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知识讲授乐美龙教授上海海洋大学2016.12远洋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必须学习海洋法等的依据一、根据农业部2003年6月1日颁布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1、第二章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的规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业企业应“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2、第五章监督管理的规定“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远洋渔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经营管理、渔船的活动和船员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根据农业部2015年1月14日依农渔函2015]2号《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制,按照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监督管理,教育督促企业认真遵守有关国际条约、入渔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预防和减少涉外事件发生。再次强调“……远洋渔业企业要对派出的船员进行外事纪律、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风险防范技能,教育船员严格遵守入渔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协定,遵守当地风俗习惯。”…三、农业部于今年11月25日在青岛组织研究“十三五”远洋渔业发展事项时明确:在坚持发展远洋渔业的同时,1、适当调整远洋渔业发展节奏,利用一段时间进行消化、调整、稳定;2、严格控制远洋渔船规模;3、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实力……4、充分发挥政策杠杆的调控作用,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对守法者予以奖励;5、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远洋渔业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制度、完善体制机制。RegionalFisheryBodies-WorldOceancoverage区域性渔业机构----各大洋的分布(NPFC)(NPFC)第一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知识第二部分联合国大会就禁止在公海从事大型流网作业的决议和执行第三部分关于制止IUU捕捞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知识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知识二、内海与港口制度三、领海和毗邻区四、群岛国与群岛水域五、专属经济区六、大陆架七、公海八、船舶海上防污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知识1、海洋法也称国际海洋法,是调整各国在不同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法律、规章制度的总称。2、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1982年分别于纽约和日内瓦召开。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地位后,首次全程参与讨论的大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的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4年11月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予以正式批准。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主要内容和渔业管理(1)《公约》主要内容《公约》涉及的内容广泛,有正文17个部分、320条,9个附件和1个会议的最后文件所组成。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沿岸外的海域,可划分:内海(Internalseas)、领海(Territorialseas)、群岛国(ArchipelagicStates、专属经济区(ExclusiveEconomicZone-EEZ)、大陆架(Continentalshelf);公海(Highseas);岛屿制度(Regimeofislands);闭海或半闭海(Enclosedorsemi-closedseas);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Rightofaccessofland-lockedStatestoandfromtheseaandfreedomoftransit);国际海底的开发(一般用代号“区域”—“Area”);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Protectionandpreservationofthemarineenvironment);海洋科学研究(Marinescientificresearch);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Developmentandtransferofmarinetechnology);争端的解决(Settlementofdisputes)等。9个附件:高度洄游鱼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企业部;调解;国际海洋法庭规约;仲裁;特别仲裁;国际组织的参加等。另有一个会议的最后文件。二、内海与港口制度1、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指领海宽度起算的基线。事实上,该基线也是各种不同海域宽度的起算的基线。不同性质海域平面示意图陆地内海内海内海领海基线12海里24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公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有关海域剖面的术语各沿海国可按其岸形特征,确定其领海基线。主要有:1、正常基线以最低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适用于海岸线较平坦。原美、英等国都采用此基线。2、直线基线将海岸外的相邻岛屿或陆地尖端作为基点,用直线相连的线。适用于岸线曲折或多岛屿。中国、挪威等多数国家都采用此基线。3、混合基线将正常基线和和交替使用。日本采用此基线。4、特殊基线由于历史等原因而确定的基线。如菲律宾以经纬度划定其基线。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为“内海”“内水”向海一侧一定宽度的海域为“领海”。可见,领海基线既是领海宽度起算基线,又是内海和领海的分界线。2、内海的法律地位内海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同国家陆地领土一样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控制。