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簡介報告人:賴恆盈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行政程序之概念廣義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係指審判程序及國會立法程序以外,一切行政活動所適用之程序一切行政活動:凡屬公行政所為之行為均屬之不問是否為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如政府採購契約)不問是否為抽象行為(如政策行為或計畫行為或各種規範訂定行為)獲具體行為不問是否為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ex.食品、藥品、旅遊警示資訊之發布)不問是否為內部行為或外部行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2I)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行政機關(§2II、III):實質意義的行政機關行政程序之類型(一)行政外部關係程序與行政內部關係程序(行政法與行政學之對象差異)行政內部關係程序各種行政內部作業程序Ex.公文程式條例、檔案法、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Cf.§159II①組資勤務分配或作業性行政規則行政外部關係程序Ex.行政程序法(主要為略式程序)、行政執行法、訴願法獨立管制委員會諮詢或審議程序(主要為正式程序)行政裁決程序(ADR)行政程序之類型(二)個別行政行為類型別之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計畫程序行政處分程序Ex.不利處分、許可etc.行政指導程序行政契約程序私人公法行為程序Ex.申報、備查程序行政程序之類型(三)個別行政手段(管制工具)類型別程序管制影響評估或政策評估程序行政(外部)執法程序行政制裁(ex.行政罰)程序行政上義務強制履行程序Ex.行政執行程序、租稅保全程序、即時強制程序行政調查程序與資訊公開程序行政程序之類型(四)個別行政類型別程序行政管制程序(干涉行政)給付(福利)行政程序行政資源籌措或勞務採購程序Ex.租稅程序、財政補助程序、政府採購程序、人事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之類型(五)個別行政領域別程序Ex.財政或稅務行政程序環境行政程序都市計畫程序人事行政程序教育行政程序廣電行政程序etc.行政程序之類型(六)事前程序與事後程序行政決定前之事前程序Ex.行政處分程序行政決定後之事後程序Ex.訴願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行政程序之類型(七)行政程序之憲法根據別:法治國家之行政程序、民主國家之行政程序、財政國家之行政程序法治國家之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處罰程序、訴願程序、行政陳情程序民主國家之行政程序: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民主的參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計畫(都市計畫、國土開發計畫)程序、行政立法程序、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政策評估程序、地方住民參加程序、公民投票程序財政(租稅)國家之行政程序預算或決算之編制審議程序、財政收支劃分程序Cf.§1行政程序法之目的公正、公開、民主的行政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3II、III行政程序法除外適用規定之合憲性問題行政程序之自然法基礎自然的正義(naturaljustice)原則偏見排除原則雙方聽審(兼聽)原則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原則實質的正當性程序的正當性組織的正當性管轄權:事務管轄、層級管轄、行政協助、管轄權之移轉迴避制度cf.行政中立、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審議會程序、諮詢程序程序(過程)的正當性(適正程序之基本內容)告知與聽證(noticeandhearing)(德:法律上聽審權/rechtlichesGehör)文書閱覽理由附記行政決定(Ex.處分、審查)基準之設定與公布(美:rulemaking)法治國家行政程序之重要原則人性尊嚴之尊重與基本人權之保障Ex.無歧視程序形成請求權(平等權之程序要求)聽證或陳述意見或法律聽審請求權依法行政原則與職權調查主義比例原則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國家之程序(或資訊)說明與照顧義務Ex.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教示義務、締約上過失法理之援用、程序之失權效其他原則:Ex.公益原則、效率原則Ex.單純程序瑕疵行為之法律效果、程序之集中效、正式程序與略事程序之區別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一)本法之適用範圍原則(§3I)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Cf.本法之定位普通法或補充法?基準法?標準法?例外(§3II、III)機關標準事項標準*訂定法規命令程序之適用範圍(§151I)Cf.制定地方行政程序自治條例之可能性?機關標準與事項標準機關標準:下列機關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事項標準: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二)共通的程序事項之規定:組織的正當性管轄管轄法定原則(§11I、V)管轄權有無之職權調查與移送原則(§17、§18)管轄競合或衝突之處理(§13、§14)行政一體與機關職務協助隸屬關係下基於行政指揮監督權之職務協助無隸屬關係機關間之職務協助原則:職務之獨立執行原則例外:基於行政一體要求之職務協助(§19)採嚴格的職務協助要件與書面請求主義迴避自行迴避(§32)申請迴避(§33)程序外接觸之禁止(§47)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三)共通的程序事項規定:行政程序當事人程序當事人之概念與範圍(§20)相對人程序參加人(利害關係人)程序當事人能力(§21)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人程序行為能力(§22)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四)共通的程序事項規定:程序之開啟與終結行政程序之開啟原因(§34)依職權依申請行政程序開啟後之程序終結義務程序開啟後之繫屬效果:程序受理與答覆義務程序之終結原因Ex.