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活十分贴近的法—婚姻法制作人:王冬媛教案首页授课课题:婚姻法和共有授课班级:17学前1,2,机电,数控,空港授课时间:2017.10.1710.1810.23授课进度:11,12授课节次:1,23,45,61,21,2缺席号:课堂类型:讲解教具:多媒体教学目的:了解结婚的必备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教学重点:结婚的必备条件和共同共有的法律概念教学难点:关于离婚时财产子女处理问题•2020/1/27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家庭关系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婚姻关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2014年,我国许多省份进行了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改变为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更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可生二胎。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全面二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结婚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结婚的条件达到法定的婚龄2符合一夫一妻制3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结婚的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指定传染病像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或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疾病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结婚条件3.登记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二)结婚的法定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1.婚约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对其余的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予以解除。(三)婚约和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认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同居之日发生在1994年2月以前。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缺少以上某一条件,均为非法同居。1.定义:2.关于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事实婚姻:按婚姻法执行。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要求处理财产。同居的子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抚养到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例张力(男)与王华(女)从1994年5月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23周岁,王华为21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1995年1月,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问题1.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2.王华能否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1)二者是非法同居。(2)张力的遗产王华不能继承,但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1.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登记的婚姻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赵某(女)与万某1999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2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03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2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的20万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03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由于是受到胁迫,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理分析夫妻共有财产与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基于配偶身份,只要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有效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然视为当事人共同所有,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和智力;而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则应体现付出同等劳动和智力的特点,如果是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的劳动、智力以及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应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或共同购置的财产,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赵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双方所居住房屋为万某个人财产,赵某无权要求分割。遂判决撤销了赵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驳回了赵某请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一)发生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二)请求期间不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受原因条件限制,不受期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有期间的限制,即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表现在使用自己姓名;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抚养教育子女;计划生育等方面。夫妻之间有继承的权利。(一)夫妻关系(1)共有财产: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一方的财产: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方。)四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诉讼程序: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他方不同意离婚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行政程序: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F.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准予离婚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