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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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示例1: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公司构成一国的常设机构,为非居民纳税人。乙国甲国B分公司营业利润在乙国缴纳所得A公司在甲国缴纳所得税时要将B公司的营业利润计算在内,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类似种类的税。示例2:甲国居民纳税人的母公司在一国设有一个子公司,自公司构成乙国的居民纳税人。乙国甲国子公司的所得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然后向母公司分配股息母公司收取的股息在甲国也要纳税,因此子公司的所得被征两次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乙国甲国乙国:100*20%=20(万)A公司向甲国缴纳:300*35%-20=85(万)甲国放弃的税收:105-85=20(万)35%20%如果乙国给与免税A公司向甲国缴纳:300*35%=105(万)乙国的税收优惠成了甲国的税收利益。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为300万,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200万,来自乙国的所得100万。乙国甲国乙国:100*20%=20(万)A公司向甲国缴纳:300*35%-20=85(万)甲国放弃的税收:105-85=20(万)35%20%如果乙国给与免税…A公司向甲国缴纳:300*35%-20=85(万)称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民国)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给与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①税收饶让是以税收抵免为基础和前提的一项特殊抵免制度。②税收饶让抵免是一项国家间的措施,是缔约国之间意志妥协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③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或经济性双重征税,而是居民国配合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其能够真正产生实际的政策效果。④在具体实施中,税收饶让抵免和一般税收抵免也存在较大的差别。税收饶让制度的特点:皇家委员会于1953年向议会提交报告,首先提出对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优惠实施饶让抵免,旨在“通过税收政策促进英国对外投资”。该提议经过议会的多次辩论终于在1961年获得批准并形成立法。在1957年提出实施饶让抵免的主张,但遭到参议院的激励反对,最终没有被美国采纳。在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亚洲和拉美的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发展,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面临着资金短缺、基础设施不完善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投资环境的劣势。为了弥补投资环境的不足,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国外资金和现金技术。税收饶让抵免最先由西方发达国家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并首先倡导的。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传统贸易和投资壁垒的组件降低和消除,发达国家质疑实行税收饶让的作用和意义。1997年,OECD发布一份关于税收饶让抵免制度的报告,该报告表达了发达国家的疑虑:①税收饶让容易被纳税人滥用,借此避税。②原先世界各国存在发达的资本输出国和发展中的资本输入国的划分,但现在这两类国家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③税收饶让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尽管有质疑的声音,但税收饶让现在依然受到发展中国家拥戴,税收饶让往往成为发达国家的谈判的“筹码”,在给与饶让以促进本国对外投资的同时,也换来较低的限制税率。乙国甲国甲国往往是资本的输出国,也是居住国,对A公司境内外的所得征税。乙国是资本的输入国,也是来源地国,对A公司来源于境内(通过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乙国希望吸入更多的外资,所以给与A公司某些所得免税的优惠,他希望甲国可以给予“税收饶让”…甲国允许给予,作为条件交换,他希望可以获得较低的投资所得预提税税率。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谈判解决…国际上的税收饶让抵免实际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税的减免予以税收饶让抵免。中法税收协定②对营业所得的减免税给予税收饶让③对税收协定缔结以后,来源地国政府依据国内税法规定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所作出的减免税,经缔约国双方一致同意,给予饶让抵免。二、从属于联合王国关于在联合王国以外地区缴纳的税收,在联合王国税收中抵免扣除的法律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不应影响下列的一般原则):(一)按照本协定,根据中国的法律,对来源于中国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不论是直接缴纳或扣缴的中国税收(不包括在股息情况下,对从支付股息中利润缴纳的税收),应允许在根据中国税收计算的同一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计算的联合王国税收中抵免。三、本条第二款中,“缴纳的中国税收”一语,应视为包括任何年度可能缴纳的,但按照以下中国法律规定给予免税、减税的中国税收数额……(二)在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联合王国居民公司股息……=vGd0hlTc9qiaK1ZSPjkM56hUQT4oVmsHtzxPUFBUetQRwBdmiJrxK6jV4VwO17_BTB8PIB2uT82Sz7vI524DRFBUNkwSNC45bKstMrTiOUuP68eZfF_5ZsSrmlIib60g&w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issp=1&f=8&ie=utf-8&tn=baiduhome_pg&inputT=5659二、根据英国对境外所缴纳税收予以抵免的法律规定,或对发生在境外的股息免税的法律规定:(一)来源于中国的利润、所得或应征财产收益,根据中国法律并依照本协定在中国缴纳的税收,不论是直接缴纳还是扣缴(不包括所得为股息的情况下,就据以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税收),应允许从根据据以计算中国税收的利润、所得或应征财产收益计算的英国税收数额中抵免;(二)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英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符合英国法律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在英国免税;(三)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英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因未满足英国法律规定的免税条件)不能依据上述第(二)项免税,在英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10%投票权的情况下,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就其据以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中国税收;(四)在本款中,英国居民所拥有的、根据本协定可在中国纳税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应被视为来源于中国。税收饶让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数量单方给予日本、英国、丹麦、新加坡、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科威特、阿联酋9双方给予马来西亚、泰国、意大利、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韩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越南、牙买加、南斯拉夫、马其顿、葡萄牙、塞舌尔、古巴阿曼、突尼斯、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摩洛哥、文莱、沙特阿拉伯、波黑、尼泊尔、埃塞俄比亚27截止至2013年8月,中国已经先后和99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生效的有96个。除此以外还与香港和澳门签署双重征税安排,其中36个协定包括了税收饶让条款。2008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颁行,我国在税收饶让方面的规则也开始统一,不在区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待遇。目前关于税收饶让主要有以下两个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本条对此进行了重申。居民企业从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对方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六)。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甲国中国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甲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甲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B公司在甲国第一年所得免税利润2000万所缴纳的税额包括按照该缔约国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所缴纳的甲国税收应包括相当于所放弃的甲国税收的数额。计算如下:甲国中国利润2000万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B公司的免税额=2000×20%=400万元,应计算为由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在甲国免税的部分视同在甲国缴纳参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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