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第一节矿产资源法一、矿产资源法概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矿产资源法一、矿产资源法概述矿产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三、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三、矿产资源勘查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三、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开采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禁采区四、矿产资源的开采合理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四、矿产资源的开采综合开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四、矿产资源的开采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四、矿产资源的开采禁采区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四、矿产资源的开采(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四、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1.矿产资源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勘查和采矿的登记管理,矿区范围的核定和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2.矿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主管,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协助。六、矿产资源管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法律责任超越批准开采范围采矿的法律责任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煤炭法是指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煤炭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煤炭法一、煤炭法概述煤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炭法概述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一、煤炭法概述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来、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一、煤炭法概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现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六个)(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煤矿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开办煤矿企业的程序(三阶段)申请: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审批: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领证:颁发采矿许可证二、煤矿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四同时”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二、煤矿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制度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获取煤炭生产许可证。三、煤矿生产与安全的规定特殊或稀缺煤种实行保护开采遵守开采规程,提高回采率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监察煤炭开采绝对禁止的行为产生损害的法律责任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三、煤矿生产与安全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会对安全的职责和权力安全器材、装备与劳动保护用品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保险三、煤矿生产与安全的规定四、煤矿矿区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四、煤矿矿区保护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监察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法律责任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转让或出租煤炭生产许可征的法律责任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没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日采率的法律责任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法律责任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阻碍、破坏、扰乱煤矿建设、设施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五、监督监察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