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论与实践》第五讲金融监管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曹立四个问题一、金融监管概述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三、国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模式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与完善一、金融监管概述金融监管的涵义与目标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需要解决好五个问题监管的5W:1、为什么需要监管(Why)2、谁来进行监管(Who)3、谁是金融监管的对象,即监管的客体是谁(Whom)4、监管什么(What)5、通过什么手段监管(How)(一)金融监管的涵义与目标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金融体系稳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通过一定的金融监管机构,依据特定的法律准则和法规程序,对金融体系中的各种金融主体和市场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金融监管的目标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确保存款人和借款人的安全保障社会信用秩序维护金融机构公平且有效率的竞争保证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增强国家金融的国际竞争力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对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等。目前,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1、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的监管(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2、对金融机构业务运营的监管3、对金融机构的市场推出的监管金融监管的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二)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60年代末期以来开始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金融创新,从根本上改变了整个金融业的面貌。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不断出现,一方面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客观基础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又成为发达国家放松管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或发展的主要诱因。1、金融创新的影响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使各国的金融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证券化(2)表外业务的重要性凸显(3)混业经营(4)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2、金融创新“创造”新的市场需求(1)价格风险转移类。如选择权、期货等(2)信贷风险转移类。如各种信贷担保以及证券化(3)信贷手段创新类。如像负债利率掉期、垃圾债券(4)权益手段创新类。如欧洲权益债券3、金融创新和放松管制发达国家解除管制和自由化的总趋势加速了这种金融创新浪潮。1999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美国目前监管金融体系的主要法律,它对美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设有严格的界限,重点强调银行的安全性,但却限制了银行的竞争力。4、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活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社会性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性(创造功能)金融产业的社会信用连接性(信用链条)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金融市场的直接性(四)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金融国际化是全球化条件下国家金融发展的趋势。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构成世界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与组织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模式1、国际组织全球性监管合作与协调巴塞尔银行监管合作国际金融组织的监管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2、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3、多边合作与双边合作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1)外部效应和系统性风险外部效应金融机构更容易产生系统性问题银行挤兑机构之间关联性很强(2)市场不完善和市场失效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问题消费者无法以较低成本来评价银行的稳健程度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化,消费者没有能力评估这些产品3.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投资者相信监管当局而忽视自己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评价和选择金融机构在接受监管中承担成本损失,因而会通过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方式来弥补监管过度会导致保护无效率金融机构的后果,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监管行为的非理想化:尽管监管者主观上想最大限度地弥补市场缺陷,但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并不一定能达到理想化的目标。制约监管效果的客观因素:监管者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具有局限性;监管者面临着信息不完备问题;监管时滞问题。作为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金融监管机关处于独特的地位,它们几乎受不到来自于市场的竞争和约束,从而也就没有改进监管效率的压力和动机。这会导致监管的低效率。三、国际监管标准与监管模式介绍(一)巴塞尔标准与银行业的监管(二)德国监管模式(三)美国监管模式(一)巴塞尔标准与银行业的监管以银行业监管为例:之前,银行监管基本上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银行监管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1975年创建了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其主要目标是在全球银行监管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和提高监督质量。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文件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报告、建议和最佳习惯作法,有关当局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实施的细节;二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成员国必须执行和实施所有的细节。在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有二个文件是最重要的:一是巴塞尔协定,二是资本协议。巴塞尔协定是1975年签订的,后来于1983年进行了修订,到1990年进行了重新修订。该协定主要是明确规定国际银行总部所在国及东道国的监督机构各自对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督职责。资本协议是1988年签订的,基于巴塞尔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对国际上非常活跃的银行脆弱的资本基础的担心。协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要求银行保持充足资本的方式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健;二是消除由各国监督要求存在差异而引起的不平等竞争。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向全球银行业征求意见,经过长达六年时间的讨论、征求意见和定量影响分析。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作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新标准,《新协议》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中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之一,也有责任积极落实新的资本协议。《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监管思想新协议比1988年协议的内容更全面、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反映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最新方面,具有相当的前瞻性。《新协议》由三大支柱构成:最重要的支柱(第一支柱)为资本充足率,即:计算银行资本比率的规则,以及监管当局评价银行是否遵守最低资本标准的规则。虽然继承了旧资本协议中关于资本构成和8%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但引入了灵活的风险资产计算方式,将操作风险也纳人了计量。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它包含的概念是,管理有序的银行不应该仅仅是遵守最低资本要求,而是应全面评估银行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各类风险。尽管《新协议》鼓励银行建立内部自我评估机制,但必要的外部监督有利于防止银行内控流于形式,实际上是一种以他律规范和监督自律的手段。第三个支柱是市场约束,即要求银行及时提供可靠的信息,以利于其他市场主体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运用市场力量敦促银行审慎经营,这是旧资本协议中所未涉及的全新领域。新协议第一次正式引入市场约束机制。新协议的三大支柱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服务于银行有效监管的目标。新资本协议框架强调,最低资本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纪律这三大支柱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任何一方面落实不好,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和效果就难以实现。(二)德国金融监管局德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金融中心地位突出。自2000年以来,德国政府冲破重重阻力,坚决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1、机构设置德国金融监管局设置了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主要目标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2、依法监管银行监管部门依据《联邦银行法》、《抵押银行法》进行监管,确保银行清偿能力和银行业的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保险监管部门依据《保险监管法》监督保险公司,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承担预期责任。证券监管部门依据《联邦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和衍生市场进行监管。3、重视社会审计德国的商业银行每年必须接受经济审计公司的审计,并且其审计报告直接作为联邦金融监管局评价银行的重要依据,而每年由该局直接审计的银行只占银行总数的极小比例,这决定了社会审计在德国金融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三)美国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金融监管机构是要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提供安全的金融环境,而金融监管法规则要为金融体系提供运作规则。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美国金融监督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银行、货币监理局、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理事会、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贷款保险银行、国家信贷股份保险基金等。前四个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进行金融检查与监督,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后三个机构是以保护存款利益及提供完全的金融环境为目的。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这些监管机构在监管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重叠,但金融监管的大多数措施都是非强制性的。例如,州银行可以申请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体系。目前美国的州立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这样,州立银行要接受联邦和各州金融监管机关的共同监管,而且要接受一个以上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和管理条例、法规的约束。1.联邦储备银行,即中央银行。它又分为联邦储备理事会和公开市场委员会。前者的职责是制定货币政策,并对银行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执行联邦储备体系的货币政策。2.货币监理局。美国财政部下的金融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联邦注册银行、核准新联邦注册银行的设立、审批兼并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等。3.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理事会。负责联邦储贷协会和联邦储蓄银行的执照发放、制定该类机构运作规则、监督与检查这些机构的运作,保证它们的稳健经营与活力。4.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负责联邦信用社的注册、资格审查和监督工作,并建立国家信贷股份保险基金,为所有的联邦和州注册的信用社提供保险。5.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银行保险基金的方式为所有参加在联邦或州注册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它不仅可以保护存户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拥有监督权,一旦发现银行逾期贷款比例过高,可以中止保险关系,并可以将任何不称职的保险公司的董事和职员免职及管理与清算破产银行的资产。美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目前美国国内金融监管核心法规就是1999年正式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为出发点,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提出了全新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混业经营)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空间。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要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应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及相应的有关资格,当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则必须退出相应业务。改革后的金融法案2010年7月22日,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