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剪发风波五年级(2)班学生小岩头上的一束长发一直是佟老师心头的一块病。据说小岩的长发是受父之命从出生就开始刻意留的。小岩的发型整体上看是小平头,唯独后脑勺垂下一束过肩的长发。这样的发型虽然可爱,但在学生当中却显得太扎眼了,也违反了学校关于男生一律留小平头的规定。为此,佟老师没少找过小岩的家长。可是,对于她的苦口婆心乃至义正辞严的劝说,小岩的家长总是一句话:“留长发是我们祖上流传下来的规矩,肯定是不能破的,再说留长发碍着谁了?”周一课间操的时候,校长告诉佟老师,市里要派人到学校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可能随机找学生谈话。为了维护学校的形象,校长请佟老师一定要让小岩剪去长发。随后,佟老师给小岩的父亲打了几次电话,催促他务必于本周四之前将小岩的长发剪去。周五早自习课上,佟老师发现小岩仍留着长发。她二话没说,叫来两名男老师,其中一人控制住小岩,另一人用剪刀强行将小岩的长发剪去。当天中午放学后不久,小岩的父亲带着几个人气势汹汹地来到学校,要求佟老师“给个说法”,并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后来在当地教育委员会的协调下,学校承认强行剪发的做法不妥,向小岩的父母表达了歉意,并支付了经济补偿五千元。“剪发风波”才得以平息。讨论:1、小岩的发型是否合适?2、佟老师是否有权要求小岩剪发?3、佟老师强制给小岩剪发有何不妥?4、学校是否应该给小岩赔偿?5、学校能不能开除小岩?6、假如你遇到这样的学生,有什么好办法?第八章政策法规是小学班队工作的法律依据一、小学班队工作需要遵循哪些政策法规法律:《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政策:《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教基〔2004〕10号《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未成年人法学》一书中提出,学生拥有18种权利: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老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订阅等。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纪校规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人的真实照片。5.名誉权:未成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独立财产权:应该明确的是,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有的教师在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弄其他物品时,采取了没收的做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对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得到及时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10.民事活动代理权: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由于其一切民事行为都需要监护人代为执行,因为,对于未成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购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休息、娱乐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另外,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于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一些庆典活动等,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等,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给予撤销或剥夺。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未成人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权。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受到公平评价的权利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儿童权利的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管所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中小学班主任规定》关于班主任的职责与任务的规定第八条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九条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二条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二、着力抓好中小学校这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主阵地三、充分发挥家庭、家长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第一课堂、第一任老师的作用四、积极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五、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为什么小学班主任要重视政策法规的学习?政策法规的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三、小学班队工作中常见的违规(法)现象1、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保护权)(1)体罚与变相体罚(主动伤害)(2)未尽保护责任的侵权(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