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词语言表意模式的现代意义探析我国历代判词语言源远流长,自西周至清代,经几千年漫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它独具特色的语言表意体系。对于判词语言表意模式进行分析探究,揭示其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将会对现代司法、执法语言运用的整体环境以及司法文书制作水平的提升,具有不可替代的借鉴性与楷模性作用。语言无论在何时何地它都是一种载体,判词语言它只能是判词内容表情达意的工具;也就是说,判词语言表意的问题,绝不是单纯的语言本身的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内容的问题。本来嘛,形式与内容就是不可分离割裂的,它们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探讨它们对现代判决书表述水平提升的积极意义,不能拘泥于语言本体的范畴。为叙述方便,本文将“现代意义”简单归纳为三性——人文性、博识性、文学性,分别以唐判、宋判和清判为例论说。一唐代判词语言表意模式的现代意义——以白居易判词为例(-)表意模式唐判均为骈体判,主要有张鷟的《龙筋风髓判》,它是我国古代第一部判词集,白居易收在《白氏长庆集》中的《百道判》,无名氏的《文明判集残卷》,《文苑英华》收录有五十卷一千多道判词。我们选取白居易判词为例,说明唐判的语言表意大体模式。白居易判词语言表意模式,是唐代乃至2后世骈判的范式——它依照骈体文的要求却并不拘泥于这种固化格式;它虽然属于拟判,但却在裁判结果、适用法律之具体准确方面,独树一帜,较之其他骈判自有优长之处;它的语言表意技巧也是它们中的佼佼者,是中国判词语言史上一个阶段性的标志。白判收在《白氏长庆集》第六十六、六十七卷,共一百零一道,故称《百道判》1无论在当时抑或后世都是文人学子借鉴学习的楷模。白氏表意模式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博雅畅晓、句式灵活、注重实用、断语明确。尽管白居易所拟作的骈体判词,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显示制判者运用法律、法理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评判是非曲直的水平,属拟判。但它在当时及后世影响很大,几成礼部、吏部拔萃科考者的范文。可见,白氏判词表意技巧的魅力。当然,这种魅力不仅是语言运用和文史经学综合的知识功力,更是因为他还是一位有鲜明主张(强调法制作用)的法律思想家。骈体判用典是其语言表意的一个必备条件,历来的骈体文章(包括一些判词)都以用典为工,用典的目的常常是为了追求文章语言的典雅、文意的委婉曲隐;而白居易在判词中用典却是为了“据事类义,援古证今”,多方说明事理,以证自己判断的合理合法。所以,他的用典总让后人称道不已。明朝人蒋一葵曾赞许道“白乐天甲乙判凡数十条,案经1因其判词中人名均用甲、乙、丙、丁……命名,又称《甲乙判》。3引史,比喻甚明”(《尧山堂偶隽》卷三)。宋人洪迈评价更高,他说:“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2。人们看重的是他既较多的使事用典,又能用得自然不雕琢、恰切而不堆砌、晓明而不晦涩,这个赞语,是与同代名家张鷟、王维等人判词比较后的一致共识。他的《出妻不伏判》110个字,使用了10个典故;《卖宅奉葬判》110个字,六处用典;《请子荫罪判》,107个字,使用了8个典故,白氏判词的用典数量不逊于唐代任何一个骈判书写者。但是由于他用典恰切,合于案件的事理、情理,畅晓明白,让人读后不觉其多。对偶或四六,是骈判句式的必备条件。白氏既用对句又不完全拘泥于这个限定。他为着内容表达的需要,常常有散句夹杂其中,据有学者统计,白氏判词除了四六句外,“还有十七中其他句式”3。譬如《部下渔色判》(吾著141-142),句式结构是:四字句-五、四字句-六字句-七、四句-五、六句-六、六句。骈中有散,句式灵活,有益于判断是非分析法理,是判词语言表意更切合司法实际。(二)现代意义——人文性白氏判词语言表意模式的现代意义,应该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显著的,当是高扬礼法、推崇道德、悯天怜人的人文精神,这是他的人生观、处世观一个体现。一个源自他的2洪迈《容斋随笔》卷十:《唐书判》。3付兴林《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四期。4法律观念,白居易认为:“治理国家有三个基本的凭藉,即刑、礼、道。三者性质不同,用途各异;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说:‘人之性情,君之土田也。其荒也,则薙(tì剃)之以刑;其嗣也,则莳(shì势)之以礼;其植也,则获之以道。