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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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7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009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2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并向其提供了申请书公开文本。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正式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境)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2.登记应诉3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蒙太尔农场、大威康地、科氏食品有限公司、好食品有限公司、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佩科食品有限公司、瑞发德农场之家、福斯特家禽农场、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凯斯农场有限公司、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克拉斯顿禽肉农场、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迈特食品有限公司、B&B家禽有限公司、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乔治股份有限公司、格柏家禽有限公司、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佩塔卢马并购公司以及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3.企业抽样由于应诉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选取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作为备选公司进行倾销调查。44.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9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向抽样选取公司和备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原始答卷期间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桑德森农场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应诉公司递交的调查问卷的答卷。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此期间,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提交补充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不同意给予企业延期。至答卷递交截至之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了上述公司递交的补充问卷答卷。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相关利害关系方机会发表评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立案事宜发表评论。关于产品范围: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产品5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书》。2009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禽蛋协会有关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的评论意见》。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2009年11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Tyson关于请求确认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的评论意见》。2009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再度请求确认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2009年11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Tyson关于再度请求确认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的评论意见》。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关于抽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抽样事宜发表评论。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9年10月19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倾销调查活动登记申请36份。分别为:国外生产者美国皮尔6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蒙太尔农场、大威康地、科氏食品有限公司、迈特食品有限公司、好食品有限公司、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佩科食品有限公司、瑞发德农场之家、福斯特家禽农场、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凯斯农场有限公司、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克拉斯顿禽肉农场、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B&B家禽有限公司、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乔治股份有限公司、格柏家禽有限公司、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佩塔卢马并购公司、国外生产者和出口商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协会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由商务部和农业部组成的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具体调查工作。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72009年10月20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17份国内生产者答卷,答卷企业分别是: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大象禽业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黑龙江翔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太中慧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经批准延期递交问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外生产者答卷3份,答卷企业分别是: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以及美国皮尔格林公司。调查机关还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代表32家会员企业填写的汇总答卷1份。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0日召开了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及其会员企业就本案背景、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等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8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书》(以下简称《产品范围意见书》)。2009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禽蛋协会有关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的评论意见》。2010年1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关于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2010年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禽蛋协会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6.初裁前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并分别对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的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考察了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分割加工现场、以及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设施,了解了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填写的数据及所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7.公开信息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9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资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一)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ProductsorChickenProducts。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10(二)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质量、规格、鸡种和饲料、生产加工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1、产品质量白羽肉鸡产品质量可以从感官指标、加工精细程度、规格、理化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农残、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检测等)等进行判断。通常客户最关心的项目是肉鸡产品能否达到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初步调查,国内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均须满足各自的食品安全标准,二者在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指标均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内企业提供的客户反馈证据显示,国内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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