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第四章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公元6世纪,罗马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编纂工作。先后编纂了《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和《新优士丁尼法典》,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第一节民法概述《汉穆拉比法典》HammurabiCode查士丁尼皇帝与《民法大全》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一)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总则和三编组成,第一编(7~515条),人法第二编(516~710条)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711~2283条)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拿破仑,这位被黑格尔誉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的人物,由于一次著名的战役而成为军事上的失败者。但又由于一部著名的法典,成为了西方立法史中一座伟大的丰碑。即便当拿破仑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之时,他在临死前说:“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波拿巴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但是该法典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这些都违背“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二)《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我国的民事立法(一)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末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采民商全一制。《法经》《秦律》《九章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东方法制史之枢纽《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典在内地失去效力。长期以来,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四)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合同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民法简史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3.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是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4.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5.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管什么?X醉酒开车,把行人Y撞死了。•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行政责任:吊销执照(交通法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民法106条2款)•公法——国家机关对个人处以刑罚或行政上的处罚,调整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私法——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民法的地位•虽然民法还有一般法的特征,但民法更是私法的基本法•相当于自然科学里的物理学、交响乐的钢琴、第一小提琴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所有关系(物权等)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债权等)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健康权、名誉权)身份关系(亲属、监护)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ABC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一)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最基本特征。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D(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1.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表示应当出于内心意愿,不允许强迫、威胁、干涉等违背对方意愿而进行民事活动,否则,该民事活动则是无效的。意思自治2.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公平合理,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活动的机会均等。如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3.等价有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相互实现经济利益时,应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不能无偿占有对方的财产或占有对方的劳务。4.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实事求是,讲究信誉,信守诺言,严格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少年结伴游泳一人溺亡同伴隐瞒实情被判补偿•2009年8月16日吃过中午饭后,被告占某(9岁)与同伴张某(7岁)、汪某(8岁)、姜某(10岁)、吴某(8岁)及两原告之子汪某某在姚畈村玩耍,玩耍过程中,被告占某提议一同去河里游泳洗澡,于是六人一起到附近河里去洗澡。洗澡过程中,占某、汪某、吴某因为会游泳就在深水区游玩,而另三人因为不会游泳,则在浅水区玩水。在玩水当中,汪某某的一只凉鞋被水冲进深水区,在打捞时,汪某某不慎掉入深水区。在汪某某溺水后,汪某曾下水进行施救,但因水深而未成功。当时,距汪某某溺水处约20米远的地方有人正在建房,但占某某等人未积极向他们求救,事后,被告占某某又对其他四位同伴讲回家不要告诉大人,导致二原告在当天傍晚找不到汪某某。次日早上,汪某某的尸体在小河下游找到并被打捞安葬。少年结伴游泳一人溺亡同伴隐瞒实情被判补偿•少年汪某某的父母将同伴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8.47万元。•法院认为,两原告之子汪某某及被告在案发时均是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他们之间没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被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致汪建豪死亡的行为。尽管被告实施了邀约及在汪某某出事后对其他同伴讲回家不要告诉大人的行为,但被告的上述行为与汪某某溺水致死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少年结伴游泳一人溺亡同伴隐瞒实情被判补偿•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双方都无过错的,但对一方在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对方应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原告之子汪某某毕竟是在与被告等人结伴游玩的过程中溺水死亡,由两原告独自承担因汪某某溺水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失民法的公平原则,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应依法给予适当的补偿。•2月2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占某的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补偿二原告损失计人民币7500元整。借款约定附奖励逾期不还判支付倪某借给重庆某钢铁公司5.9万余元,钢铁公司承诺2004年6月6日还钱,还将每月给倪借款资金总额的10‰作为奖励。2003年7月29日,倪某与重庆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钢铁公司向倪某借款59400元;2.借款期限为2003年6月7日至2004年6月6日止;3.钢铁公司每月向原告按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借款逾期后,倪某因钢铁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催收未果,遂于2009年7月17日将钢铁公司起诉至永川区法院,要求:1.由钢铁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9400元;2.由钢铁公司向原告支付奖励款35640元。借款约定附奖励逾期不还判支付•法院认为,被告钢铁公司与原告倪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钢铁公司向倪某借款59400元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奖励款,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因钢铁公司未按约还款,已有损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倪某要求钢铁公司归还借款59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倪某要求的奖励款35640元是否一并主张,法院认为借款逾期后钢铁公司并未向倪某归还借款本金59400元,钢铁公司仍为该资金的实际占用者,而奖励款系由该本金所派生,在本金未归还的前提下,奖励款亦应按《协议书》的约定连续计算;同时,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审查后认为,该协议中倪某将款项借给钢铁公司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只有该奖励款,如对该奖励款不予主张,则会出现钢铁公司实际占有倪某资金,而倪某却没有对价可以从钢铁公司获取的情形,显然不符合民事法律中等价有偿的原则,故法院对倪某要求钢铁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后的奖励款356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款约定附奖励逾期不还判支付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钢铁公司向原告倪某归还借款59400元,并支付原告倪某奖励款35640元。许女士不久前买下了一独幢的别墅,别墅地处湖边,周边环境十分幽静怡人。虽然房价要比同一地段的其他别墅房高出近一倍,但这幢房子面湖而立,视野开阔,令许女士十分满意,不惜以重金购下。没过多久,许女士便得知,她的别墅附近正在规划建游船码头,届时此地必是一片喧嚣,而别墅的卖主对这一情况早有所闻。当许女士找到卖主与他交涉时,他却振振有辞地辩解道:我卖的是房子,至于房子前会造些什么,跟我没关系,我也管不着,再说了,合同上白纸黑字哪一条提到这个房子前不能造码头。许女士一时无言以对。对这一问题你的看法如何?答案--分析确实,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别墅前的环境状况有过明确的约定,但是,我们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许女士的买房意愿、房屋价格等因素,对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作出判断和解释。此案中,许女士的房价要高出别人近一倍,这与房屋的周边环境直接相关,卖主应保证房屋的环境在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始终如初。根据这样的解释,卖主违约这一判断当是无可争议的。不仅如此,卖主明知要建船码头,不告之买方,还恶意加价,这本身就违背了合同订立阶段双方都须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许女士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这一购房合约,并有权要求卖主承担因变更或撤销合同而给自己(许女士)造成的损失。(三)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借款约定利息畸高法院判决部分支持•2006年8月16日,被告黄玉明、黄黎明以投资河南某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吕军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8万元,由黄黎明出具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一份,其中约定逾期利息为月息5%。借款后,原告吕军多次催讨,黄玉明、黄黎明一直未还。•2009年3月24日,黄玉明、黄黎明作出书面承诺,在2009年6月内还清借款18万元,但其承诺没有兑现。为此,原告吕军于2009年8月2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玉明、黄黎明立即归还借款18万元和迟延利息。借款约定利息畸高法院判决部分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