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第二部分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简要说明本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民航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相关规定摘编,共2节,即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民用航空监察员,旨在系统把握民用航空执法主体资格。第一节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一、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一)民用航空行政机关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是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的派出机构;(二)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民航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二、民用航空行政机关职能和职责(一)职能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和对外关系。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发布的行业管理规章、标准和制度;提出本地区民航发展规划;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保证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主持调查处理辖区内一般航空安全事故。5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3.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能: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民用航空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二)职责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责(1)起草民用航空业行业管理法律、法规;(2)制定行业管理规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标准;(3)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安全、技术标准,对民用航空活动实施安全监管;(4)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5)主持重大飞行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大飞行事故的调查;(6)管理、监督航空运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7)实施空中交通管理;(8)保障专机飞行;(9)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对民航业进行宏观调控;(10)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1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总局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承办辖区内监察员考核、报批,监督其行政执法行为。(2)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组织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评估;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总局授权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参与辖区内重大、特大运输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3)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实施持续监督检查;审查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手册及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及设备的合格审定事宜;监督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办理对航空人员身体条件的审核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飞行签派、航空器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有关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承办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机体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事宜;6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4)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适航审定,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按授权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5)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以及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程序;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研究拟定辖区内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预选报告;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安全运行和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计量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工作。(7)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督查辖区内专机警卫任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8)领导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对所辖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工作。(9)维护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秩序,参与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标准情况和收费行为;审核辖区内民航企业和民用机场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的航线及加班包机申请;参与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航空事务,监督国家间协定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10)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和其他财务报表的审核汇编。(11)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12)领导派出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3)负责与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14)承办民航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3.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7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1)承担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2)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按规定承办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工作。(3)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营运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等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4)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协调工作。(5)承办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第二节民用航空监察员一、民用航空监察员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向监察员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第二条、第三条。二、民用航空监察员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二)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担外部管理职能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从事检查、监督、许可、认可工作并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事业组织中承担外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三)通过业务考试和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第十一条。三、民用航空监察员基本职责(一)对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参与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8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处罚事项;(四)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六)承办法律规定或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第三十二条。四、民用航空监察员权限(一)制止违法行为;(二)巡视、检查民航活动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航空器等)和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五)抽样取证;(六)向所属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第三十三条。五、民用航空监察员工作准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二)廉洁行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三)严格执行有关罚款及其罚没物的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四)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密级以上的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表。(五)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依法为行政相对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七)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八)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监察类别、职责和监察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发现监察事项或者行政处罚事项超出本人监察类别、职责和监察范围的,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报告。(九)在履行职责时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第三十四条至第四9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十一条。六、民用航空监察员的法律责任(一)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民航总局收回监察员证;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能够及时挽回不利影响的,可以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留其监察员证3至6个月;后果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1.转借、涂改或者违法使用监察员证;2.徇私枉法、以权谋私、侵吞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或者违反其他廉政规定;3.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商业秘密;4.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5.侵犯受监察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6.超越职责范围执法;7.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职责;8.有其他违法行为。(二)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承担行政赔偿后,责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三)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伪造监察员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