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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生活中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现代社会一个高度危险的社会一个事故频发的社会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健康的事故、产品事故、医疗事故为什么要称为侵权责任法呢?简单讲,就是通过法条的规定让我们明晰: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谁来负责任?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时,我们可以找谁对我们的伤害负责任?负多大的责任?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生活中的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二.特殊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其他特殊侵权类型高空坠物动物致害产品事故我们来归纳一下以上例子的特点: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我们来归纳一下以上例子的特点:第三,该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老师,曾在他的著作《侵权行为》中写到:“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就是在于如何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其规范模式因国而异,因时而别,沉淀着不同社会的文化、经济制度、社会变迁和价值观念。”9什么叫做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呢?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应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我们要维护公民的行为自由,不能使人动则得咎。所以,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就是为了平衡这两者。但是,要求行为人有过错这一条件,又有一些例外的情况。我们称之为“严格责任”简单来说,我们要保护公民的行为自由,但对一些高度危险的,可能发生严重危害的特殊的行为的自由我们要加以限制。即使没有没有,只要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责任。民用核设施环境污染责任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行为第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该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第四,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法律特别规定不要求过错的情形。用一句话概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消费者维权专题BY:吕雅莉郭晓蓓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普法系列活动之贸大附中CONTENTS1——旅游方面2——网络购物方面3——店堂告示方面上海朱家角四川红石滩1.旅游方面马尔代夫意大利圣马格达莱纳镇1.旅游方面请在此处添加小标题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1.旅游方面张家界导游与游客持刀对峙1.旅游方面不良旅游服务,安排无导游证人员导游、以不合理低价接团、胁迫游客消费、辱骂游客等双方协商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法院起诉1.旅游方面:维权方式首选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最后手段双十一来了2.网购方面小李在某宝网上购买了一个手机,价位很低,本来满心欢喜,货到后才发现竟是高仿产品,非常恼怒,因为网页上一再宣称绝对正品行货,于是联系网上店家要求退货,卖家却一副理直气壮的态度,“您这么点儿钱,能买什么啊?”,这让小李更加气愤。2.网购方面:案例简介小李想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钱,但网上购物,根本无从得知卖家的真实身份,故发律师函要求某宝网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然而某宝网却迟迟没有回复,无奈小李只能将某宝网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最后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请,判决,某宝网返还货款。本案是网购维权的典型案例,虽然网购面对的是一个个虚拟的卖家,你根本不知道他们是谁、在哪、怎么联系上,但这决不意味着你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2.网购方面: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在日常的诉讼中也经常会涉及到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更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般都比较慎重。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排除一些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手机聊天记录究竟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法官通常会全盘考虑、看看是否有旁证或是否形成证据链。2.网购方面:电子证据认证难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要有“截图意识”和证据意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3.店堂告示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时候,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不能运用行业规定的方式来限制顾客的权利。3.店堂告示方面BY:吕雅莉郭晓蓓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普法系列活动之贸大附高•Part1特殊侵权:过错责任•第一节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节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Part2特殊侵权:对物责任•第一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二节公平责任的物件损害其他特殊侵权类型Part1特殊侵权:过错责任•1998年8月23日,年仅23岁的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在银河宾馆客房里遭抢劫遇害。警方事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全瑞宝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王某,并在不到两个小时内7次上下电梯。但对行迹可疑的全瑞宝,宾馆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盘问。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遂将其推上被告席。第一节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例:银河宾馆案•【侵权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条链接(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3)责任主体: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1.经营者安保义务的特征•无过错,无责任•有过错,在过错限度内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问题:有无对第三人的追偿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侵权法删除了该条款。2.侵权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分担•2000年6月21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宾馆未能兑现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人住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所为,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王某入住银河宾馆,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中,银河宾馆有书面的《质量承诺细则》,因此安全保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罪犯7次上下宾馆电梯,宾馆却没有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责任。•【侵权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二节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概念释义•(1)性质:不作为侵权,保护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注意:不是监护责任•过错责任——限制行为能力学生•过错推定责任——无行为能力学生1.教育机构安保义务的特征•(3)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4)受保护主体:未成年的学生•注意:在学校、幼儿园,如果学生之间相互发生侵权的,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的,这里有两个责任:一个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是学校,学校不是法定监护人,不承担替代责任,而是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案例:小明是某小学的学生,假设其在校学习期间,试问下列事件如何处理:•1.学校的空调漏电,小明在大扫除时被电伤,责任如何承担?•2.如果小明刚上小学一年级,其在校受到损害是否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3.第三人某甲因炒股被套,迁怒社会,到学校行凶,教师乙也未及时制止,结果打伤小明,责任如何承担?•4.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汽车撞伤,责任如何承担?•无过错,无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有无对第三人的追偿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和侵权法都没规定追偿权。2.侵权第三人与教育机构的责任分担Part2特殊侵权:对物责任•【侵权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1.“动物”的限定:仅指“饲养动物”•2.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注意不是所有权人•问题:如果动物遗弃、逃逸,还是原饲养人、管理人负责•【侵权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3.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第一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4.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案例: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2)第三人过错•问题:第三人过错不能免责,动物管理人、饲养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1.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2.归责原则:公平责任•3.责任承担:给予补偿•4.免责事由: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第三节公平责任的物件损害•案例•某小区76号楼二单元共有18户居民。一天,孟老太站在楼下与邻居聊天,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个菜墩砸在头上,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民警赶到现场时,肇事菜墩不翼而飞,也没有人承认自己是菜墩的主人。高空抛物谁担责?总结感谢老师、同学们!微信号:倪艺文even-austina郭晓蓓383875300张家森js08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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