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专利生命周期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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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各位同学、各位朋友:上午好科技创新研发忙;知识产权筑屏障。右手进攻左手防,双剑合璧铸辉煌!。防人之心不可无!攻人之心不可丢!识人之心不可少!害人之心不可有!2017全国研究生知识产权暑期学校科技成果的专利生命周期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7年7月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序、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进程中相关案例一、科技成果之专利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三、对专利源头之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应用四、技术合同订立与履行中合同约定优先五、专利生命周期中知识产权诉讼的应对序、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进程中相关案例1、这一项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究竟应该归谁拥有?2、专利授权前已有的技术秘密普通许可合同怎么办?3、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许可当事人合同义务?4、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侵害他人专利权责任承担?5、专利实施许可相应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由谁支付?6、合作开发合同知识产权权益依法究竟如何分享?案例1:这一项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究竟应归谁拥有?---五种本位说和三个馒头论A政府部门B大型国企C高校研究所D课题组纵向委托开发合同横向委托开发合同内部科研承包合同★列入政府计划的重大科研项目,政府拨款300万元;并且与B企业签订了合同一。★B企业与之配套筹资200万元后共计500万元科研经费,委托C研究所研究开发,签订了合同二。★C研究所内部由王教授等十一人组成的课题组承包,C研究所与王教授为首的课题组签订了合同三。★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中都没有关于研发完成的科研成果之专利申请权归属的明确约定。★一年半后该重大科研项目胜利完成,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各方一致认为应当申请国内外专利权。★但是对于谁有权来申请专利?观点不一,争论激烈。★对于谁有权来申请专利?主要有如下观点:(1)资金本位说:谁投资,谁有权;谁出钱,谁申请。(2)智力本位说:谁创造,谁有权;谁完成,谁申请。(3)计划本位说:谁计划,谁有权;谁下达,谁指定。(4)个人本位说:发明人,就有权;谁发明,谁申请。(5)合同本位说:合同定,定谁权;据合同,谁申请。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原则是: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2.合同没有约定的,归属研究开发方(智力本位),但是委托方有优先受让权和优惠使用权。3.列入政府计划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除另有约定外,政府不拥有专利申请权。4.执行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科研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但发明人有职务发明请奖和获酬权。案例2:专利授权后在前已存在的技术秘密普通许可合同怎么办?无权属约定的委托方无权属约定的研究开发方技术秘密被许可方委托开发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研究开发方申请获准了专利权?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案例3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专利权人丁公司上海甲研究所江苏乙企业专利侵权指控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案例4: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责任承担?S大学W企业N公司专利权人D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成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控专利侵权成立案例5:专利实施许可相应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由谁支付?发明人A发明人B发明人C发明专利甲集团(专利权人)丙企业甲集团华南子公司甲集团内部自行专利实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甲集团华东子公司甲集团西南子公司案例6:合作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权益依法如何分享?F大学X企业E工厂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成果归双方共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者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一、科技成果之专利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1、科技成果的各种称谓及其相关法律依据2、科技成果之专利生命周期中的六个阶段3、专利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4、专利生命周期六个阶段对应的知识产权5、专利生命周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营1、科技成果的各种称谓及相关法律规范依据“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条例〉2、科技成果全专利生命周期中的六个阶段实质审查期专利权授权日专利权终止日实质审查提出请求期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公开日18个月36个月发明专利权期限(20年)发明创造完成日专利权专利申请权2专利申请权1申请专利权技术秘密技术秘密125346专利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合同后、完成前(科技成果的“期货阶段”)第二阶段:完成后、申请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技术秘密1”)第三阶段:申请后,公开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技术秘密2”)第四阶段:公开后,授权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临时保护”)第五阶段:授权后、终止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专利技术”)第六阶段:终止后(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公开公知公有技术”)3、专利生命周期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集群1、单行法律强保护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等。2、竞争法律中保护半类型化知识产权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等。3、竞争法律弱保护非类型化知识产权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冰山”及其竞争法“海洋洋面”但如果提到“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甚至退一步,只提“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甚至再退一步,仅仅建议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条款,均可能(并且已经)在相当一部分人中招致反对意见。反对的主要理由是:第一,知识产权单行法已经保护了知识产权,还有什么必要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范围很广,远远不止知识产权保护,怎么能把反不正当竞争统统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呢?第三,知识产权法重在保护私权,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界定国家在市场管理上的公行为,不应把公、私两种法相混淆。但中国的现有司法实践及行政执法实践不断告诉我们(国外的经验也不断告诉我们):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幸运”起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有希望达到“疏而不漏”,才可能进一步完善。———郑成思《法学研究》2003年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其实是误以为该三座冰山下的水就是全部海洋。其实,简明地讲,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订有足够的条款(那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小一部分)去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有什么其他内容,则是知识产权法不加过问,也不应过问的。-------------------------------------------------我们既可以选择将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充实,也可以选择在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典时,把应充实的部分,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性质的条文纳入该法典。还是那句话,放在哪里并不重要,关键是在中国的法律中不能缺了这部分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几点建议。㈠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㈡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规范------------。----郑成思《法学研究》2003年------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权益与法益1、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岛屿”/知识产权各单行法)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等。2、半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益(“岛礁”/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知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等。3、非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法益(“低潮高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帝王”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岛屿(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礁(高潮高地)(12海里的领海)-------低潮高地(在与大陆或岛屿12海里之内,领海12海里)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各专门法)=岛屿(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半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岛礁(高潮高地)(12海里的领海)非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低潮高地(在与大陆或岛屿12海里之内,12海里的领海)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低潮高地(在与大陆或岛屿12海里之内,领海12海里)我国现行法律所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权等-----著作权与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1、反法二条原则性条款适用纠纷2、反法五条仿冒纠纷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或复合案由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3、反法九条虚假宣传纠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反法十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5、反法十四条商业诋毁纠纷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纠纷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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