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生局筛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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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方案一、筛查对象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所有新生儿做好听力障碍的筛查工作。重点加强具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监测:1、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2、有听力障碍家族史;3、母亲因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6、患高胆红素血症;7、母亲在怀孕期使用过耳毒性药物;8、患细菌性脑膜炎;9、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的;10、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11、临床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者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症。二、筛查方法和要求1、方法:采用耳声发射法(OtoacousticEmission.OAE)。有条件者可增加快速脑干诱发电位法(AABR)。筛查结果阳性的患儿需经诊断性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及声阻抗进行确诊,并确定听力丧失的程度和部位。为保证筛查结果的标准和统一,经专家论证,综合仪器技术性能,使用简便程度等因素,建议选择使用美国WelchAllyn公司的Audiopath耳声发射仪。2、环境:需有一间单独用于听力检查的诊室,但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间处理,检查时应保持室内安静。3、人员: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凡接产医疗机构中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师以上职称。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护师以上职称,并通过定点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三、筛查和确诊程序(一)筛查1、在婴儿出生3-5天(72-120小时)内,接产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听力障碍筛查、填写《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并将筛查结果登记到《孕产期服务记录》中。《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的“医院联”和原始检查记录由接产医疗机构保存;“家长联”交家长保存;“妇幼保健所联”由接产医疗机构填写筛查结果后,随《孕产期服务记录》一并交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区(县)妇幼保健所在收到《孕产期服务记录》和《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妇幼保健所联”后,及时转至婴儿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筛查未通过者,由接产单位在《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家长联”中填写并告知复查时间和地点。2、筛查未通过的婴儿在出生后第42天回接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由接产医疗机构填写《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并通过区(县)妇幼保健所将复查结果告知婴儿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查仍未通过者,由接产单位发出转诊通知,并负责将其转至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二)确诊1、复查未通过的婴儿,在其出生2-3个月时应凭接产单位开具的转诊通知到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进行复查和确诊。2、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出具《上海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并经上海市儿童保健所、区(县)妇幼保健所将复查结果告知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复查未通过但无法确诊者,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应发出通知,要求该婴儿于出生6个月时再次进行复查和确诊,并通知其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经诊断有听力障碍的,由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出具《上海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并填写《上海市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卡》,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和市儿童保健所。四、治疗和干预1、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应对确诊有听力障碍的患儿针对病因进行治疗;2、选择配戴助听器:对尚残留部分听力(轻—重度听力障碍)的患儿,依据有关标准选配适当的助听器进行听力矫正;3、人工耳蜗植入:对重度和极重度耳蜗性感音神经性耳聋患儿在应用助听器无效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人工耳蜗植入;4、进行听力和语言训练:在配载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后,安排对象到有关机构进行适当的语言训练,促进患儿言语—语言发育。五、职责分工(一)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项组织和领导工作。市儿童保健所、市妇女保健所和区(县)妇幼保健所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管理。(二)市妇女保健所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组织全市各接产医疗机构做好新生儿的听力筛查工作。市儿童保健所负责定期汇总和分析区(县)上报的资料和数据,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妇幼与基层卫生处;将有关残疾儿童的信息及时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组织、领导区(县)妇幼保健所和社区卫生服务台中心对听力障碍患儿进行干预和管理。市儿童保健所和市妇女保健所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对区(县)进行质量检查。(三)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对本辖区内各接产单位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管理。及时将《孕产期服务记录》和《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转至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工作的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与分析,并定期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儿童保健所;在区(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质量检查;将有关残疾儿童的信息及时与本区(县)有关机构和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沟通。(四)各接产医疗机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实施,要做好新生儿听力筛(复)查信息的收集和保存,并及时将筛查和复查的情况、结果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将筛(复)查未通过者转诊至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五)定点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目前暂定为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678号,联系电话:58732020)。中心的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新生儿筛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2、负责对全市筛查未通过的婴儿进行复查、确诊,对有听力障碍的婴儿开展治疗,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儿童保健所;3、负责填写“上海市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卡”,并按程序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和市儿童保健所。(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儿童听力保健工作纳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的内容中,结合儿童系统体格检查和系统保健做好以下工作;1、督促怀疑有听力障碍的儿童按时回接产医疗机构和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接受复查和治疗;2、对确诊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做好随访,并在诊治中心、市儿童保健所、区(县)妇幼保健所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对患儿的干预和训练等工作;3、做好对由于后天因素造成的儿童听力障碍的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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