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导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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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导则导则的基本格式:•背景描述•设计目标•导则条款•导则的解释背景描述设计目标导则条款导则的解释城市设计导则总结城市设计控制要素体系:•城市整体要素•城市功能要素•空间形态要素城市整体要素1.人文要素2.自然要素人文要素1.宗教类物质载体2.历史保护类物质载体3.民俗类物质载体1.宗教类物质载体2.历史保护类物质载体3.民俗类物质载体自然要素•气候:光照环境、风环境•地貌:山岳、水体•植被•生态保护城市功能要素1.公共空间系统2.非机动车交通系统3.景观系统1.公共空间系统广场城市公共绿化公共建筑城市街道城市绿带空间滨水岸线自然景观2.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助动车、自行车系统步行系统3.景观要素•确定景观分区•确定城市景观结构框架•组织景观点•布置景观视廊•绿化:品种、造型、季相空间形态要素1.城市形态特征要素2.建筑物要素3.街道设施城市形态特征要素1.路径2.界面:连续建筑界面、主要滨水界面、次要滨水界面、绿化景观界面、城市交通界面3.节点:地标节点、交通性节点、出入口节点、历史性节点、节奏性节点4.标志物5.城市天际线建筑物要素1.建筑群体组合:建筑物要素2.建筑单体:街道设施1.建筑设计导则2.公共空间设计导则3.道路系统设计导则4.景观设计导则5.城市家具设计导则6.室外广告、标识设计导则7.照明设计导则(1)建筑的尺度步行层面要求具有人体的尺度,并通过景观要素,饰面材料及质地、建筑的纹理和韵律的表现、建筑细部等处理手段来获得。并且通过建筑内部空间的灵活布局,创造出生动感人的街道层面。尤为重要的是,要尊重已有的或周边的建筑并强化已有的交通系统和开放空间形态。同时要考虑建筑的其它要素,如具有园林水乡特色等。尺度形态材质色彩交通组织环境协调1.建筑设计导则(2)建筑形态就人的活动感受和建筑在城市空间中的作用而言,建筑设计的重点体现在两方面:建筑底部(较低楼层)及建筑顶部,二者共同决定了建筑的形态。1)建筑底部(裙房)服务于城市生活的部分,是形成城市公共空间的主要界面。建筑退界是控制街道尺度和景观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控制建筑退界保证街道空间的连续性并形成地面开放空间。建筑底部的设计应细致、协调,通过饰面材料的质地、建筑纹理等建筑细部的处理使建筑符合人体尺度;同时为保证建筑之间彼此的连续性和协调性,立面处理必须考虑相邻建筑的关系。2)建筑顶部建筑的顶部服务于城市的天际线,也是建筑个性的集中体现。顶部的高度控制是形成城市天际线的重要手段,局部建筑的高度应服从于总体设计构架。建筑主楼的立面处理,必须考虑与相邻建筑的关系。通过立面材质、光影、造型塑造协调的建筑关系。建筑的入口空间需做重点处理,从而创造丰富生动的街道空间,使建筑内部的公共活动融入城市生活。鼓励建筑与建筑之间、建筑与地铁车站之间以隧道及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相连接。(3)材质建筑外墙材料慎用光面瓷砖和琉璃饰面;禁止使用大面积的镜面反射玻璃。公共建筑主楼鼓励使用透明浅色玻璃、彩色涂料、金属和玻璃幕墙,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公共建筑使用面砖外墙饰面;公共建筑裙房鼓励使用石材,并局部采用金属材料,不允许使用大面积的反射玻璃幕墙和反光金属材料。(4)色彩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活色彩沉重的颜色,石料和砖石块要保持自然的色彩。玻璃和金属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如透明的窗玻璃、古铜色、灰色、绿色和蓝色的材料,可用一定程度的对比,来突出建筑的门窗、入口、节点。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公共活动的场所,设计时应注意其整体性和连续性的构建,并使之与相邻建筑、街区保持有机的联系。