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行政主体2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组织的法律意义行政组织的法律意义在于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及行政组织能否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并履行管理职能。(各种各样的行政机关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有的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有的则不能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而存在)3二、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资格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4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主体范畴,行政法主体除了行政主体外,还包括相对人。(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只能是一种组织,公务员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二者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5第二节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概念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四)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6三、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一)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只有司级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各部委可自主决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7(二)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无下设部门与机构)第三级☆某些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某些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8(三)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如高等院校)★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9(四)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与公务组织1、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对象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它机关、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个人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102、、公务组织(1)公务组织的含义公务组织是指从事某种公务活动的组织(排除国家行政组织)。(2)公务组织的类型工商业公务组织、职业公务组织(3)公务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它是公务管理的一种形式,是管理国家公务活动的组织,享有一般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公共权力,但要接受设立机关的监督。11第三节公务员与《公务员法》一、公务员的概念1、05年颁布,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各学者的界定2、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大公务员制)公务员(非打杂人员)——行政、司法(法院、检察)、人大、人民团体(工会、妇联、工商联、共青团、政协)、国家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3、公务员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部分,主要针对一般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特别法优先(《法官法》、《检察官法》等)12二、国家职务关系1、公务员接受国家委托,担任国家行政职务,即与国家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国家职务关系),主要表现为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职的取得A、取得身份(录用)(1)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2)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3)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B、取得职务(任职)(1)选任制——适用于通过各种选举而获得职务的领导职位(2)委任制——适用于经录用取得公务员身份的非领导职位(3)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132、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43、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15三、公务员公职的履行(一)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1、执行公务的标志——公务员为了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使行政相对人易于识别,而在行为时设置的一种外形标记。2、公务员执行行为的识别(公务员既是除是国家公务人员,他同时也是公民)识别公务员的公务执行行为的考虑要素有: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职责因素、命令因素16(二)公务员公职的履行1、考核(1)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2)考核类型——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3)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2、奖励奖励(1)对象——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2)奖励形式——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3)奖励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3、处分(1)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处分后果——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涨工资(3)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公务员的抵抗错误命令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知故犯责自负。17(二)公务员公职的履行(续)4、交流(1)调任——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2)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3)挂职——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工作5、回避(1)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2)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3)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回避示:市公安局长(弟弟)×招生办主任(弟弟)×市教育局长(哥哥)×市长(弟弟)×教育局组织科(人事科)、纪检组(监察组)、财务科、审计科工作人员如果两者之间相差一个及以上的级别则情况就会有所变化18(三)公职的丧失1、辞职(1)特点:公务员自己提出,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下类情况不得辞职:(2)应注意问题: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2、辞退(1)特点:国家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2)应注意问题:辞退的两种特殊情况: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一年不称职仅降一级任职);②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3、退休(1)特点: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得退休金和其它待遇(2)应注意问题:下列情况可提前退休: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19(四)纠纷解决机制1、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30天)(30天)(15天)(60/90天)原机关复核上一级机关或同人事处理级人事机关申诉再上一级机关再申诉(60/90天)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的情况)(30天)(60/90天)2、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程序仲裁生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聘任合同争议(60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仲裁(15天)提起民事诉讼人事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人事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法律专家\聘员代表组成20案例一原告:长春亚泰俱乐部被告:中国足球协会原告诉称:中国足协在2001年10月16日作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决定》,该决定包括该决定第1项处罚是取消原告升入甲A资格,第4项处罚是取消原告足球队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第7项是限原告3个月期限的内部整顿。原告不服中国足球协会的14号处理决定,于2001年10月19日和11月10日两次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申诉状,但中国足球协会未能在法定的时间内答复。原告认为,中国足协做出14号处理决定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国足协在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时,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的处罚是主观臆断、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完全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原则和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应予撤销。此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亚泰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1问题1、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哪些法律可以授权?有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是否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