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讲国际技术转让合作2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技术转让概论•国际技术转让的交易方式•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技术转让的价格与支付•国际技术转让的交易程序3国际技术转让概论一、国际技术转让(internationaltechnologytransfer)的概念1.技术转让:技术持有者将其拥有的生产技术、销售技术或管理技术以及有关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行为就是国际技术转让。“指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所需的系统知识的转让,并不延伸到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4•2.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技术贸易的关系(1)交易标的的性质不同(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3)交货过程不同(4)所涉及问题和法律不同(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5二、技术转让的主要标的形态(一)技术的概念及其主要分类(二)技术转让的内容(三)技术转让的主要标的6(一)技术的概念及其主要分类1.技术: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方法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系统性知识。技术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文字、语言、表格、数据、公式、配方等有形形态,也可以是实际生产经验、个人技能或头脑中的观念等无形形态。技术具有可传递性(技术必须可以传授)、经济性(可以用于生产并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普适性(技术不能依附于个人的生理特点)等特点。72.技术的主要分类•技术按其公开的程度划分有公开的技术、半公开的技术和秘密技术。8(二)技术转让的内容作为技术转让标的技术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而且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内容是这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无形的技术知识)而非所有权。它可以并经常与一些机器和设备的进出口结合进行。9(三)技术转让的特点1.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2.常常同资本输出和机械设备出口结合起来3.技术价格的确定难度比较大4.技术转让经常受到限制10•我国对技术引进的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5.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11(四)技术转让的主要标的1.专利(1)专利: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核查认定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法定权益。(2)专利的分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2•发明专利(invention):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都可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utilitymode):只要有一些技术改进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要注意的是,只有设计产品构造、形状或其结合时,才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电子驱蚊器、多功能热奶器,节能灯等。•外观设计(ornamentaldesign):只要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并使用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饮料瓶13•哪些情形不能获得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新棋种的玩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14•专利权的特点:1.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力;2.是一种知识财产、无形财产;3.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4.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力;5.是一种有地域性的权利;6.是一种有时间性的权利;7.技术范围的限制性。15案例跨国公司基本完成在华专利布局涉外知识产权争端狼烟四起:企业该如何面对跨国专利纠纷•DVD、打火机、摩托车……近年来,中国企业在众多领域频频“中弹”,遭遇了国外同行业巨头发起的“专利大战”,国内诸多企业为此遭受巨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两年时间里,发生的较大的涉外专利争端已达20多起。现在,我国企业在众多领域遭受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我国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16•中外专利大战爆发在即知识产权专家、台湾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科技法律中心智能财产组组长袁建中介绍,自1999年开始,一些国际大公司纷纷加重在中国大陆进行专利布局,如韩国的三星、LG,日本松下、日立、东芝,美国IBM、摩托罗拉等,还有西门子、飞利浦、诺基亚等一些欧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一个公司把专利网络布好的话,大概要花5年的时间。由此看来,目前一些国际大公司在专利方面的布局已基本到位,估计祖国大陆地区的专利战即将开打!”“目前内地面临的专利压力就是5年前台湾的翻版。”袁建中提醒说,5年前的台湾IT等领域的主流厂商在世界市场份额与日俱增,正准备打造自己的自主品牌时却没想到早已危机四伏:IBM等美国大公司向台湾厂商发起了一场专利大战。而台湾厂商由于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而准备不足,面对国外厂商精心准备的厚厚的专利资料茫然无策,被迫与国外厂商订了城下之盟,代价是:每年支付国外厂商专利费100亿美元。17•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在美国侵权诉讼面前普遍持回避姿态,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公司起诉日本7家公司,最后这7家日本公司每家付出了高达3000万美元的专利费,从1986年至1993年,德州这家公司共获得20亿美元的收入。此后,美国公司开始群起效仿德州这家公司的做法,更多的日本企业为此付出同样惨重代价。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以后,日本公司开始直面美国企业界的这种知识产权挑战,局面才得到逐步缓解。18•以国内案为基础主张国际优先权•强制许可原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决定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19实行强制许可的条件第四条(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0•2.商标(trademark)(1)商标:是生产者或销售者为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为商品加上的文字、名称、图案、记号或综合标志。(2)商标的种类:主要是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标志。21•商标权的特点:1.是一种排他性权利2.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3.有时间性但又可无限延期的权利4.地域性22案例•立邦”商标专用权案开庭审理•因“立邦”商标专用权问题,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将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诉称,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立邦王”、“非常立邦”为产品名称,导致“非常立邦”、“立邦王”漆与“立邦”漆商品混淆,误导消费者以为“非常立邦”、“立邦王”漆与“立邦”漆系同一品牌产品。自己作为“立邦”商标合法使用人,并经商标权所有人授权许可依法处理相关商标侵权事宜。因此,认为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严重侵犯了“立邦”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己公司作为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自己“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外包装上使用带有“立邦”文字商标作为产品的商标;立即销毁带有“立邦”商标的成品和半成品、宣传资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3•庭审中,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出示了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的图片及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出具的“封存财物通知书”,工商局在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处封存了有“立邦”字样的油漆成品及包装桶。北京市京旭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使用“立邦王”、“非常立邦”的名称生产涂料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与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和解问题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就此争议进行磋商,力争达成和解。(2005年04月05日14:13来源:北京青年报)24•3.专有技术(1)专有技术:为生产某种产品或采用某种流程,以及为此目的而建立某一企业所需要的知识、经验和技巧的总和。一般指未申请专利的技术。(2)专有技术的特点:专有技术所有权是一种非法定权利,它得到财产法的保护。(3)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区别25(3)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区别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的传递方式语言来传授有些可言传的,有些只能通过“身教”技术的公开性公开不公开法律保护专门的专利法的保护没有专门法律保护。在实际中,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取得保护技术的变化性固定动态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有限的(最多20年)无期限2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关于专利的说明协议规定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一切技术领域产品或方法的发明可以授予专利,但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不授予专利。专利权包括: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提供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该专利产品或由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此外,协议还规定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保护期不少于10年。2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关于商标的说明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商标的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商标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可无限次续展。2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关于专有技术的说明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被公开过;因为保密才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保密。各成员在反不正当竞争中,对此提供有效保护。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保护商业秘密法。以契约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仍是主要作法。29国际技术转让的交易方式一、许可贸易转让方式(一)许可贸易(Licensing)的概念(二)国际技术转让中的许可贸易方式的分类方法(三)国际技术转让中几种主要的许可贸易方式二、特许专营三、国际技术转让的其它交易方式30(一)许可贸易的概念许可贸易:是一种交易双方以签订许可协议形式进行技术使用权让渡的交易方式,许可证交易的卖方称为许可方或出让方,许可证交易的买方称为受许可方或受让方。在许可贸易过程中,许可方允许受许可方取得其拥有的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以及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受许可方则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技术使用费,并承担保守秘密等项协议规定的义务。31(二)国际技术转让中的许可贸易方式的分类方法1.从许可贸易的客体来看有:专利使用许可、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和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2.从交易中许可方授权大小和受许可方生产经营、使用范围和地域上所受的限制等方面来划分:独占许可、全权许可、普通许可、从属许可和互换许可等多种方式。32(三)国际技术转让中几种主要的许可贸易方式1.独占许可2.全权许可3.普通许可4.从属许可5.互换许可331.独占许可(1)概念独占许可:是指出让方给予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独家享有使用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或使用被转让专利、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出让方自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也丧失上述已转让权利。34(2)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出让方义务:•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向第三者出售同一种技术的许可;•出让方自己也不得在这一地区内销售使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出让方自己也不得使用转让的商标。出让方权利:•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