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旅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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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旅游行程、价款、服务标准、服务项目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法》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的履行规则:《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法》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是因为债权人请求履行往往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当给予债权人以必要的准备履行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法》规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法》规定,由承担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基于此规定,旅游活动中,任何没有说明是由旅游者支付的费用,在发生支付纠纷时,都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即旅行社支付。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发生变化时,按照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守约方的利益。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物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在合同交付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严格责任原则,谁有违约行为,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利益损失,因此上述合同履行规则体现了惩罚违约方,保护守约方。即谁违约、谁受损,谁守约、谁受益的法律价值取向。在旅游消费中,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门票、飞机票与火车票的价格上,在发生价格变动时,按此规定履行。而用餐、公路交通、娱乐方面等执行的是市场价,在发生价格变动时,不受此规则的约束,而应该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者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005年9月30日,某单位一行30人按照与某旅行社的合同约定,准时到达某省会城市集合,准备乘坐当日晚8点的火车赴张家界旅游。20:20,旅行社工作人员匆匆赶来称,由于车票紧张,他们经过多方努力也没能拿到当日车票,同时称,10月1日的车票能够保证。该单位负责人考虑到既然专门抽出时间让大家出去旅游,于是就按照旅行社提出的建议重新签订了合同,并顺利完成了旅游活动。返程后,该单位负责人要求旅行社承担出发前的食宿等费用时,旅行社以双方已重新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于是游客向旅游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旅游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一方能否就原合同造成的损失享有赔偿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合同变更前,因旅行社没有按照如期履行组织游客进行旅游的合同义务,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或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的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由于旅行社没有拿到协议中确定的当日车票,致使双方约定的旅游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并且给旅游者造成食宿等直接经济损失,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提前做好出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延期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和理由,以便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因旅行社的原因无法成行时,旅游者可以依据有关旅游法律、法规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双方共同协商,另行安排旅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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