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内部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学习要求了解股东大会的类型和职能,掌握其议事程序和表决规则理解法定投票制和累加投票制掌握股东股权与股东控制去的关系第一节股东大会的类型和职能对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赋予股东的权利,股东主要通过参与股东大会来行使。股东大会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内部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一般来讲,股东大会可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前者是指公司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它一般由董事会组织召开,主要职能包括:(1)讨论和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报表。(2)修改公司章程。(3)决定董事会提出的投资计划方案,经营方针的重大改变方案等。(4)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5)讨论和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增减公司资本的建议和分红方案。(6)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他们的报酬,等等。股东临时会是指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议,一般用于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问题,它可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或者由持有一定数量股票的股东提议召开,或者由法院下令召开。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在股权分散的公司,小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现象,几乎没有积极性参加股东大会。这种公司股东大会所决定的事项已基本上由管理层事先定好,只是在股东大会走一个形式。在股权集中的公司,股东大会所讨论的事项则被大股东定好,也是在股东大会上走一个过程,这样的股东大会也因此被称作大股东会。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长,既要代表控股公司投票,还要代表自己本人投票。股东大会仿佛开成了“大股东会”或“董事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1、议事程序无论什么类型股东大会,召开前必须通知各股东。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必须通知股东会议的议程与应审议的事项。如果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形成决议,股东可以提请法院撤销此决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普通决议一般是指在持有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无表决权股除外)过半数的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上,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半数以上(即“简单多数”)赞成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一般是指由持有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无表决权股除外)过半数的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上,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即“绝对多数”)赞成通过的决议。我国公司法只对特别决议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这些事项是: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公司章程修改。当然,对于哪些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公司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用公司章程加以规定。2.表决原则股东大会投票的基本原则是一股一票原则,也称为股票平等原则。在坚持一股一票原则的前提下,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还对其例外作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无投票权股份。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即优先股、公司自有股份和投票权排除制度。第二种情况是限制性投票,即股东享有的投票权少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超过一定数额的股东,应当或以公司章程限制其投票权,其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操纵。3.表决方式直接行使表决权。这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举手表决,即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一人一票的举手表决制,获得多数的议案得以通过,由于这种表决方式将股权的多少与议案的表决割裂开来,也就是说议案的通过与否与股权的占有多少没有关系。第二种是投票表决。这又分为法定表决制度与累加表决制度。法定表决制度是指当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时,必须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等额地投向它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累积表决制度是指股东可以将有效表决总票数以任何组合的方式投向他同意或否决的议案。累积投票可以使小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一般来说,计算股东选出一定数量的董事所需的最低股票数:x=(y+m+1)/(n+1)这里,y是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n是要选出的董事数;m是小股东希望选出的的董事数;x是选出m名董事所需的最低股份数。间接行使表决权。由于时间、距离、不熟悉公司事务等方面原因的限制,股东不能或不愿参加股东大会时,可指定他人代表行使自己表决权。代理投票权在很多国家已形成惯例。