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编制程序................................1第三章编制要求................................2第一节基础资料收集和分析....................2第二节土地使用规划..........................3第三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5第四节竖向与市政公用工程规划................6第五节城市设计..............................7第六节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8第四章成果与深度.............................11附录A附表...................................17附录BCAD文件..............................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莱芜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莱芜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为依据,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四条在莱芜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莱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第二章编制程序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分为以下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第二阶段,规划构思;第三阶段,初步方案编制;第四阶段,规划方案编制;第五阶段,规划成果编制;第六阶段,规划成果论证与完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分阶段征求规划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城市居民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直至方案确定。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一阶段: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2收集有关的规划文件,城市经济、社会、自然等方面的资料。对所有的现状资料进行分类和汇总,完成基础资料汇编;完成现状分析、土地使用情况分析、建设用地评价、人口分布、建筑质量评价、容积率分布、公共设施分布、市政公用工程分布等内容。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二阶段:规划构思。对规划范围内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规划方案。包括:初步确定规划结构及用地的总体布局;对道路系统进行分析,初步确定城市支路的线型及走向;初步确定区级以上公共设施的布局。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三阶段:初步方案编制。对规划构思进行调整完善。包括:确定规划结构及用地总体布局;确定城市支路线型,完成道路系统布局;详细确定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初步确定人口容量;基本确定各级各类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布局;初步选定城市设计地段。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四阶段:规划方案编制。修改完善初步方案。包括:确定人口容量指标;完成竖向规划;完成各种工程管线规划;完成各级各类公共设施规划、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完成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五阶段:规划成果编制。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包括:合理划分地块并编号;详细确定各地块的控制要求;绘制成果图;编制有关规划技术文件。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六阶段:成果论证与完善。对规划成果进行专家评审和论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编制要求第一节基础资料收集和分析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技术文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必要文件,规划范围的区域位置、用地性质、地位、作用及相互影响等。3第十四条准确反映近期现状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第十五条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第十六条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包括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规划范围周围的用地情况。第十七条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各类建筑的分布、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建筑层数、建筑密度以及城市和规划范围内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第十八条公共设施现状资料包括:行政、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及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质量等;规划地段周围公共设施的情况。第十九条市政公用工程现状资料。包括:市政设施的位置、规模等,管线的走向、埋深、管径等。第二十条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情况、开发方式等。第二十一条环境质量现状资料。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噪声环境的现状情况,各类污染源的分布等。第二十二条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和城市历史资料。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现状基本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对策。第二节土地使用规划第二十四条功能结构分析:根据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用地的功能定位,分析规划用地与周围城市环境的关系,确定用地功能结构。第二十五条用地性质确定:详细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构成,合理反馈上层次规划的内容。用地性质分类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至小类,在保持用地大类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增加小小类用地类型。第二十六条居住用地布局:居住用地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应适4当集中布置,最小规模不小于一个居住组团(用地面积不小于5公顷)。提出被拆迁居民的居住安置意向。第二十七条公共设施用地布局: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配置居住区、综合区、工业区等城市功能区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根据各类城市功能区的需要,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分两类控制,一类是强制性设施,一类是指导性设施。