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儒家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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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儒家思想與中國社會第三節從禮教法律到「以禮化俗」(一)儒家化的法律一、預考題與前言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孟子.盡心上)先秦儒家對中國傳統法律的看法?《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第167條(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或第165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二、中國傳統法律概念-1(一)應天順時,法自君出1.董仲舒天人感應2.天子受命於天,討伐有罪乃承天意行事;所有法律皆出自天子(二)德主刑輔,先教後刑1.「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2.「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董仲舒3.「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長孫無忌等(三)應經合義,論心定罪1.禮律的結合,使經學與法律關係密切,漢朝發展出「經義決獄」的制度2.「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鹽鐵論.刑德)3.董仲舒《春秋決獄》二、中國傳統法律概念-2案例一《漢書·淮南王安傳》載:淮南王安謀反,趙王彭祖、列侯讓等四十三人皆曰:「淮南王安大逆無道,謀反明白,當伏誅。」膠西王端歷數劉安罪狀之後說:「《春秋》曰:臣無將,將而誅。安罪重於將,謀反形已定……當伏法。」諸侯王謀反,依法當誅,漢律本如此,而《春秋公羊傳》則更進一步,主張「君親無將,將而誅焉」,意即臣子只要有犯上的動機,就應受到懲罰。案例二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案例三甲父乙與丙爭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也,當梟首。」董仲舒議曰:「臣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鬥,莫不有怵悵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也,不當坐。」(四)禮律結合,法有差等1.「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2.三綱(1)「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2)以「尊尊」「親親」為中心,貴賤、親疏、尊卑、上下、長幼等秩序,嚴格要求(3)被認定為永恆性的道德規範,並成為中國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4)唐律疏議二、中國傳統法律概念-3唐高宗元年,繼承隋唐以來的律例,編成《永徽律》。其後,對《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說明疑義,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4年(653)頒行。《律疏》與《律》合為一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統稱《永徽律疏》。明末清初始名為《唐律疏議》。《唐律疏議》繼承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立法成就,創造性的於律條之後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後,律以疏存」,被認為是中國法制史上之立法典範。由於禮與法在《唐律疏議》裡之完美結合,使漢朝肇始之「春秋決獄」正式廢止。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等12篇,502條。後來又在律條的後面加上了注疏。其後有唐一代再無更改,一直使用,對後世之立法如《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有深遠影響,並直接影響東亞及東南亞多國的立法。欲正刑名,先明服紀。服紀正則刑罰正,服紀不正,則刑罰不中矣。諸聞父母若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自作、遣人等。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預吉席者,各杖一百。你如何評價中國傳統的禮教法律?~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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