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一节行政程序法概述第二节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重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行政程序法概述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行政程序法的概念行政程序法的作用行政程序的概念广义的行政程序是指与行政有关的所有行为或者措施的所有步骤、方法和方式;也可以理解为有关行政行为的所有程序,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行政程序的概念狭义的行政程序是指有关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程序,即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和方式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也可理解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履行的听证等事前程序。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针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而言的。不属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本身所包含或必须经过的程序,都不属行政程序的范畴。如司法审查、行政复议等不属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核心对象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时也包含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程序表现为步骤、顺序、方法、方式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分类行政程序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行政主体在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这两种行政程序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是否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行政程序的分类行政程序抽象行政程序具体行政程序抽象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这两种行政程序的区别在于程序适用的频度、范围和时限。行政程序的分类行政程序自由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也称为任意行政程序。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也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分类行政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判程序立案程序调查程序申辩程序决定程序……行政程序法的概念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行政程序法的作用监督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第二节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权的扩大与行政程序法的初步发展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行政程序法兴起时期。1889年西班牙制订《行政程序法》,1925年奥地利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阶段20世纪40-60年代,美国制订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意大利、日本、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分别制订或修改了《行政程序法》。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建国初期不受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受重视1990年之后非常重视法规和规章程序法包含于实体法中程序法系统化、法典化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从1996年开始,北京大学有关专家就着手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几十位专家参与起草和调研,历经多次研讨和修改,已经定下了法律的整体框架。有关起草工作对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调研已经结束,对地方的调研仍在继续。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把“程序正当”列入了基本原则,为制定行政程序法作了立法准备。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200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呼吁:“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执法。行政程序法应该尽快出台!”。第三节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行政程序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法律化。程序公开原则。行政程序应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程序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平的因素。效率原则。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1)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合议制度:对于某些重大的问题,特别是有关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事务,或公共性强的问题,应由若干公务员组成一定的会议或委员会,以合议的形式作出行政行为。3)辩论和听证制度:行政相对人切实参与行政过程,防止行政权的独断专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4)职能分离制度,即从事裁决和审判的机构和人员,不能从事与裁决和审判活动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判的公正。5)不单方面接触制度,该制度主要运用于行政裁决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裁决时不能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和采纳其证据。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程序公开原则的保障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如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情况,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3)陈述、申辩、听证和调查制度:在一些行政程序中,要求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某些重大的案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调查。4)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行政相对人享有知道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采取救济手段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1)时效、时限制度: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时限限制。2)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定的步骤和先后顺序。3)简易程序的适用:在紧急情况下或对于比较简单的事项,从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可适用简易程序。案例11993年年底,广东省电白县彭村村民与县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将全村2000多亩土地以每平方米30元到45元不等的价格全部征用给了县政府,协议里除了规定在开发区不准建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之外,还着重强调彭村的人可以优先进开发区的企业做工。但是10年过去了,这片土地依然荒芜,没有任何破土动工的迹象。协议签订以后,村里每家陆续领到了平均3万多元的征地款,但开发区却一直没有开工建设的迹象。案例1直到1997年,终于有人投资在这里建了一所社会办学性质的广南中学,除此以外,再没有任何项目动工。土地被征用的10年之后,发到手的征地款几乎分文不剩,彭村的人为了生计,他们陆续回到已经被征用出去的土地上重新种甘蔗种菜。2003年9月,广东省电白县政府在要彭村开工建县里的体育中心,可是推土机刚刚开动却招来了彭村村民的强烈阻拦,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案例1后经查明:1993年,广东省电白县政府征用的彭村所属的全部2000多亩土地,其中1000多亩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别征给了县里的83家单位,600多亩用来还了政府欠的债,剩下的土地政府在2003年准备建体育中心。在此过程中,电白县人民政府还存在着严重的炒卖地皮的行为。问题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程序?电白县政府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评析电白县政府化整为零的做法属于违法审批,这实际上是对农民权益的一种严重的侵害。按照原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3亩以下的耕地和10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县级政府有权批准,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地方上违法批地化整为零的做法很普遍,所以在1998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时候把这个权力上收了。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评析电白县政府征地的行为先是以建开发区的名义,跟村民签订协议,再化整为零地批完后才搞规划,这也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按照正规程序应该是先规划再批地,(《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根据规划的需要来征用土地,现在他的顺序完全颠倒了,说明他开始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和后来的规划的是不完全一样的,有欺骗因素在。电白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程序?评析1993年的征地协议也属于一种行政合同。在整个的征地协议中,政府是有各种各样的承诺的,而且都有文字来见证,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兑现协议书里边的内容,应该说政府要拿出相应的措施来补偿农民,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不履行这些承诺也是违法的。电白县政府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案例21999年10月8日,某县工商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兴盛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兴盛商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过法定经营范围,同时还存在严重偷漏税情况,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定此商店自1998年10月到1999年10月一年,偷漏税款达2.8万元。案例2县工商局和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对兴盛作出罚款3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补缴税款2.8万元。商店负责人何某要求举行听证,工作人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绝举行听证。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本案的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理由。2.被告是谁?为什么?分析《行政处罚法》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件中应当制作书面的处罚决定书,而不应当当场处罚。分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拒绝举行听证违反法律规定。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本案的被告是工商局和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