它有两种方式,即表决权的代理与表决权的信托,表决权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股东授权的“委托书”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信托则是指公司股东依据与受托人之间签定的表决权信托合同,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信托机构)向股东出具表决权信托书,股东继续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所有股东权益,信托机构则完全替代股东依程序在股东大会集中行使表决权。针对小股东无积极性参加股东大会的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诸如可视电话、电子投票等方式,鼓励股东远程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股东股权与控制权公司:A50%B40%C10%联盟排序关键加入者ABBACCBAABCAACAACBAA决策中联盟排序及其关键加入者关键加入者的权利指数A=4B=1C=1与现金流权不匹配股东持有股份%权利指数指数比值%A32620B17620C17620D17620E17620股份与权利指数股东持有股份%权利指数指数比值%A361463.636B1629.091C1629.091D1629.091E1629.091股份与权利指数A的权利指数计算:BACADAEABCABDABEACDACEADEABCDABCEACDEABDEA可以看出A的持股比例在32%的基础上再有所增加,而BCDE的持股比例仅仅下降了1个百分点,当A的持股比例为36%时,其权利指数由原来的6个上升到14个。权利指数由原来的20%到63.636%,此时,持股比例尽管36%,但决策权达到63%。控制权股东、廉价投票权与控股股东假定公司发行A、B两种股票,A股票有投票权,占股本的70%,B股票没有投票权,占股本的30%,如果A股票的价格比B股高20%,从投票权的角度,用公式表达:(70%+70%×20%)÷(70%+70%×20%+30%)=73.7%即股东用73.7%的成本可以购得企业100%的投票权。所以是一种廉价投票权(投票权与收益风险不对称)。大股东剥夺和控制小股东金子塔结构持股交叉持股:C通过‘过桥资金’实现交叉持股,并出任A,B董事长,同时向其委派总经理,可以2万元控制200万元的公司AB50万50万C1万1万ACB51%其它投资者其它投资者49万49万股东的二重性股东(个人)以支配权为目标的大股东以收益权为目标的小股东法人股东职工(支配权)+股东=安定股东个人股东少数(收益权)+股东=不安定股东股东二重性与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安定股东不安定股东合理的结构背景资料:经过几年的经营,华新公司终于渡过了初创时期的艰难,步入了迅速发展的轨道。上年度的营业额已达到5000万元,实现利润1000万元,累积的利润达3000万元。员工增加到1000人,且整体素质较高。与供应商及用户也建立起比较稳定的交易关系,相互间的信任逐渐建立起来。更重要的是,公司的主导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今后五年的需求也将稳定增加。面临公司发展的大好时机,华新公司经过反复论证,准备投资1亿元扩建原来的项目以增加主导产品的生产。虽然该公司的可行性报告认为,该投资项目有可观的利润,投资利润率达15%,且风险不大。但目前的宏观经济不太景气,加之华新公司目前可供抵押的资产太少,因此银行对该项目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同意最多只提供3000万元的贷款,且要求利率为10%。公司也向投资银行作了咨询,考虑直接融资的可能。由于股市低迷,投资银行估计该公司每股的发行价格只有3元。发行债券的利率也至少在12%以上。问题:以组为单位,为华新公司制订融资方案,突出方案对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所有权结构及控制权会产生什么影响。最后将你们的方案与其他组的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各方案的特征、可行性及利弊。背景资料:经过多方考虑,华新公司最终采用了股票融资方案。后来又经过几次扩股融资,公司的总股本达2亿元,股东人数为12000个。在股权结构中,华伟先生和其他五位发起人股东的的比例都分别降到5%,作为集团公司的华中科技公司持有45%,两个投资基金分别持有6%和3%,其余为社会公众持股。目前华新公司拥有员工3000人,其中高层管理及科技人员600人。由于华新公司现在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大股东华中科技公司在华新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7名董事会中华中科技公司占4名,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和人事副总经理也都来自华中科技公司。在这种治理结构下,中小股东对参与公司治理失去信心和兴趣。利用控股地位,大股东华中科技对华新公司连续三年获得的5000万元利润不但不对股东分红,而是将其投资于它所控股的另一家子公司,并利用扩股和配股机会融资1亿元,然后将其投资于它下属的另外一家子公司。对于这些做法,华伟等中小股东强烈不满,并试图阻止。问题:以组为单位,为华伟先生制定一个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案。方案应突出怎样利用投票机制、代理权竞争、独立董事、股东诉讼来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最后将你们的方案与其他组的方案比较,分析各自的特征、可行性及利弊。讨论2002年6月,A、B、C、D、E、F六位自然人出资500万元在河北某市成立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持股40%,B持股8%,C持股5%,D持股15%,E持股23%,F持股9%。D,E,F三位股东为河北某市人,A,B,C三位为外省投资人,。经股东会确定A为公司董事长,最初F为总经理,后变更由D担任。从公司成立至2004年9月,虽然公司股东间摩擦不断,但运行基本正常,在此期间公司以股东股份及无限连带责任获得担保贷款800万元。2004年9月,总经理D辞职,且将股份转让给F,F的股份已达到24%。变更前后的股比见下表:ABACDEF成立初期变更后40%8%5%15%23%9%40%8%5%23%24%股比变更后,经E推荐某职业经理x接替D担任公司总经理。在x担任总经理期间,职业经理x与A,B,C三位股东的关系失去了往日的融洽,并多次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迹象。A,B,C三位为外省投资人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在此情况下,A,B,C三位股东准备将股份转卖给外部某公司,E,F两位股东得知消息后,既不准备优先购买,也不准许转卖给外部某公司,因此股份转卖一事失败。2005年初,在董事长(A)的策划下,上游生产厂暂停对此销售公司配货,要求进行整改,理顺内部。面对此情况,在股东E,F的操纵下,总经理X违反《公司章程》,以虚假建筑合同将公司200万元资金划到某建筑公司,直接影响公司正常还款。2005年4月,股东F接替x担任总经理,X离开公司。2005年4月贷款到期,公司欠款300万元无法归还,7月份,担保公司代为还款后,将债权出让给某人Y。此后E,F多次准备以低价格购买A,B,C的股份,但股东A,B,C对E,F购买的诚意不信任,拒绝出让股份。目前,某人Y正准备起诉A,B,C,E,F……如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思考此问题?若你是股东A,B,C你将如何应对此难题?若你是股东E,F你将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