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1节康德的政治哲学一、生平与著作•1、生平:•地位:•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生于东普鲁士的格尼斯堡(哥尼斯堡、科尼斯堡、柯尼斯堡),父亲是一个马鞍匠。•“康德是没有什么生平可说的。”•①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都在格尼斯堡就读;•②从未踏出过出生地半步;•“我胸腔狭窄,心脏和肺的活动余地很小,天生就有疑病症倾向,小时候甚至十分厌世。”(戏说“心胸狭窄”)“不足五英尺的矮个子”。•③康德有过想娶妻的冲动;•④每天生活极有规律、平静;•⑤大器晚成:•1740年进入格尼斯堡大学神学院,1745年毕业后当了九年的家庭教师。•从1755开始,康德一直在格尼斯堡大学任教,当了多年的编外讲师。•讲师时很多学生慕名而来成为他的弟子,其中最著名的便是与哥德和席勒,还有一起成为魏玛古典派顶梁柱的赫尔德。1770年才晋升为教授。•期间他拒绝了科尼斯堡大学提供给他的诗学艺术教授聘书。•他还拒绝了来自埃尔朗根大学和耶拿大学的教授聘书。•⑥生性是个探求者;•“我生性是个探求者,我渴望知识,急切地要知道更多的东西,有所发明才觉得快乐。我曾经相信这才能给予人的生活以尊严,并蔑视无知的普通民众。卢梭纠正了我,我想象中的优越感消失了,我学会了尊重人,除非我的哲学恢复一切人的公共权利,我并不认为自己比普通劳动者更有用。”•⑦家境也很贫寒:•这位大学者经常声称,他最大的优点是不欠任何人的一文钱。•他曾说:“当任何人敲我的门时,我可以永远怀着平静愉快的心情说:‘请进。’因为我肯定,门外站着的不是我的债主。”•海涅对此评价说:“康德的生平履历很难描写,因为他既没有生活过,也没有经历什么。”•死后的康德很快就从哲学的影子变成了人类思想天空里的一颗巨星,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现代存在主义哲学奠基人卡尔·雅斯贝斯(1883~1969)将康德与柏拉图(约公元前427年-前347年)和奥古斯丁(354-430)并列称为三大“永不休止的哲学奠基人”。•2、著作•康德的著作以1770年为界,分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前批判时期(主要研究自然科学)18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的主要著作有:•《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1764)、•《把负数概念引进于哲学中的尝试》(1763)、•《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的根源》(1763)。•所著《视灵者的幻梦》(1766)检验了有关精神世界的全部观点。•除讲授物理学和数学外,还讲授逻辑学、形而上学、道德哲学、火器和筑城学、自然地理等。•批判时期的著作又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著作:•1770年被任命为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同年发表《论感觉界和理智界的形式和原则》。•理论哲学的著作有《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1781年)和它的简写本《未来形而上学导论》(1783年)(研究知识的来源与知识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能即认识论);•实践哲学的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探本》(1785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研究人的道德行为即伦理学);•《判断力批判》(1790年)(是关于审美判断和目的性判断的论述,即美学)•《政治权利原理》(1793)和《道德形而上学》(1797)等。•1795年出版的《论永久和平》应该是康德为人类贡献的最后一部有深远影响的著作,书中提出了世界公民、世界联邦、不干涉内政的主权国家原则等,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的构想。二、自由:意志和权利•(一)康德的思想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人,就是维护人的尊严。•“人是目的”是康德伦理学说的核心思想。•“人,是主体,他又能力承担加于他的行为。因此,道德的人格不是别的,他是受道德法则约束的一个理性的人的自由。”•认为,“天赋的权利只有一项,即与生俱来的自由。”•无论在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体现人的尊严的就是人的自由。自由是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石和核心,是贯穿和连结两个领域的逻辑主线。•人的行为要有道德价值,一定是为义务而实行的。这种义务就是按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行事,不问目的和效果,只问该行为所依据的原则,即为义务而尽义务。按道德法则行事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二)康德道德律令的有三条:•一是普遍律,即“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二是“人是目的”,即“要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作为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意志利用的工具”;•三是意志自律,即“把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有两样东西,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它们,对它们日久弥新和不断增长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我头顶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道德法则”涉及的仅仅是形式而不问特殊的具体内容。•(三)康德的道德法则可以归结为:•1、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他的存在自身即是目的,不需要任何物或人赋予他目的。•2、道德法则是“绝对命令”,人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道德法则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为自己立的法则,人们服从道德法则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自由,并不是你有权利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你有权利想不干什么。”•3、人的自由原则的公式表述为:•“没有人能够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按照他设想的别人的福祉)而可以幸福,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认为是美好的途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伤害别人也根据可能的普遍法则而能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共处的、那种追逐类似目的的自由(也就是别人的权利)。”•4、人们都服从道德法则,培养“善良意志”,人类最终会实现一种“目的王国”。•在“目的王国”中,由“绝对命令”统治着,每个人都把自己和他人作为目的的本身,而不是手段。每个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服从者,他制定道德法则,又服从道德法则,大家的目标和谐一致。