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导入案例: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博帕尔市北郊,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印度公司农药厂一个储气罐内的压力急剧上升,罐内装有45吨液态剧毒异氰酸甲酯。0时56分,储气罐阀门失灵,罐内的剧毒化学物质开始泄漏,并以气态迅速向外扩散。第二天早晨,博帕尔市像遭遇中子弹袭击一样,一座座房屋完好无损,但到处是人和牲畜的尸体,成了一座恐怖之城。在印度博帕尔灾难20周年纪念日之际,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国政府组织、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加强化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全面实施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化工安全的标准,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发生。国际劳工组织在2007年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尽管近年来各国在改善残疾人生活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残疾人在获得体面工作、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贡献方面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以上无不与国际劳工组织有关,那么,何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与劳动立法有何关系?让我们从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开始!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劳动法的起源第二节外国劳动立法简况第三节中国劳动立法概况第四节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劳动法的起源一、中世纪以前,虽然存在局部的、小范围的劳动关系,但这些劳动关系要么被完全的财产法所调整,要么被完全的身份法所调整,由于劳动力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人格,因此,这些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只能属于奴隶社会性质或封建性质的法。第一节劳动法的起源二、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广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被剥夺生产资料后沦为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二是剥削者手里积累大量货币资本。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势力还不够强大,单凭经济的强制还不能满足资本家获取最大限度的剩余劳动,因而需要凭借国家权力来给予保护,于是出现了历史上最早的“劳工法规”。7劳工法规: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和工资上限三、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它是以限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规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阶级斗争的日趋高涨,加上受18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的影响,某些社会政治力量也同情和支持工人的要求,迫使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纺织厂不得雇用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童工做夜工。《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而“工厂立法”与以前的劳工立法有了质的变化,它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因此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在此后的几十年中,英国议会又陆续通过了几项法规,对童工的年龄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并将限制工作时间的范围由童工扩大到女工。1847年英国颁布的《十时间法》规定,13岁至18岁的童工以及女工的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此后,工厂立法逐渐适用于英国的一切大工业。以英国立法为开端,在其他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出现了“工厂法”。13劳工法规:规定工时下限工资上限工厂法规:规定工时上限工资下限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强化剥削限制剥削③⑤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法国于1841年和1879年分别颁布法律,对限制童工工作时间以及限制女工工作时间和女工的工资等问题作了规定;184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一项禁止9种工厂使用12岁以下儿童的法律;瑞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基于上述内容,可以说,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因为“工厂立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劳动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思考:试比较“劳工法规”与“工厂立法”的不同。第二节外国劳动立法简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第二节外国劳动立法简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发展,表现为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充实,逐步在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工厂立法的范畴。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而且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缺少必要的保障。(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此时期最大的特征是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工人失业,工人运动高涨。垄断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特征是:•1.颁布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如美国的《国家劳动关系法》;•2.颁布综合性的《劳动基准法》,如美国、日本等国;•3.颁布就业和职业平等法。主要表现在同工同酬,就业与训练,限制歧视等;•4.社会保障立法大量出现。•5.强化劳资争议处理机制;•6.劳动立法呈现全球化。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以原苏联为代表。1918年苏维埃政权通过《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又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1983年,其又颁布《劳动集体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各国在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均颁布了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就业、实行工人监督等法令,以后又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当时的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除颁布劳动法典之外,还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劳动法规,以配合劳动法典调整劳动关系。此外,在亚洲的各社会主义国家也都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第三节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第三节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中国产业工人是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在华企业的增多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到1919年,中国产业工人已达200万人左右。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条件下,中国工人阶级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三重剥削与压迫,其劳动条件之恶劣和生活境遇之悲惨,在世界各国的工人中是罕见的。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权利,中国工人阶级自发地开展了反对资本家剥削和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1895年至1913年期间,中国工人阶级进行了为数更多的罢工斗争,其罢工规模和水平不断扩大和提高。“五四”运动以后,特别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中国工人阶级的斗争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罢工斗争风起云涌。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公开领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中国工人阶级为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中,起了巨大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利用北洋军阀吴佩孚宣言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举行了争取劳动立法运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得到了广大工人的响应和拥护,并以此作为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纲领。其后,在1925年、1926年、1927年分别召开的第二、三、四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都提出了劳动立法的具体要求。历次大会的要求,虽然未被北洋军阀控制下的国会和政府所通过,但它们对以后的劳动立法活动确实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在强大的工人运动斗争的压力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所发起的劳动立法运动,加上社会各界的同情和支持,迫使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对最低就业年龄、限制最高工时、保护女工和童工、义务教育和工厂检查等内容作了规定。尽管这个《暂行工厂规则》的内容大大低于《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拟定的标准,但它毕竟是在强大工人运动斗争压力下所产生的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此外,北洋政府还颁布了《矿工待遇规则》、《煤矿爆炸预防规则》、《国有铁路职员征缴特别保证金规则》等法令。不过上述这些法规都是徒有虚名,并未付诸实施。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在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帮助下,1923年11月孙中山对国民党进行了改组,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1924的1月,在广州召开了有中国产共党人参加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5年在广州成立了国民政府,1926年迁至武汉。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其中规定了承认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规定了工会对雇主之团体契约权、罢工权;等等。1926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工人运动决议案》中,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女工、童工、改良工厂卫生,厉行工人教育;等等。同年8月,国民政府还公布了《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这些法令对于工人运动的发展和工人权益的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这是因为,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在当时是革命政权,是以“扶助农工”为劳动立法宗旨的,这与后来的蒋介石的南京国民政府是有本质区别的。4、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南京国民政府是蒋介石1927年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建立的政权。该政府成立后,即于1927年7月9日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劳动法典,但劳动法典编纂并未完成。后来南京政府的立法院决定不用法典形式,而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在其后的10年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主要有:1929年颁布的《工会法》和《工厂法》,1930年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团体协约法》,1931年颁布的《劳动契约法》和1936年颁布的《最低工资法》等。这些劳动法规使国民党政府的劳动法初具规模。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以“非常时期”为借口,于1941年颁布了《非常时期工会管制暂行办法》,1943年又修正公布《工会法》,加强了对工会的控制,取消了工人的罢工权利。与此同时,针对抗战时期出现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工资贬值、技术工人减少、技工跳厂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其中比较完整的是有关职工福利方面的四项规定,即《职工福利金条例》(1943年1月26日)、《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1943年5月30日)、《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1943年10月23日)和《职工福利社设立法》(1943年10月23日)。5、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十分重视劳动立法工作。自1930年建立了以瑞金为中心的革命根据以后,人民政权便开始制定劳动法规。1930年1月,由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个《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标准过高,与当时工业落后而且正处于武装斗争中的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以致在执行中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4月组织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起草劳动法。修改后的劳动法于1933年10月15日公布实施。劳动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促进革命发展和根据地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仍然过高,脱离实际,再加上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所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施。抗日战争时期,在总结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进而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劳动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等,对发展生产、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基本沿用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45年,晋察冀边区就工人工资标准、奖励技术发明和中小学教职员待遇等作出了规定。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