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委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强化行政决策责任,保证行政决策质量,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委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作出决策需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工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委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第四条本委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决策可以通过杭州市政府网、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决策主要包括:(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编制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出台指导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方案;(三)编制经费预算、决算,重大业务、行政经费开支或财政性资金安排;(四)其他应当列入决策的事项。第六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的一般事项行政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第三章决策形式第七条决策事项应当经过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第八条主任代表本委对决策行使决定权。分管领导协助主任决策。分管领导受主任委托对决策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第九条各处室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各处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第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委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法规与产业政策处为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有关服务。第四章决策准备第十一条决策建议由分管领导提出。主任同意后,分管领导指定承办处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二条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承办处室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应当通过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第十四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机关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第十五条决策备选方案应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涉法事项的决策备选方案,承办处室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先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初审,再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第五章决策提交第十六条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决策事项议题,由主任确定。第十七条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决策方案及说明;(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报送分析报告;(四)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座谈、听证、论证的,报送座谈、听证、论证的有关情况;(五)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报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的书面意见。上述送审资料于会前报送委办公室汇总。第十八条主任办公会审议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二)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意见;(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五)主任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第十九条主任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主任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六章决策执行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对主任办公决定的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第二十三条执行处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第二十四条办公室会同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本委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主任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第二十五条执行处室对决策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主任和分管领导。执行处室发现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第二十六条本委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执行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杭州市经济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图片、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处室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为规范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政府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进行听证。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二)坚持事先听证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四)坚持吸收合理意见的原则;(五)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三、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邀请有关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3-5名涉及利益的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四、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牵头承办处室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全面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召开。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由牵头承办处室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员等。并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人。听证会应当明确专人做好书面记录。六、听证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如实、全面、及时地形成听证报告。七、听证征询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本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参考依据。八、对专家听证中提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一般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向社会公布。九、本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委托直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凡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交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四)是否与本委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第四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市经委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委内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主任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第三条本委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本委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执行、落实工作。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实行集体决定:(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计划和措施;(二)本委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六)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七)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八)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主任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主任决定是否上会;(二)会前通报。主任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三)提前通知。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六)作出决策。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主任作出决定;(七)形成纪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第七条主任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第八条市经委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