•(四)评价•①康德关于“道德法则”、“人是目的”等思想,与法国启蒙学者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和理性王国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启蒙色彩。•②他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主张人的自律、自主和自由,这种尊重人及人的权列的思想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③他把政治法律作为道德的一个领域或组成部分,他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就构成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他所提出的政治原则及所描绘的理想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蓝图,都是道德法则在政治法律领域里的运用。•④然而,当康德由伦理而进入政治领域的时候,并没有把他的道德原则贯彻到底。由于受落后的德国政治现实的影响,不免使他的伦理原则打了许多折扣,反映了他的道德理想与德国现实的妥协。三、康德的社会契约说•1、他认为,社会契约并不是历史上的事实,而是一种理想、一个概念。•“说明人们如何构成他们自己的国家活动,就叫做原始契约。正确地说,这不过是表述出如何正当组织成自己的国家的过程的一个概念。”•他的社会契约是一种“规范性的理想,或者用康德的话说,一种“理性观念(ideaofreason)”,而不是一个历史事件。•2、在康德那里,绝对正确的理性的诫命——自然法或上帝的理性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前提,已经被抽空,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的先验的道德律令。•康德的道德哲学和实践哲学,使“契约论连同与他密不可分的自然法理论一齐开始走向了衰落。”康德用了社会契约思想,但他承认这是一个历史的虚构,那种在时间、空间和因果律上不存在的东西,其实是没有多大的意义的,因此社会契约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没有意义的,“既然政治义务可以直接建立在道德义务的基础上,那么就没有必要安插一个契约了。”3、评价:•虽然说社会契约论在经受了功利主义、历史主义的挑战后,到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低迷状态,但仔细探究其源流,其方法论和归宿都是自由主义的。•康德的社会契约论的优点在于方法论上的中立主义,通过将自然法置换先验的道德预设,在此基础上结合其批判理性和纯粹理性的道德哲学视野,假定了人们通过主体选择达成的协议而产生了规则和制度,这些是作用于契约的中立方法获得的,由此产生了协议或秩序在程序上的合法。•总之,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学说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石之上,为了道德而假设自由,通过先验的道德架构的外在约束,自愿作出承诺,达成协议,将特定的社会道德准则、经济和政治体制纳入到特定的非道德环境中。四、康德的国家学说与政体•1、国家起源。国家作为一个理念,永远是人们为保障其最大范围内的外在自由和持久的和平共处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康德借助于所谓“原始契约”来说明国家的产生。•康德指出,所谓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法律、没有国家的状态,每个人都不受习惯约束。但是,这种自然状态是我们为自己虚构的故事。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与其他人都互相防备,人们只根据自己的良心行事。•由于不存在强制性的法规,人们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这是自然状态最大的问题。一旦个人对这种状态有了一种概念后,他就会认识到,合乎理性的作法是与他人共同形成一个公共意志,以保护他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这样,具有自由意志的人通过原始契约,就建立了国家。•在国家中,每个人失去的是自然的自由和无限制的权利,得到的是公民自由和对他的财产的所有权。•2、国家的涵义与目的•(1)涵义•国家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联合。国家权力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来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国家虽然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产物,但个人对国家也有忠诚服从的义务。•(2)目的•维护法律秩序,保证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而不是为了公民福利和世俗幸福。•3、国家权力的划分(政体)。•关于国家政体形式,康德认为传统国家具有三种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形式都可能变为专制制度。•康德着重研究了国家的治理方法。他受到孟德斯鸠分权论的影响,认为国家主权应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行政权应掌握在依法办事,并服从立法权的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手中;司法权由官吏行使。•他认为,三权的关系既是从属的,又是协调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专制。•三种权力互相依赖,相互独立。•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处于国家权力机构的核心,是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行政权必须服从立法机构所表达的公共意志的权威。•与立法权不能掌握在同一人手中。•司法机构的职能限于解释法律。•康德在批评了专制政体,倡导三分主权的基础上提出了其理想政体模式。•他认为只有“纯粹共和国”才符合自由的要求,才是“公共意志”的真正体现,因而是最为理想的国家形式。•他指出,这一唯一理想的“纯粹共和国”在现实的世界中是没法实现的,它只能存在于“此岸世界”。这是其政治思想中革命与保守“两面性”的又一生动体现。•4、康德关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1)在正义的国家制度下,一个公民必须同时担任两个角色;他作为公民,要通过其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参与立法;作为私人,他又要服从这个法律。•(2)公民没有权利自己动手去实现向共和制方向的改革,改革只能自上而下来实现。•(3)公民分为“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消极公民是那些不能靠自己的努力而维持自己生存的人,他们依赖他人为生。积极公民则反之,只有积极公民才拥有选举权。•(4)在市民社会中,统治者对人民没有义务。人民必须对统治者表示忠诚,他们没有反抗政治权力的权利,最多只有消极反抗权利,即拒绝服从的权利或沉默的权利。•(5)人民可以有表达思想的权利,也就是评论和批评政府的权利,但他们的批评意见必须表明,他们是忠诚的公民。五、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关于永久和平的思想是康德政治哲学体系的最后一环。•面对民族国家兴起后的国际冲突战争,他特别强调实现国际和解,以和平方式解决冲突的重要性。•他把实现永久和平看作最高的政治和道德的善,是政治的最高目标。1、实现永久和平目标的因素(为什么能实现永久和平?)•(1)人们对战争危险的恐惧。•(2)每个公民道德意识的成熟。•(3)战争在物质上和和生命上造成的损失变得更加可怕,它教育人民去寻求一种安排人类共同事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