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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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职务犯罪立案情况行政监督的意义1、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2、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3、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4、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主要内容行政监督的含义行政监督的特征行政监督的分类行政救济监督制度国际国内反腐败制度介绍一、行政监督的含义行政监督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1、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2、行政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区别1行政监督的对象具有特定性2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多元性3行政监督的性质具有法制性二、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权威性(二)强制性(三)独立性(四)多样性(五)广泛性(六)整体性。三、行政监督的内容监督决策是否科学、合法监督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不滥用权力监督自由裁量权是否被违规滥用四、行政监督的类型(一)按监督的时间阶段分类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二)按行政监督主体的不同分类政党监督,国家机关自身对国家行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对国家行政活动的监督。(三)按行政监督体系的不同分类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四)按行政监督性质的不同分类一般行政监督和专业行政监督。(五)按监督活动开展的持续时间不同分类长期监督和暂时监督五、行政监督性质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一种法制监督。(1)主体享有的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重点是执法监督六、监督的目的(1)预防作用事前监督。(2)控制作用事中监督。(3)补救作用事后监督。(4)评价作用七、行政监督的系统构成行政内部监督行政外部监督(一)行政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形成的监督系统进行的监督制度。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统一的相对独立的行政系统实行的监督。内部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是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权限十分广泛直接、及时、灵活、迅速、主动、经常、全面内部行政监督的分类:1、一般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层级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组织内部领导对下属的监督。2、业务监督(1)上级对下级的业务监督,也称为主管监督。(2)部门间的业务监督,也称职能监督。3、专门监督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实行专业性分工的监督。(1)行政监察检查国家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公民、法人的申诉等。(2)审计监督经济监督。对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活动和会计资料实施检查、监督。预算审计:审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是否符合政策;审核预算收支是否平衡收支指标数字有无计算错误预算收支项目完成情况预算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等等决算审计:对财政总决算编制情况和各项目进行审计;审查各种费用开支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各项资金是否按计划和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经费开支是否超年度指标等。4、内部监督的方式(1)工作报告(2)工作指导命令、要求、指示、建议、说明等形式。(3)工作检查(4)专案调查(二)行政外部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监督。(1)特点监督层次最高、权威最大、范围最广、最有法律效力(2)内容和形式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及重大方针情况;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政府的发展规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报告;审批或备案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改变或撤销政府违法或不当的法律文件、决策和命令;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的质询和询问;监督、检查政府处理人大代表的提案和意见;视察、检查政府工作,组织对待定问题的调查;选举、决定、罢免政府机关的主要领导人等。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和法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特点: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直接产生法律效果。3、政党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其监督形式:(1)通过制定方针来导政谋政,督促政府及工作人员履行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2)对党员进行教育、约束,以促进依法行政、谋取公共利益。(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党员违法乱纪案件。非执政党的监督:参政党党员在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以全面监督政府。4、社会团体的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学联、政协等利益团体的监督。政协:中共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代表和特邀人士组成的统一战线组织。5、社会舆论的监督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监督。西方称为第四“权力”,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并立。特点:公开、迅速、影响面广。6、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采用上书、走访、行政诉讼、借助媒体等方式对行政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提出建议和维权。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经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执行。信访: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多人走访反映同一问题的,派出代表,代表人数不超五人。各地都设立了信访工作机构八、行政监督-方法1.检查2.调阅审查。3.调查。4.查验5.检验6.鉴定。7.勘验。8.登记。9.统计。九、行政救济监督制度分为:行政复议监督制度行政诉讼监督制度行政赔偿救济制度(一)行政复议救济监督1、行政复议,又称诉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提出申诉,有关机关根据申诉,依法对原处罚或处理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救济监督,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身监督。2、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1)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上一级行政机关(3)专门行政机关(4)仲裁机构3、行政复议的范围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诉讼的,只要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就可以申请复议。大多数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即可以申请二次复议或者行政诉讼。4、行政复议的内容和依据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重点是程序审和实体审(1)程序审审查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2)实体审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认定是否准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恰当,有无越权、滥用职权等。5、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1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2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3行政复议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6、行政复议监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影响和作用(1)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2)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3)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7、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深刻理解《纲要》精神,抓住行政复议监督的关键。2狠抓制度创新,探索行政复议监督的新方法、新方式。3提高办案质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复议监督工作队伍.5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调解结案方式。6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行政诉讼救济监督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按照司法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本质上是法律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活动。1、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审查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事或人所为的只有一次效力的行政行为。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审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不受行政诉讼审查。2、主要方式(1)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则维护,判决维持(2)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判限期履行(4)行政处罚失公正的,判变更。3、诉讼内容(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依法起诉的案件。一般说来是公民、法人和组织违犯了法律、法规,实施了违法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危害,而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制裁案件。(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其他处理决定,依法起诉的案件。一般未违反法律、法规,而是在权利或义务问题上发生争议,而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仲裁案件。(三)行政赔偿救济监督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因为违法或行为不当而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基本特点(1)基于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并造成损害的原因而引起的。(2)必须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和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3)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形式为赔偿,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金钱等。十、反腐倡廉制度一、系列法规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二、系列规定1、《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主要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3)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4、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如实反馈给本人。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2)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3)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4)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5)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5、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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