程序目的達成:作成行政行為程序目的確定不能達成:作成程序終結行為(結案)發生其他消滅程序繫屬效果之原因Ex.當事人撤回申請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五)共通的程序事項規定:程序之進行調查事實與證據職權調查主義(§36)作成調查紀錄義務(§38)自由心證主義(§43)本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陳述意見或聽証紀錄等一切程序資料作成決定之義務程序通知與教示義務各種之程序通知或傳喚Ex.陳述意見(§39、§104)或聽證(§55)之通知違反通知內容法律效果之教示Ex.程序失權效果之教示(§39後段、§104、§105III)武器對等原則下之資訊提供義務(閱覽卷宗)文書閱覽請求權(§46)資訊公開請求權(已刪除之§44、§45)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六)共通的程序事項規定:通知(程序行為之一般生效要件)通知之方法:書面行為有相對人之情形:送達無相對人或對不特定人或一般處分之情形:公告(§75、§100II)送達之方式自行送達或郵遞送達(§68)會晤送達(§72I)補充送達(§73I)留置送達(§73III)寄存送達(§74)公示送達(§78~§82)囑託送達(§86~§90)其他通知方法:書面以外行為其他能使被通知人知悉之適當方式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七)共通的程序事項規定:期日期間與費用期日期間原則始日不計入(§48II前段)期間末日應扣除星期例假日(§48IV)例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48II但書)不利處分期間之計算採有利原則(§48V)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計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照計例外之例外:但依§48II、§48Iv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48V但)行政標準作業期間之訂定與公告(§51)程序費用:行政機關負擔原則(§52I前段)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八)共通的程序事項規定程序瑕疵之法律效果無效的程序瑕疵(ex.§111、§158I)其他程序瑕疵之處理方式程序瑕疵之補正(ex.§114)不影響實體正確性之程序瑕疵(ex.§115)程序瑕疵之撤銷對程序行為不服之救濟即時異議:ex.聽證程序之異議(§63)附隨於實體決定救濟程序一併聲明不服(§174前段)單獨請求救濟(§174但書)法律別有規定得以單獨實施之程序行為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八)各種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各論行政處分程序(§92~)行政契約程序(§135~)行政立法程序(§150~)行政計畫程序(§163~)行政指導程序(§165~)陳情程序(§168~)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九)行政處分程序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舉行聽證之要件(§107)法規明定應舉行聽證者(ex.行政罰法§43)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必要者聽證程序(§54~§66)之重要規定公開與言詞聽證原則(§59)第三人(聽證主持人)聽證(§57、§62)聽證紀錄作成義務(§64)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十)行政處分程序須經陳述意見程序之行政處分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要件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益之處分程序+未實施聽證程序或未依§39規定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者Cf.行政罰法之陳述意見程序(該法§42)陳述意見之重要規定非公開與書面陳述原則(§105)言詞陳述之紀錄義務(§106II)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十一)行政處分程序陳述意見程序之免除已於行政調查程序予以陳述意見機會者((§102、§39)有免予陳述意見之法定事由者(§103)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且足以確認者。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十二)行政處分程序行政處分之方式方式自由原則與書面交付義務(§95)書面行政處分之記載方式標準記載方式(§96)略式記載方式(§97):附記理由義務之免除其他書面行政處分Ex.依法定方式製作之處分﹐如學位證書﹑專利證書﹑醫師執照等﹐不適用標準記載。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十三)行政處分程序書面行政處分之標準記載格式(§96)處分相對人有關資訊處分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發文字號及年月日教示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不服時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教示錯誤之法律效果救濟期間教示錯誤或未教示(§98)救濟途徑教示錯誤或未教示(§99)行政程序法之主要內容(十四)行政處分程序免除書面行政處分理由附記義務之事由(§97)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簡報完畢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