任何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批准不得驶入。任何外国船舶经沿海国批准后,进入其内海,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法规和制度,处于沿海国的领土主权管辖之下。一旦违反沿海国的法规,由沿海国按其规定予以惩处。3、内海的渔业管理和港口制度(1)内海的渔业管理根据上述任何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批准不得驶入的规定,任何外国渔船不允许在沿海国的内海从事捕鱼活动。否则沿海国有权按其侵犯国家主权的法律规定予以严厉的惩处。一般是可没收渔船、渔具、渔获物,处以必要的罚金,以及对船长等予以刑事诉讼等。(2)港口制度沿海国有权选择一些港口对外开放,并制定外国船舶进出港口的规章制度。也有权取消某一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外国船舶(包括渔船)一旦因遇难、遇险或送伤病员等,需要驶入有关国家港湾避难,抢险等,或进入对方内海,同样需经沿海国同意。应急时可边航行边申请,并遵守其港口制度。港口制度和港湾避难的注意事项主要是∶1、进港前必须按规定向对方国家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批准才能驶入。2、因急避难,一般经申请批准后,应按对方指定的锚地锚泊,不进入港口。锚泊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转移锚地。如因风浪过大,确有困难,应向对方请求调整锚地,经批准同意后才能移泊指定的泊位。3、如需进港,必须接受对方引水,并按港区规定,遵守有关航道、航速、悬挂旗帜、信号等规定。4、进港后应向航行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接受对方的港务监督、卫生、海关、移民等方面的检查。5、在港湾避风时,船舶之间不得相靠,不得转移任何物品、上下货物和人员。6、在港湾避风时,应注意对方的有关设施,让开航道。7、在港内和港湾都应保护港区水域环境,防止污染,包括禁止排放生活污物、油料和其他废物的倾倒等。8、离港前,应向对方报告,并接受对方的检查。即使在港湾指定锚地避风或进港时,虽未经检查,但在离港前也应向对方报告离港时间。渔船进入沿海国内海或进入对方港口或港湾避风时应注意的是,不准移动渔具,拖网渔具应将网板、纲索和网具分离,并困扎起来。光诱鱿钓作业,不得开启集鱼灯、运转钓机等。否则,沿海国有权按其从事捕鱼活动的法律规定予以惩处。总之,进出对方港口或港湾都必须遵守对方的各项规定。三、领海和毗邻区领海是位于一国领海基线向海方向一侧,并具有一定宽度的长带状海域。1、领海宽度根据《公约》的规定,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l2海里。中国、日本、俄罗斯、韩国、朝鲜等国家的领海宽度都是12海里。但在地中海、波罗的海等有关国家领海宽度小于12海里,有的因历史原因,最大达200海里,如秘鲁等。2、领海的法律地位根据《公约》的规定,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覆水域外,还“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也就是国家主权和其管辖,不仅在领海的整个水域,还包括领海上面的天空及其海底和海底以下的底土。沿海国行使领海主权时应受《公约》和其他国际规则的制约。3、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考虑到海上航行安全、选择安全和经济航线、进出对方国家港口等,需要通过沿海国领海。《公约》对领海作出专门规定,即任何外国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沿海国的领海的权利,即“无害通过权(rightofinnocentpassage)”。“通过”(passage)∶是指船舶“持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是“指外国船舶在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12项活动中任何一项活动的,都应视其通过为损害了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以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以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违反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4、沿海国可根据《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包括有养护海洋生物资源、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5、领海的渔业管理根据国家领海主权和领海无害通过的规定,任何外国渔船不允许擅自进入领海从事任何捕鱼活动,包括不准过驳鱼货,上下人员,否则,沿海国有权视为刑事犯罪,可逮捕被认为犯法人员,扣押渔船必要时可采用武力。6、毗连区(1)毗连区的宽度根据《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也就是领海外界线向海方向12海里宽度。陆地内海内海内海领海基线12海里24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公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2)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有权行使必要的管制是: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二是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是根据沿海国是否在毗邻领海外设置专属经济区而定的。当沿海国家未宣布专属经济区,则其毗连区为公海性质。三是毗连区的渔业管理根据上述的规定,外国渔船在沿海国毗连区同样不能从事捕鱼活动、上下鱼货和人员等。否则,沿海国有权加以惩罚。四、群岛国与群岛水域1、岛屿、群岛和群岛国的定义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如印尼、太平洋岛国等。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1)群岛水域的确定群岛国可将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用直线连接成群岛基线。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其长度、走向、以及群岛水域内的陆地与水域面积之比等在《公约》中都有规定。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群岛基线200海里2412公海群岛海道通过权范围3、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根据《公约》的规定,群岛水域法律地位是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不论其深度或距岸的远近)、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但在群岛水域仍可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4、群岛水域的航道通行权和无害通过权(1)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