故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始则失道而后礼,中则失礼而后刑,终则修刑以复礼,修礼以复道。’刑的作用,虽然是在丧失了道和礼的情况下才显示出来,但只要修其刑,即刑罚的制定和运用得乎其当,便可以达到恢复礼和道的目的。所谓‘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它们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都是极其明显的”4。另一个则源自他的文学观及其作品创作。提倡“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他以新乐府的倡导者与杰出的实践者,站在同情百姓的立场,运用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写出了大量揭露弊政、抨击权贵、反映人民疾苦的诗歌,他的讽喻诗使“权豪贵近者相目而变色”、使“执政者扼腕”、使“握军要者切齿”,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他在《轻肥》一诗中,运用对比的方法,写出了在宦官们食山珍、饱海味之际,正逢江南因旱情而“人食人”的惨象发生之时:“食饱心自若,酒酣气益振。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在《杜陵叟》中,他竟然痛斥那些不顾农民死活只求自己升官发财的官吏们,是“虐人害物”的“豺狼”,能4绕鑫贤《白居易礼刑关系论和犯罪根源浅析》《北大信息网》2006年7月10日。5如此激烈地为农民鸣不平,表现出一个封建官吏难能可贵的胆识和不凡的勇气。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白居易的人文精神主要还是根由于他的深厚文学素养的浸润。综观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无论做诗文还是书写判词,他都遵循着自己一贯的写作原则,即“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白氏《新乐府序》,《中国文学史》二,第442页)一句话,只为社会需要而写作。因此,我们说,他在判词语言表意模式中所流露、所体现的鲜明的悲天悯人的人文主义精神,不是封建文人居高临下的一种姿态,也不是封建官吏的一种虚伪做秀,它是白居易一贯的人生态度的显现。这种打上封建礼教印记的法文化精神,依然具有现代意义——严格执法,作官为民,关心百姓疾苦。譬如,《请子荫罪判》,这个案件是说已经被丈夫休弃的妇人犯罪后,请求儿子荫庇其罪。其夫甲不允。判词紧紧围绕着妇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庇荫其亲”的权利5。不厌其烦,引文用典,多方劝解,反复申说“母兮鞠我”大义,儿子自当回报;母亲的“子荫”之请,儿子应义不容辞,甲不应也没资格予以反对与阻拦。理正据足,说服性极强。“难抑其辞,情敦不匮”的裁决语,正是白居易支持母亲之请、敦促儿子尽孝的鲜明态度体现。这道判词写得合情合理合法,语言干净利落,正如蒋一葵所言:“‘不安尔室,尽孝犹5《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二,有“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的规定。6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若此之类,皆不背人情,合于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余事耳”6。对处于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最底层的妇女,白居易是第一个用诗歌为她们大声疾呼的人。《上阳白发人》、《陵园妾》等,为妇女诉说“怨旷之情;《母别子》、《太行路》、《妇人苦》等揭示了妇女被蹂躏被抛弃的种种悲剧,对她们的不堪处境给予了极大的同情。如上面这道判词的“家庭琐事”,他都用心力竭力,使妇人得以庇荫。白居易悲天悯人的人文精神流淌于他的血液中,体现在他的行政、司法具体作为和文学创作中,他的判词的现代意义是深远的现实的。唐判系列中的《文明判集》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一种拟判。它准确的称谓应该是《文明判集残卷》(据刘俊文推断,此判写作时间应是高宗永徽四年到玄宗开元初年,此判词出自唐睿宗文明年间,故谓之。),很能体现出司法官对人性、人格的呵护,像《黄门阿毛诞男判》(“所款虽言未合,当是据此风声。妇人唯恶奸名,公府岂疑披露”-官府何必怀疑她说的‘相许’之言呢)、《阿刘请以孝妇判》(“款与亡夫梦合,梦合未可依凭。即执却有奸非,奸非又无的状。但其罪难滥,狱贵真情。必须妙尽根源,不可轻为与夺。”)等,都极其鲜明的体现出司法官体恤人情,看重人的尊严,千方6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卷六,第3562页。