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四章一、刑罚的体系概念刑事立法者在刑法中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原则。特点主刑、附加刑相结合自由刑为中心、死刑为例外从轻到重、显示了刑罚适用的宽容精神二、刑罚种类之一——主刑(一)管制1、概念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法方法。(一)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管制的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三)管制的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二)拘役1、概念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和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刑事拘留存在差别。(一)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拘役的执行机关和内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关押在拘役所内服刑。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三)有期徒刑1、概念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是刑罚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四)无期徒刑1、概念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五)死刑1、概念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种。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目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共69种。2、我国是如何限制死刑适用的(1)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该规定。(3)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①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所犯之罪不是死刑罪名,或者虽然是死刑罪名,但其犯罪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不能适用死缓;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如自首、有立功表现、被害人有过错,犯罪动机有值得怜悯之处、数个主犯中比较靠后的主犯等,以及出于其他方面考虑等。②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计算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两年的考验期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③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④死缓的三种结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杀死教师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23岁的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备法律认定的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付成励三、刑罚种类之二--附加刑(一)罚金1、概念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不同于罚款2、罚金的适用(1)适用范围:贪财图利的财产、经济犯罪(2)适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单处(3)罚金的缴纳3、问题罚金的执行(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4)减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剥夺政治权利1、概念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2、内容刑法第54条(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适用方式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4、期限(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5、起算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三)没收财产1、概念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内容不同执行方式不同2、没收财产的范围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可以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也可以判决没收全部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3、没收财产的方式(1)与罚金选择并处(2)并处(3)可以并处4、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问题刑法第60条条件:(1)以前的债务(2)正当债务(3)须以没收财产部分偿还(4)须经债权人请求5、执行执行主体:人民法院问题:执行难四、非刑罚处理方法(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理道歉(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五、思考题1、什么是刑罚体系?有何特点?2、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3、简述我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规定。4、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一、判断题1.李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只偿还其犯罪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2.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的刑种是有期徒刑。()3.负责管制刑的执行的机关是公安机关。()4.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共有8种。()5.在当前,我国死刑的核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6.管制的期限为2个月以上3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过5年。()7.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8.拘役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年。()9.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10.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1.罚金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5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12.对于故意杀人、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13.被管制的罪犯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14.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一个月内可以回家一次。()15.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16.未成年人和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依法不得适用死刑。()17.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18.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19.判处主刑(管制除外)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20.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1.对罪犯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全部没收。()22.犯罪分子王某在管制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化名与他人合作出版《股市参与技巧》。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管制刑监督管理规定。()。23.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当强制参加劳动,但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2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非领导职务()。25.对判处死缓的罪犯执行死刑的决定性条件是抗拒改造且情节恶劣。()26.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担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思考题答案2、答: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根据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根据刑法典第48条第2款的规定,死刑的核准权全部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根据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别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3、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因适用的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4、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如下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