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的起源社会工作起源于贫民救济或慈善事业。社会工作是伴随工业化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工业化先行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理念和方法为社会工作的产生奠定了实践基础。这种多半由教会或私人举办的、无组织的个人施舍或慈善,成了此后有组织的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乃至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1.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由于工业化及城市化的影响,英国当时的城市贫困问题较为严重。为了解决贫困问题,最先由教会开办济贫事业,后来政府逐渐接手上述工作。伊丽莎白执政以来,颁布了一些济贫法案,其中以1601年的济贫法最著名。济贫法规定:(1)每教区应向地主征收济贫税(2)贫民救济应由地方分区主办,每教区设立监察员若干人,中央政府设立监督人员。(3)有工作能力的贫民须参加工作,以工作换取救济。教区设有贫民习艺所供男女儿童习艺,教区也义务代为介绍工作,或配给原料与工具,强制生产。(4)禁止无家可归者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设救贫所收容救济,强迫其在所工作。有家者人予家庭补助,使其仍在家居住。(5)人民有救济其贫穷家人或亲属的义务,贫民不能由家人或亲戚处获得抚养时才由教区救助;且救助对象也限于在该区出生者或最近在该区住满三年者。(6)把贫民分为三类:体力健全者须强迫入“感化所”或“习艺所”工作;不能工作者包括患病者、老年人、残废者、精神病患者及需抚育幼小子女的母亲们,令其入“救济院”或施以“院外救济”;失依儿童包括孤儿、弃婴等则设法领养或寄养。济贫法表明了政府对无力自供者的救济义务,奠定了政府主持社会救济的方式,成为各国社会救助的依据。由政府参与、专人负责、院外救济等也隐含了社会工作的观念与方法。2.德国汉堡制与爱尔伯福制(1)德国汉堡制:该制度由布希教授起草,规定该市设一中央办事处,综合管理全市救济业务,全市分若干区,每区设监察员一个和赈济员若干人。救济方法为助人自助;向失业者介绍工作;将贫苦儿童送往职业学校习艺;将患病者送往医院诊治;不准对沿街乞食者施舍,以取缔无业游民并使贫民改掉依赖习惯。(2)爱尔伯福制:该制度将全市分成564段,每段居民约300人,其中贫民不得超过4人。每段设赈济员1人,综合管理济贫工作。求助者必须与赈济员接洽,赈济员要先到求助者家中进行家境调查,查明确有需要才给予补助。补助后仍需每两个星期前往调查一次。发给赈济款必须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不许养成贫民的依赖心理。赈济员还负责办理段内有关贫穷的预防工作。赈济员为荣誉职务,由政府委派地方热心人士担任。全市每14段为一赈济区,每区设监察员一人,领导区内各段赈济员。区内14段联合且成一个赈济委员会,每两个星期开一次会,由区监察员任会议主席,讨论有关全区赈济工作并制成报告或提案,提交给由全市各赈济区联合组成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为全市最高救济机关,总体支配管理全市济贫所、医院及院外救济事项,每两个星期开一次会。汉堡制和爱尔伯福制都遵循着助人自助,不使贫民养成信赖心理等原则,并都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架构和程序。这些精神与做法对后来的社会工作制度与方法产生了深远影响。3.英美之慈善组织会社为克服各个慈善组织缺乏协调、相互冲突和重复浪费等现象,经索里牧师建议,第一个慈善组织会社于1869年在伦敦成立。其具体做法如下:(1)成立中央的管理与联系机构,并将伦敦划分为若干区,每区成立一个分支机构,每区设有志愿委员会,主持救济分配工作。(2)各区办理区内所有救济机构受理申请救助案件的总登记,另特设询问部,供济贫法监护人、各慈善组织及个别慈善家搜集有关申请救助者的资料,使同时向多个机构求助的职业乞丐暴露真相。(3)各区派员对所有申请案件进行个别详细调查。(4)提高救济款物配额,使其能满足申请人的生活需要。慈善组织会社对社会工作的产生有很大贡献。一方面,他们派友善访问申请者,以了解其社会背景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它强调调查后按个别情况对每一案件分别予以处理。这种个别化做法促使了个案工作的产生。另一方面,他们促进了各救济机构、慈善组织为解决社区问题采取协调合作的步骤,也为社区组织工作的产生奠定了基础。4.英美之睦邻组织运动1884年巴涅特成立了第一个社区睦邻服务中心“汤恩比馆”。该中心特点在于:(1)设于贫民区,备有宿舍,工作人员与贫民共同生活。(2)没有既定工作计划,视居民实际需要而开展工作。(3)尽量发动当地人力,培养其自动自发和互助合作的精神,为地方服务。(4)除成为当地服务中心外,尽量设法将本国及外国的文化介绍给当地居民,使之亦成为当地的文化中心。睦邻组织运动说明社会工作旨在寻求个人与社会生活的改善,工作方式应从个人与社会双方同时入手;社会工作应随时依据实际需要来安排工作,并应发动、组织或配合社会力量工作;社会工作应以整个社区为工作对象,并以促进全面的社会福利为目的;进行社会工作的方法,不仅采用个案工作,而且还发展了团体工作与社区组织。因此,该运动在社会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5.社会安全制度之建立(1)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3年创立强制劳工保险制度,并从1883年的疾病保险发展到1884年的职业灾害保险以及1889年的残疾与老年保险。(2)1942年贝佛里奇报告书对英国乃至西方社会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极大的贡献。该报告强调四项主要原则:一是每个国民均需列为保险对象;二是所有可能丧失谋生能力的情况,都应包括在一个单独的保险中;三是采取均等费率;四是采取均等给付。该报告书正式提出了普及性的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社会保障计划设想,从而成为现代福利国家模式的基础。(3)美国1935年制定了著名的《社会保障法案》,其主要包括:其一,社会保险方案,包括老年保险制度、失业补偿制度;其二,公共分类救助方案,包括把老年人、贫苦盲人及失去依靠的儿童作为救助对象;其三,卫生及福利服务方案,包括妇幼卫生服务、残疾儿童服务、儿童福利服务、职业重建以及公共卫生服务。随着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社会工作已成为维持社会正常运转、造福于民的不可或缺的职业。