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注意事项-张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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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843号文件)16号令843号文件解读1、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16号令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引申思考〗: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有权制订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吗?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法无授权不可为!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2、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招标的具体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引申思考〗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造价、审计等咨询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吗?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从国家出台的标准招标文件看3、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843号文件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资金的来源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法》限制!=缩小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需要说明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资金的来源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限制!=缩小了!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项目的性质(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目录制扩大化招标项目的范围——项目的性质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该范围之外且不使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目录制目录外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限制!=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五大类十八小类项目如何理解“等”字?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主要变化〗“等”字能做扩大解释吗?×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如何理解“等”字〗目录制法无授权不可为!(一)能源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二)交通运输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三)通信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四)水利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五)城建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具体项目〗法无授权不可为!如需增加,再走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五条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理解删除该规定的原因: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类、能够、额度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资金来源★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规模标准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项目3000万(×)强制招标自主权自主权自愿招标自主权—自愿招标物有所值项目性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注意事项1〗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规模标准是多少?理解删除该规定的原因: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结论:看单项,不看总额!〖注意事项2〗不是工程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招标。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国办发〔2017〕19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都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第三款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法》国有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下列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谁负责为什么修改投标报价怎么办〖注意事项3〗暂估价项目招与不招的问题?暂估价项目招标1亿、9000万+1000万10%9000万、8000万+1000万10%?8000万+1000万√8100万+900万×〖注意事项4〗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国办发〔2017〕19号)暂估价以外的项目招与不招的问题?〖注意事项5〗政府(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发包人)将项目直接发包给国有企业(承包人)。国有企业分包的,是否可以直接发包而不再招标呢?(×)总承包人分包的项目,招与不招的问题?〖注意事项6〗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条例》〖引申应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10%时间数量如何理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主要解决《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适用问题。〖注意事项7〗如何理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主要解决《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适用问题。案例1: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办公楼,办公家具。案例2: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建设办公楼,办公家具。需要考虑两个条件无需考虑两个条件只需要考虑项目批文中是否包括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在法律上的适用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法》区别适用〖注意事项8〗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有资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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