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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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岛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共13项一级指标、49项二级指标、252项三级指标)一、政府立法性工作法治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目标:提出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立法,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改革创新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为促进本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政府立法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1市、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起草法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草拟制度以及相关审查制度。1-2起草法规、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包含立项论证、集中草拟法规草案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集体决定、成本效益分析、定期清理、实施情况评估等内容。1-3市政府、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立法性工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性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1-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2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1-5制度建设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要求,遵循并反映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2.依法立项与起草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性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2-1改进起草工作机制,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2-2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法定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2-3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起草法规、制定规章的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区(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有关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制定项目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符合本地区实际。科学把握制度建设规律和时机,实现立法性制度建设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2-4市政府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按法定要求经立项论证;区(市)政府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按法定要求经立项论证。2-5法规、规章起草单位按立法计划完成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起草工作。2-6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草3案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前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2-7对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完善听取公众意见的各项制度。2-8提请市、区(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包含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内容,并附相关材料。2-9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关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或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2-10市、区(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3.依法审议(审查)、通过与公布施行3-1按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按法定程序提请区(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2政府部门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3-3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经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3-4审议通过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审查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通过规定的载体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并充分4宣传和解读有关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3-5规章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3-6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3-7区(市)政府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区(市)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内报区(市)政府备案。4.依法实施评估和清理、修改、废止4-1建立规章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4-2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应当按法定要求对其进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4-3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法定要求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宣布废止。二、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目标: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5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市、区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5.机构设置依法合理5-1依法建立设置市、区(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制度,对设立、撤销和调整上述部门、单位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5-2市、区(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5-3市、区(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应当有论证报告,对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6.机构职责依法确定6-1建立依法确定市、区(市)政府部门职责的制度,对政府部门职责的确定、调整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实现政府职能配置法定化。6-2政府职能配制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部门职责按照规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以科学划分,依法定要求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不存在明显交叉、冲突、缺位等问题。66-3市、区(市)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不存在明显交叉、冲突、缺位等问题。6-4依法管理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促进其作用的充分发挥。6-5正确处理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6-6依法履行经济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发展。6-7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完善。6-8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效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6-9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制度和体系基本完善。6-10设置机构职责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经法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6-11依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6-12按照规定对政府部门职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对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及时予以调整。6-13建立对政府部门执法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解决7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6-14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机关研究,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可延长1个月)作出协调意见,相关部门按照协调意见履行执法职能。7.人员编制依法核定7-1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撤销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7-2人员编制的核定、撤销或者调整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7-3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按规定对人员编制合理性进行调研,及时调整不合理的人员编制。审查及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7-4工作人员的录用、辞退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8、行政管理方式不断改革创新8-1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设定,许可审批程序规范、高效。8-2依法规范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管理方式。8-3探索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方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9应急管理能力明显提高9-1应急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应急预案完善。89-2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9-3突发事件依法有效处置。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目标: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10.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10-1市、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听取公民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对公众、专家意见的处理等作出规定。10-2市、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改革政策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改革政策实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10-3市、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10-4市、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10-5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911.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确定11-1市、区(市)政府依法确定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并向社会公布。11-2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行政决策,内部决策规则完善。12.严格行政决策程序12-1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12-2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依法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和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意见分歧较多的,应依法进行听证,并对征求到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12-3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依法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专家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作出说明并予以记录。12-4重大改革政策决策前,依法进行风险评估。12-5建立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交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12-6建立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12-7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依法定程序作出。1012-8建立和实施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在决策通过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13.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13-1市、区(市)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13-2有关部门按规定定期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提出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报告。13-3决策机关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报告进行认真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13-4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制,对违反规定决策的,依法追究责任。四、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目标: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规范的部门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14.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健全14-1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市、区(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监督作出规定。14-2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1114-3行政管理经费实现财政统一保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的调整符合法定程序。14-4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15.依法管理非税收入15-1市、区(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收取或提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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