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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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讲什么又是企业?还有什么是合伙呢?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呢什么是公司?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呢?举几个公司的例子?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公司”一词之由来汉语中:·公--公共、无私·司--主持、管理·公司--众人无私地从事和处理其共同事务。英语中:公司—CompanyCorporation法人团体的意思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公司法第2、3条)2、特征:①.营利性:目的在于营利,连续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②.社团性:人的集合体,是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的组合。例外一人公司•③.法人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⑴独立名称•⑵独立意思机关•⑶独立财产:注意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自己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④.合法性:指公司的设立须依法设立法人的分类:法人公法人私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公司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基金会二、公司分类:•1、按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两合公司•①无限公司: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赔偿责任。•②有限公司:由一定的股东组成,股东只对公司负一定的出资义务而对公司债务不负任何直接责任的公司。③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所持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2、依公司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3、依公司之间的控制和支配关系:母公司、子公司4、依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总(本)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对称,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5、依公司的国籍关系: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三、公司与企业•企业: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按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划分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包括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包括按照有无涉外因素划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公司与企业(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企业类型地位内资企业现代企业公司有限公司一般(2—50人)法人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合伙合伙企业非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传统企业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定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资企业(股权型)法人合作企业(契约型)不定外资独资企业不定四、公司法概述•1、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公司关系,即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公司对内和对外关系。(1)内部财产关系(2)内部组织管理关系(3)外部财产关系(4)外部组织管理关系2、特征①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以组织法主。②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以实体法主。③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以强制性规范为主。④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本质上属于国内法。3、公司法的立法宗旨①.保护公司本身利益②.保护股东的利益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的地位宪法公法刑法行政法民法通则法律合同法民法物权法私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法:公司、票据、海商、保险五、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①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员负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③有限责任原则的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股东平等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3、公司自治原则:4、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5、权力制衡原则:典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由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机构即董事会和监督机构即监事会三部分组成。六、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1、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①萌芽时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②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立法•③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立法•④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立法•⑤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立法•2、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①解放前②改革开放前•③公司法的制定与修改刘某是个体商人,与另外2个个体商人一起创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2万,每个股东出资4万。后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刘某所有个人商业,价格为248万。支付给刘某的不是现金,而是148万股份和100万债权。于是,刘某拥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占95%。其他2股东只拥有5%。公司经营不善,终于解散。经过清算,公司还有资产115万元,债务总共215万元,其中有刘某100万元债,其他债权人115万元。清算时,刘某说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司创立前与后无变化,刘某拥有公司的绝大部分的股份,就是刘某的私人企业。刘某即公司,公司即刘某,二者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刘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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