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厂煤矿关于印发《许厂煤矿井下通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确保矿井调度通讯畅通,搞好井下监控及电话通讯设施及线路专项治理,促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上台阶,特制定《许厂煤矿井下通讯设施管理规定》,望各单位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附:《许厂煤矿井下通讯设施管理规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许厂煤矿井下通讯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监控、应急广播及电话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许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章通讯线路管理第二条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必须设置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第三条通讯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必须吊挂整齐,垂度一致。第四条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第五条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通讯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第六条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严禁将通讯线路短路。第七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八条井下通讯电缆的连接处,应采用通讯接线盒连接,严禁使用冷补头连接,以便于故障的判断处理。第九条各单位要保证所领取的电缆在工作面巷道内使用过程的完整,严禁私自剪短通讯电缆,造成通讯电缆过短不利于下一次使用。各单位在安装使用通讯电缆时,必须向通讯信息中心出据电缆领取凭证(必须有区队领导的签字和印章安装申请、电缆和接线盒领票),由通讯信息中心人员陪同领取,并做好相应的领取记录。第十条各单位严禁私自打开变电所和主巷道内的通讯电缆接线盒,对确实需要打开接线盒的,联系通讯信息中心维修人员一起处理。否则追究责任人和施工单位责任。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回撤电缆由通讯信息中心根据交接纪录和电缆申请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包含电缆的长度、电缆每芯的通断情况等内容。对于电缆丢失的,将按照矿材料管理软件中的材料费用进行处罚。第三章电话、井下广播、无线通讯及相应通讯设备管理第十二条除主巷道通讯电缆由通讯信息中心统一负责管理、维护外。工作面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和通讯设备(包括电话机、定位基站和电源、无线通讯基站、井下广播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工作面巷道内安装通讯设备所使用的通讯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敷设、吊挂、维护、回撤,回撤时应保证通信电缆的完整。不符合要求到追究责任人和施工单位责任。第十三条分管负责单位必须保护好分管范围内固定场所的通讯设备,并有责任保证分管范围主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和通讯设备的完好,不得因任何原因损坏通信电缆和通讯设备。如在分管范围内出现损坏通讯设备和通讯电缆造成通讯不畅通的,追究责任人和施工单位责任,对损坏的通讯设备按价赔偿。第十四条使用井下通讯设备的单位在安装时,应由信息中心指定的起点位置敷设电缆,并在电缆对接处应留有余量。敷设电缆时,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裁剪电缆,保证敷设电缆的长度不应小于300米;对接电缆时,接线盒内的所有线芯必须留够余量,不能随意剪断。不按要求处理的追究责任人和施工单位责任。第十五条井下通讯设备由通讯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和负责更换,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扣留井下通讯设备。除了跟进迎头的电话机和井下广播外,不得私自改变电话机和井下广播的安装位置。回撤和损坏的通讯设备应及时交还通讯信息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应做好通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纪录。凡私自扣留井下通讯设备和任意改变电话机和井下广播位置的,追究责任人和施工单位责任。第十六条井下通信电缆在主要汇聚点处必须有电缆走向标识,十对和以上通信电缆接线盒(箱)、通讯设备必须有标志牌,并明确填写相关内容;明确地面100对以上通讯电缆接线箱配线资料。第十七条井下和地面通讯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各单位巷道内使用的通讯设备由通讯信息中心提供。使用单位应保证通讯设备的完好,并应以机电达标为标准负责电源的接电和处理接地,并定期检测接地情况,保证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第十八条通讯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分管范围内的井下通讯设备进行清洁和防腐处理,并做好相应设备标识,以保证设备的完好。第十九条通讯信息中心应定期对井下通讯设备的后备电源进行放电试验,确保后备电源能正常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二十条井下每部电话机旁边都要有电话号码表和统一的电话机安装架,电话号码表到通讯信息中心领取。电话机安装架各单位按照现在使用的标准自己制作。第二十一条除必要情况以外,通讯信息中心应每个季度更新一次井下电话号码表,并由井下使用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电话机旁的号码表进行更换,确保电话号码的准确性。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申请安装通讯设备时,需向通讯通讯信息中心写书面申请,安装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安装地点通讯设备的保管,严禁私自拆走通讯设备,需要工作交接时,通讯设备同时交接,不按规定交接的,通讯设备丢失后追究安装单位责任。第二十三条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都应安装电话。各个采掘面应安装井下广播。第二十四条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及时有效的进行通讯设备的安装,各区队应提前3天向通讯通讯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安装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安装地点、安装时间等;通讯信息中心应在3天内为其准备好相应的通讯设备和管辖范围内敷设的电缆。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的电话机和井下广播安装地点距迎头的距离应保持小于50米。施工单位应注意保护通讯设备,不得因喷浆、喷水、淋水等原因引起通讯设备和通讯线路的损坏。第二十七条各采区一次性安装完成后,单位之间交接工作面时,采掘工作面的通讯设备和通讯电缆同时交接,出现问题应汇报到通讯信息中心。第四处罚第二十八条通讯信息中心维修人员在井下更改或安装电话和井下广播后应同时通知调度室,上井后及时把通讯设备的变动情况(包括电话号码和井下广播的变动)输入调度主机,并应及时做好更改或安装记录,同时修改相应的通讯系统图。不及时修改影响调度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的电话或井下广播不通时,必须及时汇报通讯信息中心或调度室说明不通的详细情况;采掘巷道内的通讯故障使用单位自行处理,如在工作巷道外的通讯故障应由通讯信息中心进行处理。对电话和井下广播出现故障不及时汇报的,追究当班跟班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责任,对其跟班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元,汇报时应问明故障情况。通讯设备本身故障的使用单位应及时更换,对于不在8小时以内处理的,根据责任划分罚相关责任人20元。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不能因任何原因(喷浆、喷水、淋水等)中断通讯设备通讯,凡在施工中导致通信系统不通讯的,每出现一次扣施工单位工资总额300元,罚施工单位负责人每人20元;对施工负责人按“三违”处理,并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按价赔偿。第三十一条除通讯维修工外,对私自拆卸通讯设备的罚责任人50元,通讯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施工单位按价赔偿,每出现一次扣施工单位工资总额500元,对施工负责人罚款50元。第三十二条井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私自更改通讯设备的安装位置(除跟进工作面电话外),如有非特殊原因私自改变通讯设备安装位置的,对施工单位跟班负责人罚款50元。第三十三条井下施工单位应保障分管范围内的通讯设备完好,在进行交接时,必须对交接范围内的通讯设备进行交接,如不进行交接而造成通讯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对损坏或丢失设备施工单位按价赔偿,对施工负责人罚款50元。第三十四条井下施工单位应保证分管范围内的电话、电话号码表和安装架齐全,并应每个季度根据通讯信息中心对电话号码表的更新及时更换,并在电话号码表“本机号码”区内填写本机号码。如发现电话、电话号码表、安装架不齐全和未填写本机号码的,缺少一项罚施工单位100元,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不及时更换号码表的,由施工单位追究责任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凡矿原下达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