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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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案例分析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2007年3月事件区位示意图事件的地点钉子户百老汇广场效果图事件区位图散打冠军杨武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百老汇商业广场矛盾拆迁事件发展始末2004年8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片区项目改造贴出动迁公告,随后该片区280户陆续搬迁2004年10月:项目改造区域断水断电断路2005年2月:据开发商称,在10余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拆迁人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吴家限期搬迁2006年9月14日:开发商委托专人向吴苹送达安置意见书,但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1月8日:下午鹤兴路片区拆迁听证会召开,被拆迁人未到场参加2007年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于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2007年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2007年4月2日:拆迁挖掘机车在拆除此间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重庆九龙坡区“最牛钉子户”的房屋。据了解,经多方面调解,“钉子户”夫妇杨武和吴萍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方案,并自愿搬迁。拆除的具体结果2007年4月3号上午,重庆九龙坡区法院披露了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重庆智润置业与杨武夫妇达成协议,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异地安置。杨武房屋评估价为人民币2477547元,另补偿被执行人杨武旧房设备费2222元、搬家费人民币2万元、装饰补偿费10万元据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异地安置房价格为人民币3068847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价格采取约定方式置换产权;同时,被执行人杨武同意将其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片区十七号房屋交付给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拆除。此外,因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正升?百老汇项目部在未与被执行人杨武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前,即对鹤兴路片区进行施工,给被执行人杨武造成了营业损失,同意赔偿其营业损失共计人民币90万元。至四月二日二十二点三十六分,鹤兴路片区十七号的房屋已被顺利拆除。多赢的结局在持续近一个月的对峙之后,被媒体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市杨家坪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对象杨氏夫妇,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与拆迁方最终达成协议。这一和解避免了最后可能发生的强制拆迁冲突甚至悲剧。这是当地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基于最大理性的结果,事件的最终和平解决,是一个多赢的结局。“钉子户”事件的最终和解,“钉子户”杨氏夫妇是得益者“钉子户”事件的最终和解,拆迁人也是获益者“钉子户”事件的最终和解,亦体现了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理性“钉子户”事件的最终和解,更是公共利益的胜利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拆迁计划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订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安置的三种方法就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运行模式申请拆迁拆迁户建设单位政府钉子户裁决拆迁强拆产生矛盾拆迁各方示意图开发商政府拆迁方钉子户经评估: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府司法的角度政府拆迁的出发点是为公共利益着想、改善城市环境;建设项目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规定拆迁房屋的评估办法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确立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的制定办法,明确评估和补偿的程序。坚决服务大局,着力办好房屋拆迁案件。教育为主,强制为辅,科学界定强制拆迁的受案范围。注重调解,着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引入合理性审查。设置专门性的组织机构。返回开发商的视角取的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立项文书、规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对拆迁进行公示与被拆迁户的进行沟通,稳定的进行拆迁工作对拆迁户进行定价赔偿,切实落实他们的合法利益,安置工作对拒不拆迁的,拆迁人根据《城市房管拆迁管理条例》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返回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的经济补偿就业问题经济来源受到影响回迁房补偿返回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角度来观察,这一事件,至少在三个方面值得肯定。杨氏夫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给正在走向民权时代的中国公众以启迪;“钉子户”事件基于媒体的传播和公众的关注而形成了有关土地和房屋产权问题的经典案例,实际上,这一事件是当今众多拆迁矛盾中的典型缩影,在这一事件后,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利益体都应该对此事件进行认真思考;在本次事件中媒体理性、积极的报道,让我们看到了未来公民依法维权的前景。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城市规划和旧区改建就是它的依据。被拆迁人必须要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在房屋拆迁关系中,被拆迁人只是义务主体。政府有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是否针对的是产权?没有说。要不要经过产权人同意?没有说。其中不明白的地方是拆迁的主体是谁,被拆迁人的权利是被谁拿走的。房屋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当时的安置政策是实物安置,由拆迁单位安置居住房,后来发生一系列变化,95房地产法颁布,房地产市场形成,城市轰轰烈烈地占地、圈地运动就起来了,房价一路飙升。现在形成的局面就是开发商不负责安置,由实物安置变成了货币补偿。在房价一路上涨的情况下,被拆迁户买不起房子。尽管该条例在2001年经过修改,经过仔细比较,其基本理念和基本模式是没有改变的,只是有些地方做了修改,所以现在这个拆迁条例与物权法是冲突的。物权法制定专家意见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具有正当性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抗争是可贵的维权意识。对于拆迁补偿,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理解与运用公共利益,应坚持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2)公共受益性3)公平补偿性4)公开参与性5)权力制约性6)权责统一性正是缺乏“公益界定”的物权法和政府部门制定的公共政策,才导致一起起拆迁的纠纷的产生。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社会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一方面,政策制定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公共部门的信息掌握不一定是充分的;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公共政策的执行者都是公民.途径:(1)信息公开(2)组织投票(3)接待信访(4)举行听证会(5)接受监督公民参与是贯穿于公共政策制定始终的政策要求政策决定政策声明政策输出政策结果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公共利益的社会性的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谢谢,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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