公共服务设施空间是表现空间活力和风貌的重要标志,规划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位于车站周边,空间构成应多样、大方,建筑设计应具有时代气息。城市广场作为规划区域公共空间景观设计的重点,要协调好广场与周边公建、站房的关系,通过轴线对位以及广场、公建建筑形态的巧妙处理,营造独具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广场建议采用冷色调铺装,给人以安静的秩序感,材料选用花岗岩等质地坚硬的材料。并利用花坛、喷泉及标志性浮雕分割广场空间,使其尺度更加宜人化。同时,为吸引人流,可在广场适当位置布置咖啡厅、茶座,并配有足量的座椅。2.公共空间设计导则整体性连续性协调环境无障碍设计街道上的活动应该是安全舒适的,行人与车流应进行分离,可采用平面上的可立面上的,且应设置必要的行人休息空间。步行道包括人行道和建筑后退的步行区域,可利用地面铺装来区分人行道与建筑后退的步行区域。所有公共开放空间均应该考虑无障碍设计。3.道路系统设计导则明确道路的功能和等级,合理组织,使机动车交通顺畅通达,步行系统安全便利,塑造良好街道景观。(1)道路交通设计功能等级安全交通组织停车设施规划区内主要道路,尤其是城市交通性主干道、生活性主干道,均不宜直接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由于车站区域密集的机动车流,可对规划区内平行道路组织单行交通;沿街建筑应与相邻建筑一起,通过内部次要干道、广场、辅道、绿带等共同组织交通。机动车停车场位置、规模应根据所在用地的功能性质和使用内容而定。直接面向人行区域的停车场,应通过围墙、植物等隐藏于公共视线之外。道路交叉口设计应满足无视线障碍要求,且依据道路等级明显区别于周围其它道路。为保证安全,人行横道路线和停车线宜区别于其它铺砌图案。(2)步行系统设计导则“以人为本”是现代城市设计的重要理念,在城市设计中,摒弃“以车为本”,强调步行的舒适可达,成为设计的追求。1)所有街道均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与车行道应有明确分隔;2)主要道路交叉口应设明确的人行横道线和交通信号灯;3)裙房部分的设计应考虑步行的功能和尺度的要求,滨江商业可考虑设置骑楼;4)步行道的附属设施,如绿化照明、街道家具等,均应以人的尺度为准则进行设计;5)绿地中的游憩步行道应富于变化,有直有曲,步移景异;6)结合草坡中的步行道设置座椅等小品设施;7)步道的铺装应富于变化和趣味。安全舒适尺度铺装可达性成网性(3)街道景观设计断面铺设街廓绿化城市街道应被视为最主要的公共开放空间,除了满足现代交通的功能,亦能作为行人活动的场所,街道景观的设计,成为城市空间环境品质的重要环节。街道景观设计依据道路功能不同,包括断面设计、地面铺设、沿街建筑、绿化和照明、交叉口设计等方面,以形成等级分明,秩序井然的街道景观。4.景观设计导则(1)植物配置设计植物配置在整个设计中占有比较重的优势,植物的利用能体现空间层次方面的总体框架体系。广场绿化种植以高大乔木、花坛及硬地为主,通过选用适合孤植的常绿及落叶乔木,注意季节色彩的搭配,确定适当的栽植密度及树池等处理手法,结合其他环境要素如座椅、喷泉、矮墙等,形成视野开阔、动静分区、各具特色的城市景观。行道树应选用树冠较大的常绿或落叶中高乔木,采用间距6—8m的列植;隔离带内应种植适当修剪的低矮花灌木,形成绿篱,以强化道路的方向感;宽度较大的隔离带可以丛植的低矮灌木为基调,辅以草本植物,如花卉、草坪;道路交叉口处绿化种植应注意保持视线通畅。色彩季相空间层次(2)水体设计亲水铺装植被岸线的设计应满足“观水”及休闲游憩的需要。岸线的处理应结合周边环境,因地制宜地设置沿堤亲水步道,同时在步道上设置相应的停驻休憩区;在中央轴线上可设置悬挑的观水平台,成为中央景观序列的一个高潮点;观水步道应结合滨江绿带统一设计。堤岸沿线设置步行阶梯及亲水平台,可拾级而下,最大限度地接近水面,或采用通透护栏,避免使用封闭式栏杆;步道应设置防滑路面,使用耐腐蚀材料;沿江设置灯光照明系统,在增加安全性的同时构成沿江夜间景观带。商业办公区内的水景通常位于建筑入口广场及其庭院休闲广场,以其声音、动感及扑面而来的清凉气息为建筑物增色,为市民提供贴近自然的都市环境。建筑入口广场的水景应充分体现建筑物的个性;庭院休闲广场宜设置以静为主的水景,水景可结合建筑统一设计,形成独特的庭院景观。