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国际部2012年1月一.PCT简介PCT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允许申请人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签约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生效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最初成员国为18个,至2011年12月已有成员国144个。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历史回顾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2)问题的提出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提交申请,申请监控等)---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包括:受理,形式审查等)2、专利合作条约制度特点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有PCT成员国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RO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ISA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IB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IPEA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DO专利合作条约PCT受理局指南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PCT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PCT申请人指南PCT公报(SpecialIssues)上述法律文件可在国际局网站查阅、PCT申请程序的特征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本国提出申请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向国外逐一提出申请提交一份PCT申请月月01212518105202ISR101受通检索本通知国际检索报告19条修改权利要求,英文递交IB1930提初审修改、说明书、附图手续费CHF200初审费1500元22进入指定国ISR:优先权日9个月内或者202表发文日3个月内,后到期为准。28国际初审报告7国际公布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一种形式要求•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国际初步审查(可选)•在3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申请并缴纳国家费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完善申请文件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有利于技术传播加快授权进度国际公布市场考核,竞争对手比较专利权最优化、最大化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PCT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PCT暂不适用于台湾二.提出PCT国际申请(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2)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局•国际局(3)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申请文件的标准化•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下.xml格式•说明书(细则第5条)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概述*实施方式*工业实用性--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权利要求书(细则第6条)•摘要(细则第8条)以及摘要附图编号•附图(细则第7条)•序列表(“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AP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EA欧亚专利*EP欧洲专利*OA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保护类型的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不包括外观设计)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a、优先权声明(细则4.10)•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台湾是WTO成员,中国不认可台湾优先权)b、优先权文件(细则17.1)•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国际申请的费用a.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费用:传送费CNY500,检索费CNY2100,国际申请费CHF1330可能缴纳的费用:申请附加费CHF15/页(超过30页)优先权文件制作费CNY150/项b.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初步审查费CNY1500手续费CHF200c.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国际阶段减费的标准:•PCT-SAFE减CHF100(PCT-EASY)减CHF200(非字符编码格式)减CHF300(字符编码格式)•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且是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90%(中国国籍均可)三、受理局的程序(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使用规定语言(中文、英文);•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写明申请人姓名(发明人仅指定美国);•一份说明书;•一份权利要求书;•附图。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b、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3);•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C、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RO/105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2009/001234PCT-SAFE电子申请号结构PCT/CN2009/070001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9(01.10.2009)01.Oct.2009(01.10.2009)(2)形式审查a、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b、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检查提及的文件或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附图的处理:(细则20.3)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或按审查员要求的期限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c、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受理局依职权改正•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3)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a、对未及时缴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补缴(细则第16条之二)b、对未在滞纳期内补缴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4)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登记本(申请原件)---国际局检索本(电子件)---国际检索单位受理本(复印件)---受理局存档(5)优先权要求的审查1.根据PCT细则4.10对优先权进行审查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但下列情况除外:-声明与文件内容部一致-未提供在先申请号2.优先权的恢复,条件如下: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日14个月内提出恢复优先权声明缴纳优先权恢复请求费(CNY1000)四、国际检索单位(1)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a、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b、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c、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2)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a、有100名以上的审查员b、审查员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实质审查经验c、审查员应具备良好的英文水平d、该国际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复核机构以满足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一般原则。(3)国际检索的目的: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4)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主动提出)a、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PCT/ISA/216表、PCT/ISA/217表b、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PCT/ISA/218表c、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d、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5)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a、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数理理论、植物方法、比赛方法等)b、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ii))c、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13条之三.1(c))d、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PCT/ISA/203(6)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a、完成期限: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计算期限时“优先权日”的定义)例:优先权日申请日收到检索本完成报告的时间2008.2.12009.2.12009.3.12009.6.1(3个月)2009.2.12009.2.12009.11.1(9个月)b、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c、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译成英文)•书面意见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1章)”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五、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1)允许修改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例:优先权日申请日寄出报告修改的期限2008.2.12009.2.12009.6.12009.8.1(2008.2.1)2008.2.12008.11.12009.6.1(2)向何处提出:直接交国际局(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包含修改内容的完整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声明(适用时提交),信函随附。六、变更(1)请求国际局记录变更的事项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信息、姓名(名称)、地址等(2)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到达国际局。随后的变更应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局提出。(国际阶段不产生费用,部分国家阶段产生费用)(3)提交地点国际局,或由受理局转交(4)变更请求及某些附件a、提交写明变更事项的信件,一般无需证明文件。b、变更申请人(人)的请求由新申请人提出,需附支持变更的书面证据,如转让合同等。c、增加新申请人,需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