定。3.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迅速有效的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4.负责搞好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六)机电、地测、开拓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有关通风的措施落实。定期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分析问题,采取措施,组织实施。(七)防突科1.在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工作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2.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串联通风、反风演习等有关措施的编制和审查工作。3.负责编制矿通风能力核定、抽放工作总结、防突月报的编制,并按时向公司上报。4.负责组织矿井通风质量达标活动,提高通风设施和通风管理水平。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负责将排查问题按“五定原则”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6.重点抓好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处理等关键环节,严格突出区管理,严防重大通风事故发生。(八)生产(开拓)科1.在编制、审查和实施生产建设设计、措施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及上级有关下达的通风管理规定,对矿井通风工程项目和资金要纳入计划。2.负责督促检查基层采掘区队健全完善并管好用好通风设施,执行好防火、防突、防瓦斯、煤尘的措施,及时消除通风隐患,防止重大通风事故发生。3.参加通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4..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矿通风系统。5.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相关工作点的通风设施、系统。6.参加通风系统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编制、审定。7.每月参加回风巷排查,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8.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通风工作存在的问题。9.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九)机运科1.要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主扇可靠供电。2.采取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将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减少到最低限度。3.协同安检、通防等部门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追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4.加强机电管理,消灭失爆设备,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和不产生机电引爆源负责。(十)安检科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所承担的通风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违反措施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负责组织追查通风事故和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十)调度室负责协助解决通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十一)财务科负责通风管理工作人员、设备、材料及其它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十二)组干科负责通风管理组织体系、干部队伍建设、岗位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待遇等情况。(十三)供应科负责对通风工程所需器材、材料等及时保质保量进行供应。(十四)劳资科负责解决通风工作所需的劳动力,并根据有关规定配齐人员,及时对不适应、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以提高通风职工队伍素质。(十五)采掘区队1.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2.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断面符合《规程》规定,设备材料存放整齐,不影响行人和通风,风量达到设计要求,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无瓦斯聚积超限。局扇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3.管好、用好瓦斯监测仪器,对监测设施要加强维护,严禁损坏、破坏,保证正常运行,瓦斯超限断电、撤人。4.负责提供瓦斯监测仪器的电源,并提供断电条件。5.保护好本辖区通风设施,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未经通风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拆除通风设施。6.加强机电维护,消灭电气失爆。7.严格执行有关通风工作的措施、规定。(十六)运输区1.负责将“一通三防”所需材料、设备等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2.在井下运输推车时,要爱护通风设施,不准顶撞风门,风门不准同时敞开。(十七)机电队1.要保证采掘面正常供电,必须停电时,要有停电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停电前必须通知到采掘、通风各有关部门和作业队。2.消灭电器设备失爆。3.加强主扇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十八)通风区1.对全矿通风工作具体负责。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通风工作的政策、指示和规定,切实抓好通风管理,杜绝通风事故发生。3.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4..坚持干部值班和查岗制度,经常深入井下,及时掌握生产中通风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加强日常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不断改善和提高通风设施质量,减少漏风,合理调节风量,满足各用风地点风量需要,保证安全生产。6.严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盲巷处理及调整通风系统等关键环节安全,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干部现场指挥。7.严格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撤除人员、揭示警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然后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严禁超限作业。8.加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风筒末端距离掘进头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无挤压撕裂、断开风筒和任意关停风机现象,风筒吊挂整齐,不漏风,风量满足要求。9.每月至少三次对井下进行测风,根据实际需风量,及时调整风量。10.负责绘制通风系统图、立体示意图、网络图,安全监控系统图,每月进行补充完善,并报防突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查签字。11.建立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调度台帐,密闭管理台帐,并与现场实际相符,12.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矿井漏风率,并编制矿井漏风率报告。(十九)抽放队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三先三后三落实”的瓦斯防治指导思想。2.搞好抽放质量标准化工作。3.每旬对井下抽放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抽放系统出现问题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确保正常运行。4.搞好采面抽放钻场及埋管抽放的接替工作。5.严格按照区域瓦斯治理计划进行区域瓦斯治理。6.地面瓦斯抽放泵房要坚持24小时不停泵抽放制度,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停泵时,必须向矿调度及抽放队汇报,并做好记录。第二节通风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第三条矿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各专业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对违反行为,矿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条全矿相关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通风知识作为重要内容。第五条所有入井人员都有责任看管并爱护好通风设施、设备;对破坏通风设施、设备的行为,煤矿将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人将从严、从重处理。第六条通风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加强通风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人员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第三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七条通风设施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通风设施的构筑应在矿井生产设计时予以考虑。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规格及构筑要求等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及突出矿井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通风设施的设置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需要。2.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和规范由通风区要根据工程进度和安全需要,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构筑。3.通风区日常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通风设施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批准。故意破坏通风设施严肃处理,按“十条红线”处理责任人。5.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每缺一项罚款200元。6.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配备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作为备用;严禁以局部通风机和风机群代替主要通风机使用。7.主要通风机附近30米以内不得有任何火源,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及专人看守;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做好运转记录。8.主扇必须有遮挡,进风口和出风口有安全防护栏。9.设置风门的地点每组不少于2道,且包边沿口不漏风。10.严禁将溜煤眼作为风眼使用。11.风桥设置合理,严密不漏风,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维修需要。12.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固定测风站,测风站四周必须光滑不阻风,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并将测风结果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第八条通风区负责联锁风门装置的使用和管理,施工区队在过人及运送物料时,严禁用车顶撞风门。凡发现人为损坏风门联锁装置的,一经查出给以200~500元的罚款,用矿车撞坏风门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对责任单位给予相当于3倍风门价格的罚款。发现风门联锁装置损坏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和通风区,由通风区负责维修。第九条防突科、安检科、通风区要经常检查井下联锁风门的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第十条每组风门严禁两道同时打开或风门敞开不关,违规者按严重“三违”论处,找不到责任者,罚辖区使用单位跟班干部300元,若造成风流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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