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李俊文主要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政策规定•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方法•三、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法综述•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依据和思路•五、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结构及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政策规定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方案几个问题的说明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定主要有4条。–即是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其他条款中也有涉及到“方案”的作用、执行、监督等问题。–对于承担编制“方案”业务的资质单位来讲,主要是按照这4条的规定,做好“方案”编制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新立采矿权申请来说,“方案”的编制时间是在申请办理采矿证之前。开发利用方案之后。–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提交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评审表。–“方案”审查权限依据采矿证发证权限确定,报国土资源部发证的,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组织审查。不设下一级主管部门预审环节。–对于生产矿山的“方案”编制问题,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另有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这里规定了“方案”的内容,但不是“方案”的提纲。–在编写“方案”时,按照编制规范(DZ/T223-2009)执行。–第(七)项“保证金承诺书”或者是保证金缴存凭证,由矿山企业提供。在装订方案时,与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报告主要编写人培训证书一起,装订在方案报告文本中。–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或缴存凭证应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到采矿的建设项目,今后只编“方案”,在申请采矿权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不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关于矿区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和原生地质灾害的评估等内容,纳入“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估单位仍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已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在编制“方案”时对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部分”适当简化。但必须按规范要求,补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内容,仍按“方案”审查要求报批。•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资质三类中任一资质的,即可承担“方案”编制任务。但甲、乙、丙级资质可承担业务的区别,执行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规定。–由于“方案”内容涵盖了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所以“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必须由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持勘查、设计资质而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方案”时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方案”编制不符合要求的,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并及时报送审查单位。•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在“方案”重新编制时,只针对变更的特点,对原方案进行相应修改即可。–修改后的“方案”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审查程序相对简单。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对“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做了具体的规定。–“方案”的编制。–“方案”的审查。–监督管理。•“方案”的编制——时间要求–新立采矿权申请的“方案”编制,自44号令施行之日起执行,即2009年5月1日。–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方案”应在44号令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补编,并报发证机关机关审查。–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可仍按原程序继续办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应补编“方案”并报发证机关审查。•“方案”的编制——资质等级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发证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发证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丙级以上资质。–“方案”中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必须由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只有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评估内容时,不得委托低于上述资质要求的单位。•“方案”的编制——技术规范要求–“方案”编制执行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矿产,按照DZ/T223-2009附录I,编制“方案报告表”即可。•“方案”的审查–“方案”审查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实行分级审查。报部审查的,不设省厅预审环节。直接报送到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审查申请人是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不是编制单位。“方案”送审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负责。–送审要件:1.审查申请登记表1份(矿山企业盖章)2.“方案”报告文本(或表)及附图(7-10套)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主要编写人培训证书(装订在报告文本中)4.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或缴存证明(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盖章认可,装订在报告文本中)•“方案”的审查–“方案”审查分为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两个环节。–专家对“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主管部门对专家结论进行审核。–审查最后结论是主管部门盖章的“方案”评审表。•“方案”的审查报国土资源部的“方案”审查程序由矿山企业报送至“方案”编制完成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组织审查单位通知企业及编制单位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单位修改返回至组织审查单位主审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签署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进入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审查不通过继续修改送达申请人方案几个相关问题的说明•1.“方案”年限的确定–对于有采矿许可证的,“方案”编制的年限是采矿证的年限。–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超过10年的,“方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不足10年的,只编一次就可以。–对于申请办理采矿证的,“方案”的年限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年限确定。•2.采矿权发证权限变化的情况–对于原采矿证是省厅发证的,由于扩大开采规模、外资注入等原因,需要到国土资源部发证的。原来的“方案”已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修订后的“方案”按照新的发证权限,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查。•3.“方案”中的资金概算与收取保证金的关系–“方案”概算只是保证金收取的参考依据之一。保证金具体收取的金额依据各省确定的收取标准计算。–目前的计算标准基本上是依据开采矿种、矿区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证年限等,采取不同的系数,依据公式计算。–如果大部分情况下保证金收取的金额都比“方案”的概算标准低很多,那么就要修改保证金计算的标准。•4.“方案”中的治理工程–“方案”是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总体工作安排。–其中的治理工程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工程部署–“方案”中的治理工程部署,不替代实施治理时具体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可能做那么细。–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方案”的实施,是检查企业有没有按照工程部署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5.“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关系–实质是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两项工作的关系–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矿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目标是从地质环境角度,使矿山达到地质环境的稳定(消除不稳定的地质体,如消除灾害隐患,含水层修复,边坡维护等)–土地复垦主要是从土地利用价值的角度,使废弃、破坏的土地恢复土地利用价值。–必须通过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使矿区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状态后,再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矿区土地复垦。–两项工作在国土资源部的管理部门不一样,报部审查的“方案”,两个“方案”分开编写,执行各自的标准。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方法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含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类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方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矿床及其邻近地区,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和现象,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是以岩石圈为依托,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其地球表面和岩石圈的自然平衡状态被不断改变着,也是一个地质环境问题较多、地质灾害较突出的环境系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指矿业活动(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演变、破坏和污染的现象及其过程(包括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含义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影响结果,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归为四大类:一是矿山地质灾害,二是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三是矿区地形地貌景观(土地、植被)破坏,四是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类•1、矿山地质灾害矿业开发强烈影响和改变着矿区地质环境条件,引发地质灾害。根据地质灾害成因,可分为:井工开采、露天开采、矿坑疏干排水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开采沉陷、岩溶塌陷)、地裂缝、不稳定边坡等;固体废弃物堆积引起的崩塌、泥(渣)石流、不稳定边坡等。矿山地质灾害往往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威胁,并严重影响着生态环境,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和资源破坏。•2、地形地貌景观(土地、植被)破坏地下开采矿山对土地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固体废弃物堆放占用或毁损土地,滑坡、崩塌、泥石流对土地(植被)的破坏。露采矿山主要是采矿场、排土场对土地(植被)的占用和破坏。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特别是露天开采,还破坏了许多景观资源、地质遗迹等,特别是沿路开采的许多小建材厂,对景观资源破坏非常严重。地下的开采沉陷也直接或间接威胁着名胜古迹。•3、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采矿活动对水资源的破坏包括地下水资源浪费、区域地下含水层破坏等物理破坏,其中地下开采对地下水资源影响最大。矿山在建矿、采矿过程中的强制性抽排地下水以及采空区上部塌陷开裂使地下水、地表水渗漏,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径排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泉流量下降甚至干枯,地表水流量减少或断流,破坏了矿区的生态平衡,引起矿区水源破坏,供水紧张。•4、矿区水土环境污染采矿形成的矿坑水等多就近向沟谷、河流排放,以及采矿废石、煤矸石、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构成了矿区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源。最为常见的是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将大量矿坑水和采选废水直接排放到矿区周边的河流、沟渠或池塘,使矿区地表水体受到污染;由于河流变成了矿山废水的排泄通道,使得河道两侧浅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此外,含有害化学元素的废渣,因降雨浸润,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耕地,造成地方病源。废石、尾砂及粉尘的长期堆放,在空气、水、温度等风化作用下,进行了风化分解,促使很多有害元素的化合物进入地表及地下水中,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