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专利侵权判断2010年06月23日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一、一般概念•1、专利: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2、专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排他性,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侵权。时间性:专利权只有一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就不在存在,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在中国保护20年。地域性: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的本国有效,对其它国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中国专利授权,只能在中国享受权利。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3、药品专利的种类:•产品专利:化合物(单体):合成的、提取的、中间体;•组合物(混合物):几种已知物(复方)、几种未知物(有效部位)、化合物与有生理活性的已知物(复方)、化合物与无生理活性的已知物(新药的片剂、针剂)。•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制药设备、分析仪器•化合物的盐;•溶剂化物等。••方法专利:新生产方法(工艺)、新工作方法、新用途,第一医疗用途,第二医疗用途;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二、专利权保护1、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认定我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问题:判断专利是以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为准,还是授权的权利要求?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1)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专利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折衷解释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整体看待原则——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2)“周边限定”与“中心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权利要求书只限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这使得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扩大解释。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2、专利保护的时间起点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1)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对申请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并延续到申请日之后的实施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可享用所谓的“先用权”。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2)专利申请日与公开日之间申请日为先用权的产生划上了一个句号,使得他人随后进行的实施受到限制;当一个申请人获得其申请日后,就获得了防止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权利。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3)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临时保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保护”。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称为临时保护期。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4)权利生效日至权利终止日在该期间专利权人享有一种对所获专利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以排他的形式体现的。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而引起的纠纷,专利人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3、对产品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4、对用途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所谓“用途发明”是指产品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其发明的实质点不在于对产品本身进行改进,而在于对产品的操作或运行方式。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三、专利侵权判定•1.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应将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2.全部覆盖原则•3.等同原则•4.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5.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2、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所谓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权利要求被控行为侵权否A,B,C,DA,B,C,DA,B,C,DA,b,c,DA,B,C,DA,B,C,D,E举例: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3、等同原则的适用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采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了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举例:权利要求被控行为等同原则侵权否A,B,C,DA,B,C,E如果D=E,如果D≠E,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1)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运用等同原则判定等同物应当以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为界限。等同原则中的等同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中的各项技术特征,无论公知技术还是区别技术特征。比较是否等同时,应当根据专利要实现的目的来分析。要注重证据,切忌仅凭推断判定构成等同或不等同。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不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4、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消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运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举例权利要求被控行为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侵权否A,B,C,DA,B,C,ED=ED≠E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5、多余指定原则的定义所谓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运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关键在于,认定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举例权利要求被控行为多余指定原则侵权否A,B,C,DA,B,C如果D属于附加技术特征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1)、多余特征的认定说明书是否记载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仍然能够实现或基本实现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是否体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针对某技术特征不得存在专利权人反悔的情形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2)、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专利权人撰写的,专利局审定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应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的证据为条件,法院不应当主动适用该原则。对于含有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不应当把所述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认定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3)、讨论•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一种建筑装饰粘合剂,包括12-40的聚苯乙烯,15-30的有机溶剂,2-10的添加剂,40-70的填料和0.2-2的香料”•侵权物,缺少香料•如何判断是否侵权?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总结归纳:关于侵权判定1)全部覆盖原则: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其中:当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下位概念,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2)等同原则: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专利说明书,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特征。相同与等同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侵权。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3)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利要求因为行政审批缩小了范围,被控侵权物在原公开范围,但是不在授权的范围,被控侵权物不侵权。4)多余指定原则: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附加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仅少附加的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物侵权;5)变劣技术方案侵权: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的变劣技术方案,不算侵权。6)为能够在专利有效期限届满后即可实施专利技术,在申请药品注册过程中,以临床试验为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方法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视为专利侵权。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如果研发项目落入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①放弃研究②避开权项③在其基础上改进④请求宣告无效学术综合信息拓展部•谢谢倾听!•请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