7百计地保护那些违反礼教不合婚姻规范的妇女,也许,怜悯百姓同情不幸之民,是大唐开明盛世的一种风尚。具有人文性,可以平等待人,强化亲和力;具有人文性,能够激活良知,显化人的善性。当前实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司法官的这种人文情怀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要素,因为,一个事件如何处置,在法律、政策规范的前提下,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掌控者,而支配他的行为方式的,则是他的价值取向、他的理念甚至他的性格。判词的形成不啻是法官判决结果的书写形式,同时,它也浸润着法官个人人文素养。有学者说过,具有人文性的法律人,就必然的有了一种怜悯情怀有了一种善良心性,就具有了对人、对当事人的起码人格尊重。有人说,法律自身不是目的,人,才是它的终极目的。“法律是为了解决‘人的问题’而进行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活动的,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司法通常都被注入了人文主义的精神——人及其存在的事实本身在本质上被认为具有尊严的性质,人及其存在的尊严被视为最高的善,是其他各种价值的基础。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法律人——特别是法官——具有维护人及其存在的尊严的职责,具有一定人文素养的人才富有人性,才能具有尊重人及其存在的尊严和价值的意识。”(张建伟《文学:法律人人文素养的源泉》,《法律8文化——司法文化的述说》93页)二宋判语言表意模式的现代意义——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为例(一)表意模式宋代判词是散体判词。主要有余静(?立+青)《武溪集》、《名公书判清明集》。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它“是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中后期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的珍贵史料”7,收录的多是南宋民事判词,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是现存中国最早的一部司法实判著作,也是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民事法制与社会的宝贵史料”。名公,指当时社会推崇、煊赫有名的名士;清明,据明刻本刊印者盛时选《后序》所言:“《吕刑》曰:‘明清于单辞说’书谓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然后能察其情,民受祥刑,斯为哲人。《清明集》)之作,义或照于是乎!”1正如王德毅先生所说,“编篡本书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有强烈的教化意味”。他认为《清明集》有四大主题:礼遇士人;严惩恶人;敦崇人伦;尊重人命,2可以说是既清且明。《清明集》以清明为名,其收录的书判也都是宋代有为官吏的精心杰作。从这些书判的质量及当时的社会效果看,确确7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明公书判清明集·点校说明》第一页。9实实做到了这两个字。《清明集》在由骈体判演变为散体判的同时,也统一了判词的语言表意体例,淘汰了唐代那些“一事多判”、“双关判”的体式;抛弃了唐代拟判事实与判词分别书记的结构形式,使事实与判词融合不二,形成了严密完整的判词语言表意模式:当事人及其身份、法律地位、案件事实、证据及理由、判决结果、执行方式与刑期,具备了裁判文书表意模式的各个要素。《清明集》判词语言表意模式,简括地说,是“以辨洁为能,不以繁缛为巧;事以明覈为美,不以深隐为奇”8。《清明集》判词这种语言表意模式,能够使制判者根据内容的需要,自由申说,灵活遣词造句,不需在用典、对偶、藻饰上花很大气力,这样以来,不但在明确法律关系、区分不同情节上,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而且,也使其议论说理言简意明,达到了依事说理、论法裁决的教化功能。宋代地方行政司法官们认为,人们“失之于欲而犯禁”,只要用道理开导他们,使之认识到自己之非者,对他们用不着科以刑罚;但如果是听不进道理的愚顽之徒,则只有用刑罚来让他惩处了。所以,司法官们在法庭上进行无刑罚的处理时,总是以儒家的伦理道德原则作为论理基础,议论说教,开导当事人。《清明集》中几乎每个案件都有宗法伦理的痕迹,判词中往往带有强烈的伦理色彩,违反礼教者往往受到8《文心雕龙·议对》范文澜注,人民文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