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2节 黑格尔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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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第2节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一、生平与著作•1、生平:•黑格尔(1770—1831)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他对德国资产阶级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黑格尔青年时代恰逢法国大革命,J.卢梭的思想对他产生了极大影响,他被法国革命崇尚的自由精神深深打动。•他反对封建专制和民族分裂,渴望德国在政治上实现统一,把德意志民族的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联系起来,并把立宪玫治制度视之为理想的国家制度。•1815年拿破仑战争的失败、欧洲封建势力的复辟,使他的政治态度发生变化,放弃了激进的政治主张,开始赞颂现存的普鲁士王国,主张以此为基础而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黑格尔晚年对普鲁士王国表现出忠顺态度,但对法国革命始终持有好评,对德国保守派——历史法学派持反对态度。•(二)著作:•黑格尔一生撰有大量政治论著,生前发表的有《评1815年和1816年符腾堡王国等级议会的讨论》(1817)、•《法哲学原理》(1821)、•《论英国改革法案》(1831)。•后人编辑出版的有《德国法制》(1893)、•《黑格尔政治和法哲学著作》(1913)等。•他在柏林大学的讲稿死后被整理为《哲学史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和《宗教哲学讲演录》。•(三)名言:•“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对现实的抽象就是对现实的毁灭。”•“方法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运伟大之思者,必行伟大之迷途。”•“目标有价值,生活才有价值。”•“只有那些永远躺在坑里从不仰望高空的人,才不会掉进坑里。”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黑格尔的法哲学分为三个环节:•1、法或抽象法(抽象权利):它是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这里将的外物就是私有财产。黑格尔指出,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2、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主要阐明的是个人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评价标准。•3、伦理: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实现性。•它本身也经历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而在国际阶段黑格尔表达了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国家的本质和职能、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国家制度问题、国家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它们构成了黑格尔“法的体系”。•在伦理阶段,黑格尔集中阐述了他关于社会政治关系、组织和制度的思想。伦理部分也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它们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或三种表现形式。•家庭是一种建立在狭义利他主义基础之上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基础则是:个人以自我利益为基础而与他人产生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思想不应该建立在狭义的个人私利的基础之上,以私利为基础就不可能号召人民武装起来保护国家。黑格尔断定国家是建立在一般利他主义基础之上的,因此国家是对家庭与社会构成因素的扬弃。•在此,黑格尔将他的辩证法运用到了从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转化之中,这一转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是对前一阶段的扬弃。三、黑格尔法治思想•(一)黑格尔的法治思想。•1、肯定立法的重要性。•“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首先必须获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黑格尔区分法和法律,法是“应有”领域,法律是“现有”概念。•黑格尔反对用习惯代替法律,他说,“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制定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他极力主张一个文明民族应当自己编纂法典,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2、立法要结合各国具体国情。•“作为民族精神的国家构成贯穿于国内一切关系的法律,同时也构成国内民众的风尚和意识,因此,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总是取决于该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和形成;民族的自我意识包含着民族的主观自由,因而也包含着国家制度的现实性”。•3、立法要与时俱进。•“要求一部完备的法典,即看来绝对完整而勿须作进一步规定的法典——这种要求主要是德国人犯的毛病,——以及借法典不可能修订的那么完整为理由,就主张不该让所谓不完整的东西产生,即不该让它达到现实,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基因于对象私法那样的、有限对象的本性的一种误解,其实,所谓私法的完整性只是永久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4、成文法要公示。•黑格尔强调,“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法与自由有关,是对人最神圣可贵的东西,如果要对人发生拘束力,人本身就必须知道它。”•5、审判公开。•黑格尔认为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因此审判必须公开。“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6、司法独立。•黑格尔指出,在近代,国王必须承认法院就私人事件对他自身有管辖权,国王败诉,“事属常见”。这与中国古代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一致的。•他认为司法应该独立于王权,“司法应该视为既是公共权力的义务,又是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以个人授权与某一权力机关那种任性为根据的。”•司法不应该受到其他权力的影响和限制。•(二)黑格尔法治思想的局限性•首先,他否定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地位。•其次,黑格尔关于法的概念的阐述,尤其是“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的分析中,把法看作是以主体的自由意志为规定性的,具有浓郁的客观唯心主义色彩。•再次,他把立法权或议会设计为三个等级:•(1)贵族地主等级,即实体性的等级;•(2)普遍等级,即行政官吏的代表;•(3)私人等级,即工商业的代表。•他虽然重视立法和立法权,但是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特别重视第一等级,根本反对政府相对立的党派,还反对人民群众、轻视舆论的力量,并“崇拜”脱离了群众的“伟大人物”或“天才英雄”。四、“自由即意志的根本规定”•1、黑格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基本观点。•“个人自由表现在对普遍事务有其自己所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能够有机会予以表达。这种自由主要表现为公共舆论。