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发展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第三节:国际损害责任第四节:国际责任的免除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第六节:国际罪行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发展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指国际法主体对其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特征1、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与国际法主体相同;2、责任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3、是依据国际法律制度而产生的强行性质的责任。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发展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1、主体发生了变化2、责任的范围的变化3、责任的根据的扩大从近代国际法只确认国家是国际法主体,扩充到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而且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责任法中将个人做为责任主体近代多限于对外国人的待遇方面,现代扩展到一切不法行为及国际罪行近代强调过失责任,即在行为要件上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但现代国际法又将无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一、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当行为)的含义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一般不法行为:一般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国际罪行: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整个国际社会认为该行为构成一种罪行。二、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可归因于国家面成为国家行为客观要件国家实施了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私人的不法行为的防止及制止叛乱团体第三节:国际损害责任一、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后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特征:1、活动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进行,但危害具有跨国性2、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3、其活动本身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是合法行为;4、主要是以赔偿作为责任的承担形式。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发展与适用范围(一)国际损害责任的发展1、产生于二战后的条约和国际法实践如《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公约》、《关于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等;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但至今未能通过。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发展与适用范围(二)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分歧:1、包括经济和社会领域活动,如贸易禁运、限制性商业活动等;2、仅限于有关自然环境利用所造成的跨界有形后果,与领土有关的活动。第三节:国际损害责任三、国际损害责任的归属和赔偿原则(一)归属上采取属地原则(二)赔偿原则应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当,惩罚性赔偿尚未得到国际实践的接受。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一、国际不当行为的免除根本在于其行为的不法性免除,实践中认为基于以下原因可使行为的不法性免除:同意对抗措施危难与紧急状态受害主体以有效形式表示同意另一方不履行国际义务的行为:要求:(1)合法性;(2)自愿性;(3)有效性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1)采用之前,谈判协商;(2)目的以促使对方停止侵害;(3)范围与程度与加害行为相当;(4)不得违反强行法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主要是基于时效、暴乱、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1、限制主权——是最严厉的形式,对二战后对德国、日本的限制2、恢复原状——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的状况3、赔偿——限度无统一规则,但对惩罚性赔偿未能获得普遍的接受。美国对华支付驻南使馆被炸赔偿日本对侵华战争的赔偿问题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4、其他形式,如道歉、停止不法行为、补偿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形式1、国家专属责任下(1)赔偿(2)恢复原状2、由经营者与国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营运人保险额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国家应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第六节:国际罪行一、国际罪行是指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被认为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利益至关重要,以致于整个国际社会认为违背该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则构成国际罪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第六节:国际罪行二、关于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的争论否定国家刑事责任国家有主权,抽象实体,个人仅执行国家政策国家应承担责任,个人不承担肯定国家刑事责任二者都应承担责任,个人不是孤立的,代表国家机关第六节:国际罪行三、实践(一)二战前《凡尔塞和约》规定对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及其主要将领进行审判(二)二战后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军事法庭宪章第六节:国际罪行纽伦堡原则(NurembergPrinciple)节录: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个人应承担责任;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