(一)强制性设施:即规划须强制控制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该类设施的用地规模、用地位置不得变更,不得兼容其他性质的用地。主要包括区级医院、小区及区级文化体育中心、幼儿园、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校、农贸市场、邮政支局、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变电站、开闭所、供热站(或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垃圾转运站、消防站等。(二)指导性设施:规划引导控制的公共设施。该类设施不必设置独立地块,可以在其他地块内附属设置,但不得随意变更。主要包括:门诊所、卫生站、文化活动站、食品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厕、垃圾收集点、公交始末站、各种用地配建的停车场等。第二十九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居住区、小区、组团应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国标GB50180-93)的标准配置,其他生活区、商业区、综合区等公共设施按规划居住人口数配套设置,其控制指标可参照规范相应指标适当酌减;工业区、仓储区等公共设施宜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设置,设置项目、规模视需要而定。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莱芜实际,对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做如下规定:(一)义务制中小学校设置标准:根据人口出生率,合理预测中小学发展规模,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小学的服务范围,以一个居住小区即服务的人口为1.0到2.0万人为宜,尽量不跨越城市主干道;小学、初中最大规模为30班,最小规模为18班,学校的用地规模参照《省级规范5化学校标准》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确定,具体见附录A.7。(二)农贸市场设置标准:农贸市场的服务范围以一个居住小区为宜,用地规模为800-1500平方米。(三)社区服务中心。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除敬老院外,社区服务项目集中设置,服务范围为一个居住小区,用地规模控制在600-800平方米。(四)敬老院。每个居住区设置一处敬老院。一般为150-200床位,用地规模控制在6000-8000平方米,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全托式护理服务。(五)垃圾转运站。每0.7-1.0平方公里设一处或每个居住小区设一处,用地规模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六)公共厕所依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置。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时,一般以两个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之间设置一处为宜。第三十条绿化用地布局:根据上层次规划确定的绿地系统结构,进行各类绿地的布局,详细确定各级各类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的用地位置、面积、边界。居住组团绿地(R04)实行总量控制,具体位置和布局不予界定;一般情况下只确定各类附属绿地的比例,需进行景观控制的城市道路,其两侧用地除界定绿地率外,尚需确定沿街绿线的最小宽度。第三节道路交通规划第三十一条根据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的框架结构,具体落实道路的各项控制指标。对城市支路进行选线,完善城市路网结构;对支路及以下各级道路的控制指标进行具体确定;配置停车场、加油站、公交设施等道路交通设施。第三十二条道路划分为六级,分别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区内路与步行路。第三十三条规划原则(一)以上层次规划中确定的道路系统为依据,确定规划范围内城6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走向、红线宽度和断面形式,道路布局、红线宽度和断面形式原则不作变更,道路走向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局部调整;(二)充分尊重道路现状,并与近期规划建设道路相协调;(三)根据道路所在地段的功能、交通发生量、用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支路和区内道路的走向、宽度和断面;(四)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各类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规模。第三十四条停车场及加油站规划(一)停车场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以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为主,配建停车场(库)为辅,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米。考虑旧城内用地的相对紧张,规划宜采取大密度、小规模的布局方式,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以每100平方米公共设施建筑面积设置0.5个车位计算公共设施所需停车位总数,其中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与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的比例不小于2:1。每处停车场规模一般不大于200个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大于50%。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占地3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每车位占地35平方米。(二)加油站设置加油站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建成区内的加油站不应设在城市干道交叉口,且规模不宜过大,服务半径以1.2公里为宜。第四节竖向与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第三十五条竖向规划原则(一)道路的竖向设计与地块的竖向设计要统一考虑,同时要满足地块的使用和工程的经济性等要求。(二)规划道路与已建成道路相交,交叉点的坐标,以已建成道路的高程实测数据为准,不得变更。同时遵循低等级道路服从高等级道路的原则。第三十六条遵照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各种市政设施及市政管线的布局原则、布置方式、位置及规模,根据规划容量,确定不同性质地块7的计算指标,进行负荷计算,对市政设施和市政管线进行具体控制。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规划包括:给水工程规划、雨水工程规划、污水工程规划、电力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热力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有线电视规划。第三十八条确定市政管线的走向、管径、竖向和市政设施的位置、用地界限。(一)按不同地块性质分别确定各种市政管线的计算指标,并进行负荷计算。(二)布置输配设施,确定其规模和用地。(三)布置输配管网。(四)确定管径或管孔数。(五)确定各种管线沿道路两侧布设顺序。管线综合规划中,管线布置除满足国家技术规定标准外,还要尊重现有管线的布置情况,保留有价值的现状管线,作如下规定:新建管线按照由道路红线至道路中心线的顺序,南北向道路西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