城市家具的设计与布置应与周边的建筑相和谐,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点缀。电话亭按标准进行设计,布置于设施带和休息带内,公共性强和使用集的地区宜设隔音式电话亭。书报亭等服务亭类设施应进行统一设计,其布置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宜布置于休息带内。坐椅可与树木、花坛、亭廊和喷泉相结合,其布置时应避免对视,尽量形成相对的阴角空间。此外,坐椅设置应配置垃圾箱等设施。咖啡座的布置不应影响人行道交通,且在咖啡座上空宜设置必要的覆盖结构如遮阳伞等,咖啡座亦可结合室内咖啡屋进行统一设计。公共艺术品设计在尺度、色彩、材料、形式等方面应满足人的视觉感受和审美需求应注意不同时间的景观效果。公共电话亭、邮箱、垃圾箱等布置应与指示牌结合考虑,统一设计,垃圾箱间距不应大于150m。5、城市家具设计导则位置色彩形式秩序私密性6.室外广告、标识设计导则地标性建筑物的布置应与其功能相适应,且需服从规划区的整体布局。广告牌、指示牌等城市标识设施的布置,应避免对规划区域景观轴线、视线通廊以及建筑外观的破坏和遮挡。广告标识的设置位置应在建筑物造型设计时同步考虑;控制在已建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标识。城市标识体量应根据所在区域环境的特点确定,如以建筑物为发布载体的,应在建筑设计时考虑预留相应的标识设置位置,其体量应符合建筑自身的造型要求和周围环境的整体要求。针对体量较大的城市标识,为避免此类标识对城市景观、城市色彩造成破坏或不良影响,该类标识所使用的色系种类应控制在三种以内(含三种),主要色相的色块不超过5个。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物的物体:驳岸、行道树、信号灯、道路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消防栓、火灾报警机等消防设施;邮政信箱、电话亭等通讯设施;路灯、电线杆、电车架空线杆及变电箱等市政设施。位置体量造型环境协调识别性标志性7.照明设计导则(1)一般原则照明设施兼顾实用性、装饰性及与功能、环境设施的协调,使其无论昼夜都能兼顾安全、美观、区分空间,良好的照明系统有利于形成全天候景观。应满足夜间功能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照度及完全标准。应符合环境特点,塑造及表现对象的形象和气氛,使之产生美感。应以人的活动及感受为中心,避免眩光、频闪、超强光刺激,高度低于1.5m的光源应采取防护措施。(2)人行道照明禁止使用强光源及高杆照明,必须严格控制透射角度,符合人行尺度,减少刺眼眩光,避免对附近居民的灯光干扰。阶梯、坡道应设置照明,并与建筑小品有机结合。人行道照明灯高度不宜大于3m,休息带灯杆高宜在2-2.5m。建筑入口及停车处可用桩灯,灯的高度应为1m,内有反光镜,将灯光反射于地面。功能安全装饰环保节能体现城市结构(3)广场照明应满足夜间功能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照度及完全标准。广场使用高杆照明、装饰灯与地灯结合。广场照明的密度和控制要适应平时和节日的不同要求。照明灯具及灯杆的形式要求简洁、新颖,与广场主体风格相符。装饰灯杆考虑节日布置彩旗的可能性。(4)绿地照明用于绿化地带的照明灯柱和其他装置应选用深褐色或黑色,以达到和绿化融为一体的效果。场地绿化照明应与植物几何形态和颜色相协调,不宜用光源去改变植物原来的颜色。安装在绿地内的照明灯具,应尽量隐蔽,不应影响白天的景观。水景照明应满足喷水景观的要求,所选灯必须为水下灯具,在无水时不影响水池的美观。(5)建筑照明建筑的泛光照明应突出重点,即空间构架上的重要建筑应在照明上得到强调,同时须强调整体色光的和谐。体现本地区都市结构特征的标志性建筑,可选择为泛光照明的对象,如五星级酒店、中心广场上的锥形体建筑及美食城等。其余建筑的泛光照明应从严控制。建筑泛光照明的地面设施,应安装在基地界线以内,且不能突出于建筑表面。单幢建筑的泛光照明应突出重点,如建筑的项部,主要的立面线条等,而不宜采用通体照明,尤其不宜对玻璃幕墙泛光照明。建筑的泛光照明色彩不应超过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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