公共舆论是人们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一种方式。”•“公共舆论在本质上要求言论自由。这种言论自由既包括口头语言表达的自由,也包括公开发表文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世界的一种原则。”•“它主张每个人对其所承认的东西有权利进行讨论和审议。如果人们能自由地发表意见,他们的主观性就得到了满足。”•“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质的根本规定一样,……重量构成物体,而且就是物体。说到自由和意志也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2、黑格尔自由的内在规定性:•(1)自由是根据对必然的认识而行动,自由的主体通过设定目标而合乎客观,从而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2)自由是理性存在与感性存在的统一,是理性驾驭冲动、情欲、倾向等自然感情所要求的和谐。•(3)自由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自由的主体希求它物,又它物的限制中前进。•(4)自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自由即坚持自身的普遍性也贯穿渗入丰富的特殊性。•3、黑格尔对天赋自由的批判:•(1)天赋自由的思想把自由同习俗、法律和政府分开,是错误的;法律、政府和自由是天然相关的。•(2)所谓自由的自然状态不过是虚伪的,从政治和道德上来看,不过是无政府状态;它不是自由,而是暴政。•(3)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和顺应,个人没有重新选择的权利。五、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1、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第一,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市民社会则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它是伦理精神直接统一的丧失、分解和伦理的具体展开。它维护市民社会成员的具体的、特殊的利益,并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基础。•第二,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这些具体的人,既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他们为了保护各自的所有权和人身自由而形成一个联合体。•第三,市民社会的基本环节。•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它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其中,“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司法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的第三个环节。•2、市民社会的特征•(1)在市民社会里,普遍性还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形式的普遍性或“共同性”。市民社会中种种性质的普遍物就是自发地支配个人经济活动的经济规律,人们出于相需相求和通过劳动分工而结成的经济联系之网,普遍的和有财产权以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公共权力,以私人福利为基础的公共福利等。•(2)社会结合是以私人利益为基础和最终目的,社会整体和它的公共权力以保护特殊性即私有财产权、私人福利和个人的主观自由为职责。•(3)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与社会整体只有外在的联系,或“相对的统一”,而没有真正内在的统一。•3、市民社会的地位。•黑格尔充分肯定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认为它是比古代社会更高级的社会给合形式。但市民社会不会理想化、永恒化,它仅仅是一个中介的环节,它必将被更高级的阶段即国家所取代。六、黑格尔的国家观•黑格尔的国家观继承和发展了I.康德、J.G.费希特以来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他用哲学的思辨揭示国家的本质,反对17、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从国家的外部特征解释国家的本质,认为国家不是契约的任意产物。•他的国家概念指的不是现存的国家制度,而是精神的国家理念。他认为现实的国家只是国家理念的表现。国家的本质在于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1、国家是黑格尔格哲学的核心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国家是最高级的伦理形式,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合题,它象家庭那样统一,但却是更高级形式的统一,因为它把市民社会的主观特殊原则综合进来了。•《历史哲学》里说“国家是现实存在的实现了的道德生活”,人具有的全部精神现实性,都是通过国家才具有的。•2、“国家是客观精神”,是绝对的客观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国家是道德理念的现实——即作为显现可见的、自己明白的实体性意志的道德精神;这道德精神思索自身并知道自身,在它所知的限度内完成它所知的。”国家是自在、向自的理性者。•3、国家在尘世间的一切事物中是最神圣的。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是目的,不是手段。国家是“地上的精神”,是神圣无比的。•个人、普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集团只是国家这个整体中的一些环节。个人必须服从国家,为国家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黑格尔崇拜国家,神化国家的思想,反映出一种要求结束分裂,实现国家统一的迫切愿望,但也产生了—定的消极影响。•4、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书上分别从时间层面、职能层面和逻辑层面论及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见书P212-213)七、黑格尔王权之上的君主立宪制•在国家制度方面,黑格尔认为世袭君主制是国家制度的顶峰,王权是普遍利益的最高代表,国王拥有最后的主观决断权。但他主张限制王权,认为三权只是政治国家统一意志的象征,只能依法签署议会通过的决议。•1、基本内容:•(1)君主立宪制度是适合时代精神的国家制度,是合乎理性的国家制度。•(2)君主立宪制度必须实现权力的划分。国家权力应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行政权是将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王权是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3)王权即国家主权。主权代表国家整体的统一。主权所代表的统一的围家人格只有体现在君主身上才是现实的。君主的意志和决断是没有根据的,君主也不是选举产生的,这正是君主的伟大之处。•(4)行政权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即贯彻和维护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它直接与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发生接触,代表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和监督,构成王权与人民之间的中介。•(5)立法权的职责是对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及决定具有普遍性内容的国内事务。立法权无权确立国家制度。•2、评价•(1)这一主张是对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一种倒退。这种偏重于国王权力的君主立宪制主张,表明了黑格尔政治立场的保守性。•(2)这一主张是立足于德国现实的。德国当时不存在实现民主共和国的条件,主要政治任务是实现国家统一,以强有力的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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